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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研究(一) - 親屬編 2. 王志中 律師 / 法學碩士. 102 年 6 月 4 日. 第四編 - 親屬體系. 通則(★) § 967 婚姻(★) § 972 父母子女 § 1059 監護(★) § 1091 扶養 § 1114 家 § 1122 親屬會議 § 1129. 離婚. 夫妻於婚姻係存續中,協議或經法院判決,消滅其婚姻關係,謂之離婚。 離婚種類: 兩願離婚 判決離婚. 兩願離婚. 實質要件: 當事人須為夫妻。 須當事人親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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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研究(一)-親屬編2 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 102年6月4日
第四編-親屬體系 • 通則(★) § 967 • 婚姻(★) § 972 • 父母子女§ 1059 • 監護(★) § 1091 • 扶養§ 1114 • 家§ 1122 • 親屬會議§ 1129
離婚 • 夫妻於婚姻係存續中,協議或經法院判決,消滅其婚姻關係,謂之離婚。 • 離婚種類: • 兩願離婚 • 判決離婚
兩願離婚 • 實質要件: • 當事人須為夫妻。 • 須當事人親自為之 • 當事人離婚時,若年齡在20歲以下,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防其任性,如未得法代同意, 應認離婚無效。 • 當事人有離婚能力,如禁治產人須於回復正常後, 撤銷禁治產宣告,始可離婚。
兩願離婚2 • 形式要件 • 以書面為之,乃要式行為。 •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為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者。 • 離婚已作成書面及證人簽名,或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之效力 • 身份上效力 • 夫妻一方於離婚後,與他方之血親或姻親所生之 姻親關係消滅,姻親間結婚仍受限制,夫妻與子女之血親關係則未消滅。 • 財產上效力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 無論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 子女之監護權
判決離婚之原因 • 重婚者 • 與人通姦者。 •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惡意遺棄,乃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判決離婚之原因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己逾三年者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其他重大事由-破綻主義
判決離婚之效力 • 身分上、財產上效力均與兩願離婚同。 • 子女之監護: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判決離婚之效力 •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 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 • 非財產上損害
判決離婚之效力 • 贍養費之給與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不以他方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雙方身分、年齡、財力、營生能力與生活程度定之,而有過失之一方,不得請求他方給與贍養費。
案例 • 小米年齡為15歲,與阿華訂婚後,阿華又與愛蓮訂婚,小米非常傷心遂解除與阿華之婚約,阿華要求小米返還訂婚時贈與的項鍊、戒指,有無理由?
解答 • 小米為未成年人,其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代不同意時得撤銷婚約,小米與阿華之婚約,如果被撤銷,小米就不用解除婚約,阿華要求返還訂婚時贈與的物品為有理由。但解除婚約之過失在阿華,小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拒絕返還贈與物。
案例 • 梁山泊與祝英台於75年8月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79年11月兩願離婚,也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則兩人結婚與離婚之效力如何?
解答 • 75年8月當時親屬法規定只要有兩個以上證人及公開儀式,結婚即有效。但離婚登記為成立要件,若未登記則離婚不成立,故梁山泊與祝英台應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 96年3月後,結婚採登記主義,所以如果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結婚無效。
父母子女關係也稱為親子關係,有自然親子之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擬制親子之養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也稱為親子關係,有自然親子之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擬制親子之養子女。 • 婚生子女 • 婚生子女之受胎期間 :§1062 • 婚生子女之否認 :§1063 • 非婚生子女 • 認領 • 準正
認領 • 意義: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之意思表示,謂之認領。 • 認領之方法: • 任意認領 • 強制認領 • 認領之效力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溯及子女出生時生效,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生影響。
準正 • 意義: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民1064) 。
養子女 • 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其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在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為法律所擬制,又稱擬制血親。 • 收養要件 • 實質要件 • 收養真意 • 需長20歲 • 非近親且輩份相當 • 夫妻應共同收養 •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夫妻一方被收養應得他方同意
§1076-1、1076-2 • 形式要件 • 應以書面為之 • 應聲請法院認可 •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收養之終止 • 合意終止: • 裁判終止: • 聲請法院許可終止:§1080-1 • 法院判決終止:§1081
親子關係之權利義務 • 父母之權利義務 • 保護與教養權義 • 懲戒權 • 法定代理權 • 子女之姓氏§1059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 或母姓。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子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父母權義之行使負擔 • 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案例 • 歷史上傳聞,呂不韋將愛妾趙姬贈與秦王孫贏子楚為妻,當時趙姬已懷孕2個月,12個月後生子名贏政,即為之後的秦始皇,請問本例秦始皇之生父為何人?
解答 •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在受胎期間有婚姻存續者,其後所生之子推定為夫之婚生子,秦始皇於父母婚後12個月出生共360天,係贏子楚與趙姬婚姻存續期間所生,應為兩造之婚生子,亦即贏子楚才是秦始皇的生父。
案例 • 林大同欲至孤兒院收養棄嬰,應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解答 • 因生父母下落不明,故無法取得其同意,故應以嬰兒為相對人,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 林大同之戶籍謄本、配偶同意書
未成年人之監護 • 未成年人之監護 • 監護人產生之方式: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隨時撤回其委託。 • 由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方式指定 • 父母皆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或父母死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法定 順序定其監護人。§1094 • 與未成人同居之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監護人之職務 • 保護教養 • 法定代理 • 管理財產 • 損害賠償
禁治產人之監護 •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應設置監護人,未成年人受禁治產宣告者,亦同。 • 監護人產生之方式 • 法定監護人 :配偶、父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 選定監護人 :不能依前項定監護人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 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聯絡方式: • 王志中律師 電話:07-2227930 傳真:07-2222832 手機:0982-807366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1 E-mail: hanswang40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