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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a. 德国的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版本说明. 资助者:. 负责人: Marie-Luise Dreber. 出版者:. 协调与编辑 : Dr. Dirk Hänisch. 德国国际青少年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咨询: Prof. Ullrich Gintzel (Dresden) Dr. Erwin Jordan (Münster) Dr. Reinhold Schone (Dortmund) Hartmut Schulz (Berlin) Reinhard Schwalbach (Bonn) Norbert Struck (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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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a 德国的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版本说明 资助者: 负责人: Marie-Luise Dreber 出版者: 协调与编辑: Dr. Dirk Hänisch 德国国际青少年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咨询: Prof. Ullrich Gintzel (Dresden) Dr. Erwin Jordan (Münster) Dr. Reinhold Schone (Dortmund) Hartmut Schulz (Berlin)Reinhard Schwalbach (Bonn)Norbert Struck (Berlin) 德国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 版面设计: Bohm, Nonnen, Urhahn Darmstadt 网页: www.kinder-jugendhilfe.info 2009 CN
内容目录 1. 基本框架条件 1.1.14 参加/参与 1.1 社会 1.1.1 家庭作为成人 (父母) 与儿童的生活共同体 … 1.1.15 社会问题的激化 1.1.2 今天的儿童 ... 1.2 国家 1.1.3 – 1.1.4 人口发展 1.2.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1.1.5 –1.1.6 移民 1.2.2社会福利国家可作为规范性概念或作为描述性概念使用。 1.1.7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的特征 1.1.8年轻人生活在 …各种因素彼此对立和相互矛盾的状态中 1.2.3民主 1.1.9 学校 (教育) 应该 ... 1.2.4 –1.2.5 联邦制架构 1.1.10 2006年按学校类型划分,德国的在校生人数 1.2.6地方自治 1.1.11教育体制 1.2.7财政基本法 1.1.12 – 1.1.13职业培训倍受青睐 1.2.8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在联邦法律中的位置 2009 CN
内容目录 2.结构 2.1 机构 2.3 资金 2.1.1.1 – 2.1.1.2 青少年专业工作中的联邦、各州和各城镇 2.3.1 2006年社会福利与保障开支 2.1.2 非国家性的青少年工作机构/青少年业余活动机构 2.3.2 2007年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支出 2.1.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结构 2.3.3 资金来源 2.1.4地方层面的青少年事务局的组成 2.3.4.1 – 2.3.4.2 联邦政府的儿童与青少年工作计划 2.1.5青少年事务局的行政结构 2.4 人员 2.2 程序与组织 2.4.1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中员工的工作领域 2.2.1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与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的合作 2.2.2.1 参与 (按照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2.4.2公民责任感 – 义工 2.2.2.2 (服务对象) 参与确定具体服务内容的权利 2.2.3 性别主流化 2009 CN
内容目录 3.任务与目标 3.1 委托与要求 3.2 促进与协助 3.2.1青少年工作 3.1.1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条 3.1.2青少年专业工作的任务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1-60条) 3.2.2 青少年社会工作 3.2.3 教育性儿童与青少年保护 3.2.4青少年媒体保 3.2.5青少年媒体保护机构 3.2.6 对家庭内教育的促进 3.2.7 为儿童提供的日常服务内容 2009 CN
1.1.1a 家庭作为成人(父母) 与儿童的生活共同体… • 受到高度重视- 对于年轻人也是如此, • 是儿童的核心生活场所, • 在经历着一个转变过程, • 处于国家的特别保护之下。 趋势 • 两代人家庭 • 少子女家庭 / 独生子女家庭 • 家庭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区分 • 变化了的价值取向 1.1.1 CN
今天的儿童 ... (大多) 是按照愿望和计划生育的儿童, 很少有兄弟姐妹 (大多是独生子女),亲戚不多, 大部分时间在教育机构中度过, 难免受到各种不同媒体的影响, 大多生活在人口密集地区 (城市童年)。 拥有以下方面的权利和资格: - 父母的关怀与照顾, - 自由的言论表达, - 机会平等, - 信息与诚恳的倾听, - 健康, - 无暴力的教育, - 教育, - 得到保护使其免受经济剥削和性剥削。 - 游戏与业余时间, 1.1.2 CN
1.1.1a 人口发展 (I) 截止到2006年年底在德国生活着: 21岁至27岁的年轻成年人 18岁至21岁的准成年人 14岁至18岁的青少年 6岁至14岁的儿童 6岁以下的儿童 在8230万的总人口中,27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28%。 1.1.3 CN
1.1.1a 人口发展 (II) • 自1997年以来,德国老年人口 (60岁以上) 数量超过年轻人口 (20岁以下)。 • 由于出生率持续下降,教育体系内各年级的就学儿童数量越来越少。 • 在联邦德国的东部各州,出生率下降的情况更为严重。 • 此外,由于经济原因,大量的年轻人从东部地区移居到西部各州。 1.1.4 CN
1.1.1a 移民 (I) 2007年移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8.7 %。 在25岁以下人口中,移民人口的比例更高: 27.3 % (约570万人)。 2007年有移民背景人口的年龄比例: ≥45 0 - 5 6 - 9 10 - 15 16 - 24 25 - 44 1.1.5 CN
1.1.1a 移民 (II) 2007年移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8.7 %。 在25岁以下人口中,移民人口的比例更高: 27.3 % (约570万人)。 2005移民分类: 10 %外国人 3.1 %(后期) 迫迁者 (指曾迫迁到东中欧、东欧 和东南欧地区的德国少数民族的后裔, 他们当中自1993年起重返德国的移民) 27.2 72.8 6.7 %加入德国国籍的儿童与青少年 7.5 %父母中一方拥有移民背景的第二代德国人 1.1.6 CN
1.1.1a 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的特征 • 社会空间分布不均匀,集中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和城区 (社会空间隔离) • 这些儿童与青少年具有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非均一性。 • 不同的青少年移民群体拥有各自不同的移民经历。 • 在教育程度方面,有移民背景和无移民背景的青少年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 • 第二代和第三代移民中,有三分之一没有职业培训的结业文凭。 • (从统计数据来看),德国青少年获得正规职业培训的机会,比有移民背景的青少 年高出至少两到五倍。 • 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失业率远远高于没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 1.1.7 CN
年轻人生活在 … 各种因素彼此对立和相互矛盾的状态中 • 有利的成长条件与日益尖锐的竞争, • 商业化的业余时间与自我组织, • 融合/解放与隔离, • 传统与现代 ...不太重要的是: 对年轻人而言比较重要的是: - 经济上的保障 - 政治责任感 - 良好的职业 / 感兴趣的工作 - 信仰 - 伴侣关系 - 宗教 - 家庭与子女 - 与他人和睦相处 - 在生活中有所贡献 1.1.8 CN
学校 (教育) 应该 ... • 传授知识, • 评判成绩, • 培养社会能力, • 为职业培训和就业做过渡性准备, • 均衡社会歧视 (机会均等), • 揭示社会问题,彰显行动可能性。 1.1.9 CN
小学: 316万 高级中学: 245万 实用中学: 130万 五至十年级的中学: 105万 在校生在不同学校类型的分布情况: 综合性学校: 59万 高级中学45.5% 实用中学24.1% 五至十年级的中学19.5% 综合性学校10.9% 2006年按学校类型划分,德国的在校生人数: 10.9% 19.5 % 45.5% 24.1% 1.1.10 CN
教育体制 基础阶段 中级阶段I 中级阶段II 高级阶段 继续教育 初级阶段 大学 高级中学 高级中学 高中阶段 科技大学 科技学院 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 综合性学校 多种形式的普通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和科研继续教育 专科大学 实用中学 行政管理专科大学 职业学院 专业高中 职业专科学校 专科学校 五至十年级中学 幼儿园 小学 夜校/ 补习学校 职业学校和企业 特殊学校 年龄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11 CN
职业培训倍受青睐 (I) 2006年度中学毕业生中, 57.0 %在结束普通教育后,希望接受 (企业/职业学校) 二元制的职业培训教育, 5.0 %希望进入全日制职业学校 (职业专科学校) 学习, 11.6 %希望 (在大学院校或者专科大学) 上大学。 51.6 % 希望在 “二元体系”(企业和职业学校) 中得到职业培训的学生,于当年获得了 职业培训的岗位。 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中,只有42 %的学生获得这一机会,而没有移民背景的中学毕业生中,有54.1 %能够如愿以偿。 1.1.12 CN
职业培训倍受青睐 (II) 问题: 均衡措施: • 培训岗位供给不足 • 职业基础培训年,就业准备年 • 企业外的职业培训 • 技能资格条件不够 • 联邦劳动工作介绍处的促进就业项目 • 对某些特定群体的歧视 • 青少年社会工作等 • 带有性别特色的职业选择 • 青少年失业 1.1.13 CN
参加/参与 参与 ... 问题/局限 • 对于一个民主政治国家具有核心意义, • 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 • 前提是,年轻人拥有影响社会发展 和政治发展的可能性。 • 个人相关性与议会民主制的决策 过程的错综复杂性之间的鸿沟 起支配作用的是 ... • 在条理清晰的团体和自发组织中 所担负起的责任与义务 1.1.14 CN
社会问题的激化 人口发展 年轻人的个人成长危机增多 家庭的负担与力不能及的程度上升 失业范围扩大,年轻人亦受波及 为家庭提供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被削减 对政治体系解决问题的能力越来越持怀疑态度 因此: 年轻人的参与和民主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和克服社会危机,具有 核心的意义。 1.1.15 CN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建原则是: • 三权分立原则: - 立法权 (制定法律): 议会 - 行政权 (执法权): 政府/行政 - 司法权 (判决权): 司法机构 • 立法权与宪法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 行政权和司法权与法律和法规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公民享受独立司法的保护。 1.2.1 CN
社会福利国家可作为规范性概念或作为描述性概念使用。社会福利国家可作为规范性概念或作为描述性概念使用。 规范性概念界定: 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国家应该是什么样的国家: • 基本法第20条第1款: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 邦制国家。” • 基本法第28条第1款: “各联邦州的宪法规定,必须符合该基本法所规定的 共和、民主和社会福利的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描述性概念描述: 一个国家为实现较大程度的社会公正 (社会保障与社会均衡) 所采取的国家性措施的结构与范畴。社会福利国家的基本元素是社会政策以及通过实施社会政策所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与保障。 1.2.2 CN
民主 民主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体 • 基本法第20条第1款: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 邦制国家。” • 基本法第20条第2款: “所有国家权力均以人民为出发点。国家权力由人民 选举和表决产生,并由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 民主作为党派多元化 • 基本法第21条第1款: “各党派在人民政治意愿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立党派是自由的。其内部规定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 …” 民主作为公民自决、参与和决策权力的问题 (参与权、发言权、公民自发组织) 1.2.3 CN
联邦制架构 (I)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国家政权。 • 基本法第30条 “只要该基本法未作出其他规定,或者只要在该基本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国家权力和履行国家义务,是各州的事务。” • 基本法第31条 “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有关欧盟的主题和规定,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4 CN
联邦制架构 (II) 汉堡市州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 不来梅市州 下萨克森州 柏林市州 勃兰登堡州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萨克森-安哈尔特州 萨克森州 图林根州 莱茵兰-普法耳茨州 黑森州 萨尔州 巴登-符腾堡州 巴伐利亚州 1.2.5 CN
地方自治 为了行使地方自治,居民也必须在州区和城镇中拥有代表机构,代表机构通过普遍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这种地方选举,欧盟公民也有权参加。 城镇行政管理工作有以下四种形式: 自身的权限范围: 1.自愿性工作 (如剧院、体育场所…) 2.地方自治中的义务性工作 (如青少年专业工作/社会救济…) 被委托的权限范围: 3.按照指示执行的义务工作 (如消防、住房津贴…) 4. 国家委托事务 (如举行联邦议会选举、人口普查…) 1.2.6 CN
财政基本法 • 联邦政府财政主要来自联邦税收以及联邦与各州共享税收中的联邦份额。 • 各州政府财政主要来自各州税收、联邦与各州共享税收中的各州份额、各州之间 的财政均衡以及联邦政府分配的补助。 • 城镇政府财政主要来自城镇税收、工资税与收入所得税中的城镇份额、工商税收 以及州政府的补助。 2007年财政收入 (单位: 10亿欧元) 两大共享税是最重要的两种税收来源, 占2007年总税收的63%。 286.589 272.626 169.303 工资税与收入所得税: 1705亿欧元 营业税:1696亿欧元 城镇政府 联邦政府 各州政府 1.2.7 CN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在联邦法律中的位置 • 基本法 • 联邦父母补助金与父母抚养时限法 • 领养介绍服务法 • 社会法典 - 第1部: 概述条文 • 青少年保护法 • 社会法典 - 第10部: 社会行政工作法 • 青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协定 • 社会法典 - 第2部: 对找工作者的基本保障 • 青少年就业保护法 • 社会法典 - 第3部: 促进就业 社会法典 第8部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条) • 职业培训法 • 社会法典 - 第12部: 社会救济 • 青少年法庭法 • 公民法典 • 日间照理设施建设法 • 单亲家庭子女生活费预支法 • 联邦儿童补助金法 • 青少年专业工作继续发展法 • 联邦父母教育补助金法 1.2.8 CN
青少年专业工作中的联邦、各州和各城镇 (I) • 联邦: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KJHG); 推动和资助州际青少年专业工作; 联邦 青少年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 联邦政府每四年发表一份儿童与青少年报告。 • 各州:资助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其目的在于,推动青少年专业工作的继续发展 和均衡构建; 通过提供咨询和培训,协助地方机构的发展。 • 城镇和州区: 设立青年事务局: 主管、规划和资助地方自治中当地的青少年专业 工作。 2.1.1.1 CN
青少年专业工作中的联邦、各州和各城镇 (II) 各州 联邦 城镇与州区 所有州区和州区自由 城镇的青少年事务局 联邦家庭、老人、 妇女与青年部 主管部门 州级青少年事务局 社会法典 第8部 执行法规 法律基础 社会法典 第8部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中期青少年专业工作规划 倡议、资助、进一步发展公立型与自由型的青少年专业工作 依据地方自我责任制, 进行地方规划与资助 方式 跨地区的倡议与资助 当地的工作机构、自由型机构和公立型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资助与提交报告 州级青少年计划 儿童与青少年报告 儿童与青少年计划 (KJP) 儿童与青少年报告 2.1.1.2 CN
非国家性的青少年工作机构/青少年业余活动机构非国家性的青少年工作机构/青少年业余活动机构 青少年工作/青少年业余活动工作主要由非国家性的公益型机构承担: 2.1.2 CN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结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结构 公立型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自由型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联邦参议院 德国联邦议会 德国国际青少年工作国家委员会 联邦政府 负责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的联邦议会委员会 其他中央级 协会与机构如AGJ, AdB, BKJ, DJH, DJI, IJAB 联邦 联邦 最高级别的州级青少年事务与家庭事务国家机构的工作联盟 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 德国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合会 德国联邦青少年社团组织联合会 福利协会 青少年政治工作联合会 联邦层面的 地方六大协会 儿童委员会 联邦青少年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 州议会 州政府 州 州级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 州 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合会 - 州级体育联盟 州级青少年社团组织联合会 青少年政治工作联合会州级委员会 地方六大协会 的州级协会 最高级别的州级青少年事务国家机构 州层面的 福利协会 州级青少年 事务局 州层面的 其他协会 城市议会 州区议会 社区议会 城市政府州区政府社区政府 市级或州区级 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 地方 城市的、州区的、 社区的行政管理 机构 地方 城市或州区 青少年事务局 青少年政治工作联合会城镇或州区委员会 城镇或州区青少年社团组织联合会 地方体育 协会 地方层面的 福利协会 地方层面的其他协会 说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直接联系向委员会派驻代表委任 2.1.3 CN
地方层面的青少年事务局的组成 青少年事务局 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JHA) 行政管理 在由代表机构及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所 制定的规章制度范畴内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致力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所有事务,尤其是: • 针对年轻人和家庭所出现的问题 提供咨询 • 为青少年专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提供建议 • 青少年专业工作规划 • 为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提供资助 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2/5自由型机构: 青少年协会、福利协会、宗教团体、其他协会 3/5地方议会的代表 2.1.4 CN
事务局领导部门 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 青少年事务局的行政结构 青少年事务局 行政管理 儿童日间照管 普通性资助 社会工作服务 核心机构 子女教育方面的社会工作 领养介绍服务 家庭法庭与青少年法庭社会工作 对未成年人的官方监护/保护 咨询服务机构 青少年教育机构 儿童与青少年寄 宿教养机构 调控 规划 审计 组织 人员 财务 公共关系工作 资助与经营机构和设施 日间托管 专业咨询 资助与经营机构和设施 青少年工作 青少年社会工作 家庭资助 2.1.5 CN
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与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的合作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与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的合作 • 原则 公立型和自由型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之间应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 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拥有优先权 (辅助性原则) 如果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能够承担某项服务工作,那么公立型的青少年 专业工作机构应放弃这一工作。 • 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的总体责任 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 –青少年事务局 –对青少年专业工作总体负责。 • 对自由型青少年专业机构进行资助 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有义务对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进行建议性支持 和财政资助。 2.2.1 CN
参与 (按照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原则: 父母和年轻人是公民和有权获得服务的人。 他们享有参与权。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人员有义务,让他们参与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2.2.2.1 CN
(服务对象) 参与确定具体服务内容的权利 • 愿望权与选择权(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5条) = 自由选择服务机构和服务 项目的权利。 • 儿童与青少年的参与权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8条) = 与其成长程度相适应的获得信息、获得咨询的权利以及发言权。 • 教育的基本方向,男女平等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9条) = 尊重性别特征、社会与文化特色的权利。 • 青少年工作中的参与权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1条) = 青少年参与设计和确定服务内容是青少年工作的基础。 • 儿童日间照管机构中父母的参与权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22条) =在所有重要决策方面有协作权。 • 在确定有关子女教育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时的参与权(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36条) = 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共同制定服务计划的权利,包括确定服务需求、 服务方式与范畴等等。 2.2.2.2 CN
性别主流化 • 力求… … 在作出所有社会规划和决策时,从一开始就均衡地考虑女性和男性各自不同的生活状况和生活兴趣。 • 来源 … …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合作框架下提出的思想,这种思想通过 联合国与欧盟也已成为联邦政府的行动准则。 • 目的... … 不是取代平等政策,而是将之普遍化、具体化和有效化。 2.2.3 CN
2006年社会福利与保障开支 共计约7020亿欧元 2.3.1 CN
2007年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支出 支出结构 (单位 %) 2007年共计近227亿欧元 = 占本年社会福利与保障开支的3 % 支出数额 (单位: 10亿欧元) 2.3.2 CN
资金来源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服务公立资金的84 %由地方政府 (城市、城区和州区) 承担。 最高级别的联邦级官方机构 州级青少年事务局以及最高级别的州级青少年事务官方机构 青少年事务局以及未设立自己的青少年事务局的州区所属城镇 2.3.3 CN
联邦政府的儿童与青少年工作计划 (I) 资助目标与资助项目: 自由型福利与社会工作中的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政治教育 文化教育 继续教育 (进修) 青少年与体育 •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新途径、评估、革新 社会教育 国际青少年工作 青少年社会工作 •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工作的专业 人员的国际学习与考察项目 • 男女平等,女孩工作与男孩工作 残障年轻人工作 • 协助具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融入社会 对年轻人以及家庭的帮助 •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的建设、购进、设施 与建筑维修 对儿童的帮助 儿童与青少年保护 • 促进社会问题聚集区的年轻人的成长与机会 提高媒体能力 其他资助措施 • 青少年协会工作 2.3.4.1 CN
联邦政府的儿童与青少年工作计划 (II) 资助程序方法: 直接程序面向获得机构性资助的组织 直接向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提交申请 中央联合工作处程序 通过自由型机构的联合工作处提交申请 州级程序 通过最高级别的州级青少年事务官方机构提交申请 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 机构性资助 2.3.4.2 CN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中员工的工作领域 2006年工作人员的性别比例 (单位 %): 2.4.1 CN
公民责任感 –义工 社会工作的义务工作人员:超过60万人 • 在实际工作领域中: 青少年协会工作、开放式青少年工作、照管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 • 在组织机构中: 协会、自助团体、理事会、政治性专业委员会 家庭式的责任感: 约60000对寄养父母 • 在替代亲生父母教育的家庭中 年轻人所从事的社会工作服务: 约有13000名民事服役者以及约1750名在自愿社会工作服务年中服务的年轻人 • 在家庭社会工作的所有工作领域中 2.4.2 CN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条 每个年轻人都有得到促进其成长和教育的权利,以使之成为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人。 (2) 抚养和教育孩子是父母的自然权利,首先也是他们的职责与义务。父母是否履行其职责与义务,由公众监督。 (3) 为了实现这些权利,青少年专业工作尤其致力于: 1.促进年轻人个人能力与社会能力的发展,并力求避免和减少社会歧视, 2.为父母和其他有教育权与监护权者提供咨询与支持, 3. 保护儿童与青少年,以避免其利益受到侵害的危险, 4.力求为年轻人及其家庭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及有利于儿童与家庭的环境。 3.1.1 CN
青少年专业工作的任务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1-60条) 服务项目与内容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11-41条): 第11-15条 青少年工作 青少年社会工作 教育性儿童与青少年保护 第22-26条 促进日间照管机构和日托机构中的儿童成长 第27–41条 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工作 协助精神残障儿童与青少年 适应生活的服务 对年轻法定成人提供的服务 第16-21条 促进家庭内教育 • 国际青少年工作 • 对青少年协会的资助 • 家庭教育和培训 • 家庭咨询 • 家庭休养 • 分居和离婚咨询 • 托儿所 • 幼儿园 • 小学生课余时间 日间照管机构 • 自发团体 • 流动型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工作 • 寄养家庭 • 儿童与青少年寄宿教养机构的 教育与社会工作 其他任务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 第42-60条): 例如: 国家庇护,在监护法庭、家庭法庭和青少年法庭上的协助参与工作。 3.1.2 CN
青少年工作 ... 是除家庭、学校和职业培训以外的独立的社会化领域和教育领域。 青少年工作的服务内容: 是: 应该: • 与年轻人的兴趣相结合 • 校外青少年教育和培训 • 体育、游戏和社交活动领域的 青少年工作 • 由青少年参与确定和决策 • 与就业领域、学校和家庭相关的 青少年工作 • 培养青少年自我决断的能力 • 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其 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 • 国际青少年工作 • 儿童与青少年的娱乐和休养 • 青少年咨询 青少年工作由青少年协会以及其他的自由型和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承担。 3.2.1 CN
青少年社会工作 ... 是一项协助年轻人融入正常的生活、学习与就业的专业工作。 促进其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协助其融入就业领域以及 协助其融入社会。 青少年社会工作是青少年从学校过渡到就业的桥梁: • 在手工作坊中 • 在咨询服务机构中 • 在职业培训项目中 • 在青少年集体宿舍中 • 在为有移民背景的青少年提供的融入生活、学习与就业的项目中 3.2.2 CN
教育性儿童与青少年保护 教育性儿童与青少年保护是一项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的普遍的、预防性的咨询与教育服务工作,其宗旨在于: • 引导年轻人培养以下能力: 自我保护能力,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批判能力、 决断能力、对自己负责的能力、对他人负责的能力。 • 引导家长与其他有教育权和监护权者更好地培养他们保护儿童与青少年的能力,使其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 教育性儿童与青少年保护工作可通过不同方式进行,比如: • (幼儿园的) 家长工作, • 在家庭教育与培训的框架内, • 在计划生育的框架内, • 在青少年工作的框架内, • 通过 (艾滋病、吸毒等) 普遍性宣传教育活动。 3.2.3 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