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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 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的新舊典範. Week 1. 大綱. 一、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二、身心障礙人數的計算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人數. 一、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通俗的定義或一般的社會意識 - 誰是身心障礙者? 專業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 (WHO) 之定義為例: - 198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 (ICI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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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的新舊典範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的新舊典範 Week 1
大綱 一、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二、身心障礙人數的計算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人數
一、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 通俗的定義或一般的社會意識 - 誰是身心障礙者? • 專業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定義為例: - 198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 (ICIDH) - 1997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 (ICIDH-2) - 2001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 身障者個人觀點
(一)身心障礙者的一般觀點 • 文化觀點 – 不同文化,對於身障者的定義或認知也不同。 • 經濟觀點 – 行動力與生產力的受限,可能使身障者在工業社會較在農業社會更不利。 • 醫療觀點 – 長期且難以回復的狀態,參考WHO的定義。
(二)身心障礙者的專業定義 • 異常或損失 (Abnormality or Loss) • 臨床狀況 (Clinical Condition) • 日常活動的功能限制 (Functional Limitation of Everyday Activities) • 將身心障礙視為偏差 (Disability as Deviance) • 將身心障礙視為弱勢 (Disability as Disadvantage) => 身心障礙的個人醫療模式 (medical model)
WHO的定義- ICIDH • Impairments - 任何生理、心理、解剖組織構造或器官有任何功能喪失或出現不正常情況者。 • Disabilities - 因損傷而導致能力上的限制或缺乏從事某種活動,而這些活動對一般人而言,是能力所及的。 • Handicaps - 因損傷或障而成為弱勢者,因此限制或阻礙一個人未能勝任其年齡、性別、社會文化應具有之角色。 => 三者之比較(周月清, P.5)
Disease 疾病 Impairment 損傷 指身體的某部份或系統失去功能 Disability 障礙 導致此人不能做某事 Handicap 殘障 因此成為社會經濟的弱勢 障礙定義之連結, Lonsdale, 1990
(三)身心障礙者的自我定義及專業工作者的定義(三)身心障礙者的自我定義及專業工作者的定義 • 身障者的自我定義經常受到忽略。 • 身心障礙定義是行政上、政策上的定義,是一種社會結構的產物,例如為領取津貼或獲得服務。 • 社會工作者強調以社會障礙模式(social model)而非個人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來看身障問題,以Michael Oliver為例。
二、身心障礙人數的計算 • 為什麼要計算人數? - 資源配置(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服務提供、需求滿足 • 如何計算? - 抽樣調查(英國) - 計算登記人數(台灣) • 計算結果 - 英國(見課本P.46, 由3百萬到9百萬不等,視標準的寛嚴而定。) - 台灣(採登記制,2006年底有981,015位身障者,約佔總人口的4%)
身心障礙人口特質 • 性別 - 女性於老年障礙人口比例較高 • 年齡別 - 兒童與成人之身障人數計算宜分開 • 障礙類別 - 例如心智、感官、肢體、多重障礙等類 • 障礙程度 - 例如區分為4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或區分為10級,由嚴重度1到嚴重度10。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依據92年修訂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補充) 96年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我國相關法規對障礙的定義 • 社會保險系統 • 社會福利系統 • 特殊教育系統 • 台灣社會大眾「殘障」的定義 (1994年訪問)
其他國家對於身心障礙的命名 • 香港:弱能人士 • 大陸:殘疾人 • 日本:身心殘障者、障害者 • 台灣:殘廢、殘障、身心障礙者、身障者、障礙者 • 歐美地區:The disabled, disabled person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在身障領域中,命名是很重要的,也會影響個人及社會的觀感。
身心障礙服務的個人模式(葉琇姍、陳汝君, 第一章) • 個人模式基本上將身心障礙者所遭遇的問題,視為個人因失能所產生的直接結果。專業的主要功能就是將個人調整到最佳狀態,與他的障礙共存。 • 調整分為二個層面:第一是透過復健計畫使個人的身體恢復到最佳狀態;第二是心理上的調適,使其能接受身體上的限制。
對於障礙問題,採借死亡或瀕死經驗 • 震驚 • 否認 • 生氣 • 沮喪 (以脊髓損傷與視障為例)
對於個人模式的批評 • 假設身心障礙是一個悲劇(僅有極少數的研究,將身心障視為常態) • 假設身心障礙者必須經過整個心理機轉的調適過程 • 將身心障礙問題個人化,而不去注意環境或制度的問題。 • 身心障礙者本身在協助的過程中,也會受到此觀念的影響
典範與典範移轉 • Kuhn (1962):「典範」是一種被工作領域的人完全遵從的知識體系。 • 典範轉移:典範也會被革新及取代,通常是由一、兩個對典範的批評所逐步引發的。
身心障礙服務的社會模式 • 將以往對個人生理上受到限制的注意力,轉向到關注環境對特定的個人或團體所造成的限制。 • 社會模型中要調整的是社會,不是個人。 • 常見的社會障礙,例如環境障礙、資訊障礙、制度障礙(例如資本主義社會的型態或價值)、心理障礙(例如非身障者的歧視或錯誤期待)等等。
社會模型對社會工作的意義 • 個案工作:對某些案主而言,仍有存的必要。 • 團體工作:團體可用來提供特定福利資訊,並讓成員瞭解個人不見得是問題的來源。 • 社區工作:組織論壇或聚會,與地方政府對話。 • 社會政策與立法:組織全國性倡導團體,爭取身障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