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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 南投縣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 基礎專班第一期 )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 法規 45 條 -72 條 ). 講授者:國立空中大學 公行系 兼任講師 大村鄉公所行政課長 許芳榤. 1. - 輕鬆學會採購法 -. 1. 培養 『 庖丁解牛 』 的能力 2. 輕鬆快速記憶法條 3. 參考援引 〝 範例 〞 與 〝 前例 〞 ~ 聽君一席話 - 勝讀十年書 ~. 楔 子. 3. 辦採購 = 走鋼索. 許子曰:「辦採購像是走鋼索, ‧‧‧ 」 此岸:預算 彼案:成果 金額 : 高度 鋼索 :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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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南投縣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專班第一期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法規45條-72條) 講授者: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兼任講師 大村鄉公所行政課長 許芳榤 1
-輕鬆學會採購法- 1.培養『庖丁解牛』的能力 2.輕鬆快速記憶法條 3.參考援引〝範例〞與〝前例〞 ~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楔 子 3
辦採購 = 走鋼索 許子曰:「辦採購像是走鋼索,‧‧‧」 此岸:預算 彼案:成果 金額:高度 鋼索:法條 防護裝備:採購知識 檢調:一陣大風〈風早已形成,只是不知何時會吹向你!〉 多讀書以養膽氣,讓知識成就另一高峰,但~對於堅持使用舊鋼索或不願裝上防護裝備者,我們只有尊重、祈禱與默默的祝福‧‧‧」
講授大綱 壹、前言 貳、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法規45~72條) 一、法條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101/10/16版〉 二、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說明 三、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參、國家考試(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考題介紹 肆、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 伍、實例分析 陸、結語
壹、前言 6
效率(efficiency)是甚麼? Do the thing right.把事情作好,亦即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係,重視手段的運用,亦指達成目標所需之人力、費用、時間、金錢、成本以及政策產出,效率指標關心「手段」的問題。比值愈大,即表示這個系統愈有效率。其所探討的問題是,機關在既定時間內,究竟產生了哪些結果? 採購法§1: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 功能(promotes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確保採 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7
二、效益(benefit )是甚麼? Do the right thing.作對的事,也稱“效能”(Effectiveness),即組織活動達到原定的目標的程度,完成所追求的事務及產出品質度,重視目標的達成。 採購法§6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 益、採購效益(procurement efficiency )或專業判斷之考 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公共利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依維基百科定義,意指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另參考《公益勸募條例》§2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8
三、如何提升採購效率? 有效地減少採購所需花費之人力、費用、時間、成本以及提高採購之產出。 (一)提升採購人員之素質。 (二)正確有效之採購方法並依法行政。 (三)善用民間及政府資源。 9
四、「依法行政」?~ 1 (一)「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化」,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在法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亦即「依法行政」的「法」範圍,就是只要依據法律(或授權命令)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授權命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都是公務員應該遵守的法律和命令。(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150、159) (二)「依法行政」為公務員首要原則,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等) (三) 「依法行政」分為消極與積極兩項: 1.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優越」原則,行政行為或其他的行政活動均不 得與法律相抵觸,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 訂定之命令不得抵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1)效力優先:上位規範之效力優於下位規範之效力,法律之位階順序:憲法 >法律>法規命令(上級>下級)>自治規章(上級>下級)。 (參照憲法171.172、憲法125、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2)適用優先: a.相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位: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法律時要先用有較詳細規定之特 別法(相較總則而言),惟於特別法無規定時才回歸適用總則之規定】 b.不同法源之適用順位: 較低位階之法律較為具體詳細,因此應先適用較低位階之法規範,若無相 關法規範時,則應審核其合憲性與合法性。
四、「依法行政」?~2 2.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保留」原則,凡有“以法律定之”之字就屬 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 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參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 (四)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 1.法律對某些事務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便產生了所謂 的行政裁量權;若法律條文有「得」即有裁量餘地,可以選擇要主張或不主 張,若為「應」則為強制規定,並無採量餘地。(PS:「得」係「機關」得,屬 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非承辦人員之裁量權,是以應簽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2.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做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 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如裁量權係基於法律 條款之授權,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3.裁量權所易滋生行政或法律責任態樣: (1)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例如採購法第48 條規定,除有不予開決標之情形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應依招標文件 所訂時間開標決標;第53條規定,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及等標期與押標金 、保證金額度等,逾越了授權裁量的範圍,都可能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
四、「依法行政」?~ 3 (2)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同之動機。例如,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或是未符合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所訂之情形,即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如無緊急需要之工程,卻逕採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議價,顯有如工程會所述「曲解法令規定及濫用行政裁量權」之便宜行事情形,已濫用了行政裁量權;另如評選最有利標係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其增列之「創意」及「廠商額外給付機關之情形」,要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以免有觸法之虞。又如機關逕以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投標廠商平均標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次低標之百分之九十」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之判斷依據,在執行上雖較簡便,惟此非根據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與本法第58條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旨。 (3)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亦即若不考量上述因素,而皆固定底價核定,此即可能構成裁量怠惰。又如「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之」,所稱十四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四十日、十日、三日,均為下限規定,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合理訂定。另又如一再地任由標案流標,卻不願採取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致影響採購效率,採購人員則可能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之情事。
四、「依法行政」?~4 (四)依法行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定義 基於「法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構成要件時,其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語,本應力求明確,俾利人民明瞭並遵循。惟因規範事實的多樣性與歧異性,立法者往往無法作完全明確的逐一規定,而須選用涵蓋內容較多重意義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以涵蓋錯綜複雜的社會事實。 2.案例 (1)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4)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本款細則111條有其定義〉。
四、「依法行政」?~5 (四)依法行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3.法院與司法院見解 (1)「學說上固然承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某些性質之事件,享有『判斷餘地』,但並非但並非表示完全排除司法審查。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倘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即屬違法,行政法院自得予以撤銷。」〈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04號判決〉 (2)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及釋字第319號翁岳生等3位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參照)。 (3)所謂「判斷餘地」,係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共利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為判斷時,行政機關例外地在某些行政領域享有自主空間,在該空間內行政機關得自主做成決定,法院應尊重此種行政自主空間,這是因為法院對於某些特殊性質行政活動,無法充分掌握具體事實做成判斷,故而不得不限縮其司法審查權之範圍。資料來源:參考法務部編《公務員法治錦囊》﹝公法篇﹞、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1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一)採購疑義釋疑: 1.查閱子法及工程會訂頒之相關作業規定 如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88條有關招標文件其廠商資格、技 術規格,是否有訂定不利競爭規定,以圖利特定廠商而不利一 般廠商投標之「綁標」執行疑義,可先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法規命令)第24條、第25條及第25條之1子法之規定復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行政規則)之 規定。 2.查閱工程會相關解釋令函(解釋類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叁照) 主管機關之解釋令函得上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之「政府 採購法規」之「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或「逐條釋例」下搜尋(如搜尋”綁標”字眼)。查詢之結果,可直接從印表機列印,所得之書面,可作為簽辦相關作業參考。 3.公文或書面傳真(加蓋單位戳章)至工程會(企劃處)請求釋 疑(約1-2週內可得到書面回復,工程會企劃處 FAX:02-87897604、TEL:02-87897600)。 15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2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一)採購疑義釋疑: 4.網路上搜尋相關解答 〈1〉如”台灣法律網”、”法源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2〉另首頁 > 便民服務專區 > 常見問答集key關鍵字亦可作查詢 5.簽辦招標,簽文內容可參考工程會「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及「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採購作業簽報〉〈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及「採購手冊及範例 」 > 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 6.招標文件,下載全國各機關歷史標案作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查詢-檢視-下載〉。 16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3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1.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之規定,機 關 規定(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 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為基準(如:「HZ04010存款保險業」 ,大類為H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中類為HZ 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 產業,小類為HZ04 存款保險業,細類為HZ04010存款保險業),不得比 細類更細,並注意其代碼尾字為”0” 或”1”,以免不當限制競爭。 2.查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查詢」之「全文 查詢」之「營業項目」下搜尋(如搜尋”廢棄物清理業”與”營建廢棄 物共同清理業”, 即可發現兩者代碼不同,”廢棄物清理業”代碼 尾數為0,”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代碼尾數為1,若屬廢棄物清理 業卻限制須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者方可參與投標,則涉有不當限制競 爭之情形。)。 17
貳、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法規45~72條)
一、(一)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立法理由一、(一)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立法理由 明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以公開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得於招標文件另為規定其處理方法,譬如有保密之必要或依第五十七條採行協商措施者。 27
一、(二)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法條詳解一、(二)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法條詳解 1.明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本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 定,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者外,以公開方式 辦理。 2.本條所稱「開標」,本法施行細則第48條已有說明,係指依 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 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有標價者,並宣布之。意即指開啟外標封。開標前,機關不 得先行開啟廠商投標文件進行審查。 3.本法施行細則第48條對於限制性招標之開標,訂有準用規定 。 28
一、(二)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補充一、(二)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補充 *「準用」 與 「適用」之不同 綜合法務部與學者對適用及準用法規用語之解釋: (一)準用 1.是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 的意思,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應予準用事項 之性質所許之範圍內,始能為類推適用而已。係立法者為避免重複規定 ,關於某種事項其他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者,透過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 法之規定適用。 2.工程會解釋函:「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 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 (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 3.例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2條第2項「前項評選 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及第39條規定「機關委託廠 商辦理技術服務者,非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得準用本 辦法之規定」等。 (二)適用 是指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的意思。係將抽象的法律實際適用於具 體生活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wchm&article_id=2445081) 29
一、(三)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一、(三)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 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o】 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 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o】 3.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 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o】 4.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 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o】 5.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 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o】 6.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o】 7.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 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 後之開標,不適用之。【X】依細則第49條之1規定,其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30
二、(一)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立法理由1二、(一)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立法理由1 一、為增採購作業彈性,本法列有不訂底價之條件。對於應訂底價之採購,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升採購效率,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並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底價擬編方式。 二、第二項依招標之方式,分別明定底價訂定時機。 31
二、(二)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法條詳解-1二、(二)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法條詳解-1 1.本條明定底價的訂定權責在機關,由招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無需報經上級或審計機關核准,以強化權責,提 升採購效率。 2.底價的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採購單位逕行簽核外,由規劃、 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 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至於本法第46條規 定應參考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 關決標資料編列乙節,應由各該單位就其專業提供相關資料 陳核。 32
二、(二)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法條詳解-2二、(二)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法條詳解-2 3.底價的訂定時機,於本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4條明定分為: (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訂定。所稱開標前為開啟外標封前。如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 (2)選擇性招標,由於第1階段係為資格審查,規格尚未公告確定,故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1階段開標前訂定。 (3)限制性招標,分為議價及比價兩種。議價因為只針對1家廠商,原則上要看到廠商報價後再研擬底價,作為還價基礎,以免發生流弊,故於細則中明定「議價之底價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至於比價,邀請之廠商由於有兩家以上,具有競爭性質,故於細則中明定「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4)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由於屬詢價性質,需待擇符合需要者始進行議價或比價,故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前開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如僅一家廠商投標,且經機關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但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 33
二、(三)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二、(三)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 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底價。 (3)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第46條前應先參考廠 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4)公開招標採分段招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 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4】依細則第54條第1項規定,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之 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 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應簽 報上級機關核定。 (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前 定之。 (3)機關基於技術工法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並無不可。 (4)以上皆非。 【3】 (1)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依細則第54條第1項規定,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之 3.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 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底價。 (3)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 價或估價單。 (4)公開招標採分段招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 階段開標前定之。【4】依細則第54條第1項規定,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之。 34
三、(一)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之原 則) -立法理由 1.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 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 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 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 價之必要者。如硬性規定各機關所有採購都必須訂 定底價,除流於僵化外,以該不盡合理之底價作為 評估廠商標價及減價之依據,亦有不妥。爰於第一 項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宜允許各機關免訂底價之彈性 處理原則。 2.第二項明定對於未訂定底價之採購,除小額採購外 ,得規定廠商詳列報價內容,俾便審查。 3.第三項明定小額採購金額之額度。 35
三、(二)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之原 則) -法條詳解-1 1.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底價是否必要,爭論頗多,本法為配合 實務作業,開創不訂底價機制,並於本條中明定3種得不訂 底價之情形: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例如整廠建廠工程,機 關難以精確掌握,訂定之底價可能偏高或偏低,不具實益,反 生困擾。 (2)最有利標:由於此種採購,必須為異質之採購,允許廠商提供 不同品質、技術、功能等以不同價格作綜合評選,價格並非決 標的唯一考量因素,且如何掌握不同的品質功能來訂定不同的 價格,於開標前確有困難,故得不訂定底價,「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中並明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本法第49條辦理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其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例 如:第12條第3款以固定費用或費率)擇符合需要者,亦得不訂 底價,以利作業。 (3)小額採購:金額小,且規定得逕洽採購,免書面報價及估價單,訂底價徒生困擾。 36
三、(二)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 之原則) -法條詳解-2 2.除小額採購外,本條第2項明定,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 價內容。目的就是藉由廠商自行提報報價明細,審查其標價之合 理性,以利進行決標。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依本項 第1款及第2款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 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3.本條第3項將小額採購之金額授權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 定,並明定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中央機關之小額採購 金額為新台弊10萬元,已達法定上限金額,地方未定者,比照中 央規定辦理。 37
三、(三)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之原 則)-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 巨額採購,則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X】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台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億元;勞務採購,為新台幣2千萬元。 2.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台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X】小額採購目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整〉。 38
四、(一)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立法理由四、(一)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立法理由 1.第一項參考現行作業方式,明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廠,除有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應依招標文件 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2.第二項明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 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 限制,以避免機關因投標廠商家數未達三家,而一 再流標延期開標,延宕採購時效。 39
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1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1 1.本條第1項規定「除有所列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 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所稱「有三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施行細則第55條明定為「公開招標」之情 形,工程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即基 於此原則。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其第1次招標,除招標文件 另有規定外,尚無廠商家數的限制。但為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 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依本法第21條第3項,必須有6家廠商參 加始得辦理。為利機關人員瞭解不同招標方式之開標家數限制, 工程會已訂頒「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供機關循 辦。 2.另本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應由招標機關依施行 細則第55條規定確認標案之投標結果,包括: 40
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2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2 (1)投標文件應依本法第33條規定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場所,機 關審查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2)廠商無本法第50條第1項所定「不予開標」情形,例如非本法 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對象,機關應上網查核。另並應注 意廠商投標文件有無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例如廠商聯絡人、 聯絡電話、地址相同;標封掛號信函號碼連號,或筆跡雷同等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 (3)廠商無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不予開標情形。 (4)廠商非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3.機關依上開規定確認標案投標結果之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開標後 才發現之狀況,例如檢視投標文件內容後才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 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第4款「偽 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情況等等。機關依規定辦理開標後,經審查 結果發現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滿3家,仍應續辦決標程序, 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即應決標。 41
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3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3 4.採公開招標分項決標者,其3家之定義,視招標文件規定而有異。 招標文件如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 標項次者,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前揭規定時,即應開標。 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無論是否達3家 ,除有本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予開標外,應續辦理決標。招標文件 如規定有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並於大標封外標示投標項次 者,個別項目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前揭規定時,始得開 標。 5.第1項各種不開標決標的情形,機關採購人員應特為注意,如為開 標現場發現者尤應謹慎,避免爭議。常見的錯誤包括:開標前當 場宣布補充規定,開標前當場詢問廠商對招標文件之意見並於變 更後徵詢到場各廠商無意見後開標。宜注意可能有不法或不當之 行為包括:標封外不同廠商地址相同,地址不同卻在相同郵局付 郵,掛號連號,筆跡雷同,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 且為連號,出席代表為其他廠商之負責人或員工,或由同一人或 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押標金等。 42
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4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法條詳解-4 6.廢標後重行招標,施行細則第56條明定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 ,準用本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7.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新招標者, 原則上不適用本條第2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 零配件之數量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 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之縮 短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43
四、(三)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四、(三)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說明 1.「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44
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 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 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 之規定。【X】依細則第56條規定,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 之規定。 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 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O】 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 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X】依細則第57條第2項規定,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廠商。 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O】 45
五、(一)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立法理由 1.明定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除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得以限制性招標 辦理者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以避免圖利特定廠商之情形。 46
五、(二)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法條詳解-1 1.本條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所為之規 定,工程會依本法第23條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2條明定其招標方式有2: (1)符合本法第22項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其中,第16款情形,指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 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 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2)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 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2.本條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1次未取 得3家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前揭辦法第3條,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採限制性招標,亦可辦理第2次公開徵求, 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47
五、(二)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法條詳解-2 3.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作業,不同於「招標」,相關作業 文件得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簡化處理。例如:得允許廠商以傳 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不必規定密封等 。又因其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程序,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 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4.依本條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非屬「公開招標」 ,上網公告之資料庫與「公開招標」(如採公開招標者,應依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例如:等標期、書面密封等)有別,亦不得以「依 本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辦理公 告。 5.另如機關依前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 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者,仍應注 意有關書面密封、監辦等有關開標之規定。 48
五、(三)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 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 查,逕行辦理決標。 【O】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 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 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O】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 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O】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 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O】 5.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 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 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 【O】 49
五、(三)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6.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 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X】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本法第49條之公開取得之採購與本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之情形不同,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1款、第6條第3項或第9條規定不符;另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 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O】 8.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 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 理採購。【X】本法第49條之公開取得之採購與本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之情形不同 9.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 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 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 日。【O】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