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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 ( GATS). 一、 GATS 制定的原因 二、服務與服務貿易定義的爭議 三、服務類別範圍的爭議 四、 GATS 的適用範圍 (§1(1)) 五、 GATS 的架構與規範 六、 GATS 的主要規範 七、服務措施如不符 GATS 的主要規範 八、新回合談判 GATS 新議題. GATS 之目的: 確立服務貿易的多邊架構, 依漸進式及透明化原則, 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及各國經濟發展。. 一、 GATS 制定的原因. 1 、美國的積極倡議 2、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3 、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考慮. 1 、美國的積極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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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 一、GATS制定的原因 • 二、服務與服務貿易定義的爭議 • 三、服務類別範圍的爭議 • 四、GATS的適用範圍 (§1(1)) • 五、GATS的架構與規範 • 六、GATS的主要規範 • 七、服務措施如不符GATS的主要規範 • 八、新回合談判GATS新議題
GATS之目的: • 確立服務貿易的多邊架構, • 依漸進式及透明化原則, • 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及各國經濟發展。
一、GATS制定的原因 • 1、美國的積極倡議 • 2、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 3、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考慮
1、美國的積極倡議 • (1).美國在服務貿易具有比較利益 • (Sapir and Lutz); • (2).美國跨國企業利益的維護; • (3).以服務貿易自由化對抗保護主義。
2、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 (1) 國際主要的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 • (2) 服務地位與經濟發展程度呈正比、 • (3) 吸收製造業釋出的勞動人口。
3、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考慮 • (1) 漸進式自由化 • (2) 彈性優惠處理、 • (3) 技術移轉、 • (4) 外勞供給、 • (5) 改進基本設施。
二、服務與服務貿易定義的爭議 • 1、學者的見解 • (1) 服務的定義 • (2) 服務貿易的定義 • 2、GATS的規定 • (1).GATS§1(3)b • (2).GATS§1(2) • (3).GATS規定的特色
1、學者的見解 • (1).服務的定義: • Shelp(1981): • 服務不具備觸摸性、可見性、儲存性 • Hill(1977):服務是一種改變。 • Hirsch(1988): • 提供者與消費者具互動關係。
(2).服務貿易的定義: • Nicolaides(1990)基於服務的同步性 • Sampson and Snap(1985) • 提供者與消費者面對面接觸。
2、GATS的規定 • (1).GATS§1(3)b: • 服務為除執行政府功能 • 而提供的服務以外之各項服務。 • (2).GATS§1(2):服務貿易包括 • 境外提供服務、境外消費、 • 設立商業據點、自然人呈現。
(3).GATS規定的特色: • 避開服務與服務貿易的學術爭議、 • 擴大服務貿易的範疇、 • 減低開發中國家的抗拒力。
三、服務類別範圍的爭議 • 1、學者與有關機關的見解: • (1).國際標準產業類別(ISIC)法: • 將138個服務行為, • 分為6種服務類別; • (2).Katouzian(1970): • 新興、補全性、傳統服務;
(3).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 • 分配性、生產性、社會、個人服務; • (4).美國專門術與評估處(1987): • 以知識為基礎、傳統服務; • (5).國際貨幣基金會(1993): • 國際收支帳統計資料 • 分為11種服務類別;
2、GATS對服務類別的規定: • (1).以服務行為為分類標準, • 而非服務行業; • 服務類別中排除政府服務。
(2).概括式服務類別表: • 例示11項大類服務: • 商業、電訊、營建、行銷、 • 教育、環境、金融、 • 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 • 娛樂文化及運動、運輸服務, • 其他服務為第12項大類服務。
(3).參考聯合國重要產物暫行分類表 • (CPC)將12項主要服務項目、 • 54項中類服務、 • 155項細類服務等 • 涉及服務行為的600多種服務行為。
四、GATS的適用範圍(§1(1)) • GATS§1(1): • 「適用範圍」為影響服務貿易的會員措施 • (1)「措施的內容」係指服務的購買、付費、 • 使用、人民入境及商業據點設立; • (2)「措施的形式」不以法律為限; • (3)「措施的範圍」限於中央、區域、地方政府 • 與機構或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非政府機構。
五、GATS的架構與規範 • 1、GATS與WTO的關係─多邊協定 • 2、WTO設立協定與GATS間 • 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 3、GATS的架構: • 實質規定、 • 程序規定、 • 選擇性規定
(1).實質規定: • 包括本文( 6篇29條:適用範圍與定義、一般義務與規範、特定承諾、漸進自由化、制度條款、最終條款)、 • 附件(最惠國待遇免除適用表、自然人移動條件、金融服務、電信、空運服務、基本電信談判、海運談判)、 • 特定承諾表。
(2).程序規定:括八則部長決議。 • (GATS制度性決議、爭端解決程序、服務貿易與環境、自然人移動、金融服務、海運服務、基本電信談判、專業服務) • (3).選擇性規定:金融服務承諾瞭解書
六、GATS的主要規範 • 1、最惠國待遇(§2): • 原則§2(1)外國業者間的不歧視待遇; • 例外§2(2) 最惠國待遇免除適用, • 以及§2(3)、§5、§10、§12-14等。
2、市場開放(§16): • 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而對其境內服務供給予以管制,但須合乎公平、合理且客觀的條件。不得採取數量限制、法人形式限制、外資限制等。
3、國民待遇(§17): • 外國人與本國人競爭機會實質平等。 • 4、公開化原則(§3): • GATS運作的有關措施,在生效前予以 • 透明化。 • 例外:機密資訊、金融資訊、 • 一般例外、國家安全例外。
5、漸進自由化: • 國家政策與發展程度、 • 開發中會員較大彈性、 • LDC特別考量。
七、服務措施如不符合GATS的主要規範 • 1、修法以符合GATS規範 • 2、修法外的其他選擇: • (1).維持不開放: • 會員並無提出承諾表的義務; • (2).市場開放設限: • GATS並未要求全面開放市場;
(3).不給予國民待遇: • 縱使市場開放, • 亦無給予國民待遇的義務; • (4).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原則10年。
八、新回合談判GATS新議題 • 1、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承諾 • 特定承諾:水平承諾、特定行業承諾 • 2、GATS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措施 • (MFN exemption) • 3、服務貿易行業分類 • 4、緊急防衛、政府採購及補貼措施
5、空運服務業(航權)、海運服務業 • 6、金融服務貿易、基本電信談判、 • 電子商務 • 7、專業服務: • 資格核照、適當機構、審核程序 • 技術標準、核照條件 • 8、服務貿易與環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