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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 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 公元 1927 年一一 l949 年 ).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一)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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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 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一一l949年)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早期革命政权政纲的发展。七大原则为: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主主义”;第二、“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第三、“实现妇女解放”;第四、“实现民主自决”;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第六、“实现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第七、“拥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l、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政治制度 2、确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 3、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由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以马列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新的宪法体系,对于根据地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伟大意义。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一)土地立法 • l、立法概况 •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一1930年),《井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 • 第二阶段是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一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第三阶段是土地革命后期(1935年一1937年)。《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命令。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基本内容 • ⑴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 ⑵确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的标准和方法。 • ⑶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
(二)刑事立法 • 1、立法概况 • 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镇压一切反革命的破坏活动,苏区各工农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地区性、临时性的法规,其中以肃反法令为最多。1933年4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委员会命令》,1933年12月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训令》,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总结与反革命罪犯做斗争的基础上,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基本内容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基本内容 • ⑴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 ⑵规定了刑罚种类 • ⑶规定了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婚姻立法 1、立法概况 • 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劳动人民的翻身解放,新的婚姻家庭关系随之孕育成熟。工农民主政权相应制定了一些婚姻法。如1931年 l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2年2月湘赣苏区颁布的《婚姻条例》等。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苏区婚姻立法的代表。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 ⑴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⑵确定了结婚、离婚及其财产处理的具体原则 • ⑶保护子女利益
(四)劳动立法 • l、立法概况 • 工农民主政权建立后,根据地的工人阶级成为政治上的领导阶级。为了保障工人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工人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党和工农民主政府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各根据地政府都曾制定了劳动法规。1931年12月.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10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又重新作了修订,颁布施行。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 ⑴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性剥削和压榨。废除包工制,由政府成立工会和劳动介绍所来保障工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 ⑵确认工人有集会、结社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 ⑶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措施。 • ⑷规定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
三、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体制 •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实行各级司法机关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建制。此外,实行审检合一,不专门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了分立制,即最高法院专责审判工作,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 • 工农民主政府在中央设立最高法庭,在省、县、区政府内设立裁判部。在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
(二)审判原则与审判制度 • l、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 2、废止肉刑,注重证据。 • 3、依靠工农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 • 4、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 5、建立民主的审判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 为了发动全面抗战,克服国民党的片面抗战路线,中国共产党在1937年8月25日,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制定施政纲领的指导性文献。继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之后,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初步基础。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 各抗日根据地在抗战中后期,重新制定了施政纲领,发展和丰富了初期施政纲领的内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要求和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主张。主要有:l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其中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二)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 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 3、关于健全民主的规定 •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 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三)保障人权条例的基本内容 • 1942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具有典型性。其内容为: • 1、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 • 2、规定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四)施政纲领的历史意义 • 1、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 2、在经济上实行了调节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 • 3、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健全逮捕审讯制度等。
二、 抗日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一)土地立法 • l、立法概况 • 陕甘宁边区从1937年4月开始进行土地立法。1944年以前,重点在于保护农民利益,确认农民分得地主土地的所有权。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是其重大成果。1944年7月以后,重点转为减租减息,保障佃权和低利借贷。为此,先后制定了1944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l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一)土地立法 • 2、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内容 • 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⑵关于减租交租 • ⑶关于保障佃权 • ⑷减租交息、低利借贷
(二)劳动立法 • 1、立法概况 • 抗战期间,边区政府根据施政纲领中关于劳动政策的规定,本着“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的原则,制定颁行了许多劳动法规,其中以1942年《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为典型代表。
2、劳动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 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的工资制度 • ⑶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 • ⑷确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婚姻立法 • l、立法概况 •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经过五年的实践,1944年通过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1942年起草《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使结婚后女子的继承权和抗日军人的婚姻,获得了法律保护。
(三)婚姻立法 • 2、婚姻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 • ⑵婚姻规定的变化 • ⑶离婚规定具体化 • ⑷离婚后财产处理合理化 • ⑸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新变化
(三)婚姻立法 • 3、遗产继承制度的内容 • ⑴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 即男女平等原则和奉养父母原则,这体现了抗日政权的人民民主本质。 • ⑵继承方式 • 继承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亲兄弟姐妹;亲兄弟之子女;祖父母。遗嘱继承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四)刑事立法 • l、立法概况 • 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是抗日民主政权保卫边区,巩固人民政权,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保证抗战的重要任务。为此,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了大量刑事法规。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有,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戒毒条例》,1941年的《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总结实行刑事单行条例经验的基础上,1942年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是刑事立法的重要成果。
(四)刑事立法 • 2、刑法原则 • 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 ⑵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 ⑶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四)刑事立法 • 3、刑法罪名 • ⑴汉奸罪 • ⑵盗匪罪 • ⑶破坏边区罪 • ⑷破坏坚壁财物罪
(四)刑事立法 • 4、刑罚种类 •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刑罚规定不尽一致。陕甘宁边区的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 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6个月至10年),苦役(2个月以下,1日以上,不由监所拘押,劳动改造);教育释放;当庭训诫。 • 从刑有:褫夺公权(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公务人员之权、为公职候选人之权。主要用于汉奸、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汉奸、盗匪。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罚金。
三、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有: • 边区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分庭。 • 县司法处。。 •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 检察机构。仍设在法院系统中。。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 l、诉讼原则 • ⑴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 ⑵相信群众 实行群众路线 • 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⑴马锡五审判方式 • 2、审判制度 • ⑴马锡五审判方式 •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党和边区政府把他所实行的贯彻司法民主,实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⑴马锡五审判方式 •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 第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 第二、 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 第三,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⑵调解制度 • 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又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 • 调解的方式有三种: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调解工作有三项原则: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遵行政策法令,照顾民间习惯;调解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三节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 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 • (一)立法概况 •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对边区的政权组织,人民权利,经济文化建设和司法制度等,作了许多新规定。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是当时具有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 • 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 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 • (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1、关于政权组织 • 2、关于人民权利 • 3、关于司法 • 4、关于经济 • 5、关于文化
二、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一)土地立法及《中国土地法大纲》 • 1947年7月至9月,党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工作会议,总结了一年来的土改运动。为把土改斗争搞彻底,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1O月10日由中央公布施行。它的基本内容是: • 1、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 2、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 • 3、规定了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 • 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
(二)经济和民事立法 • l、经济法规 • ⑴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等企业,均由人民政府接管。 • ⑵保护民族工商业。规定对民族资产阶级给予保护,并鼓励和扶助其发展。民族工商业者若受到侵犯时,可依法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
2、民事法规 • 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法规主要有:1948年7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私人借贷问题之规定的指示》、1949年6月上海市军管会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基本内容是: • ⑴允许私人借贷。 • ⑵确认私人房地产所有权。.
三、劳动立法 • 1、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各地民主政权根据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制定和颁行了一些劳动法规。主要有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1948年12月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条例 》,1949年8月上海军管会公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1949年7月全国总工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个文件》等。
2、解放区劳动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确定工厂设立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 • ⑵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工人阶级的革命与生产积极性。 • ⑶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合理调处劳资争议。
(四)婚姻立法 • 1、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民主政权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法规。其中主要有: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关于在外工作人员申请离婚程序的命令》、1949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华中行政办事处《关于孀妇带产改嫁问题》。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等。
(四)婚姻立法 • 2、解放区婚姻立法的特点 • ⑴提出了处理城市婚姻的政策。 • ⑵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 ⑶确定了离婚后土地问题处理的原则。 • ⑷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五)刑事立法 • l、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解放区民主政权关于惩治土匪、恶霸、破坏土改的法规有:1947年晋察冀边区的《对破坏土地改革者治罪暂行条例》。关于惩办战争罪犯的法规有: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关于取缔反动组织的法规有:1949年的北平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
2、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关于犯罪的种类。 • ⑵关于刑法原则。 • ⑶关于刑罚种类。
三、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一)建立人民法院 • (二)完善审判制度
三、确立解放区新的司法原则 •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1、揭示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本质。 • 2、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 3、确定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未系统发布以前,应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决议为依据。 • 4、确定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