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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 Q & A. 開放教師組工會的現況. 修法進度說明: 一、 《 團體協約法 》 已於 97 年 1 月 9 日三讀通過,但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另定。 二、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已於 98 年 7 月 1 日三讀通過,但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三、 《 工會法 》 上會期審查完畢,但部分條文(原第 12 條 「強制入會」刪除、第 20 條「理事長任期」)交付政 黨協商; 98 年 9 月 18 日,政黨協商決議退回程序委員 會。預計本會期會通過。 四、教育三法( 《 教育基本法 》 、 《 大學法 》 、 《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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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教師組工會的現況 • 修法進度說明: 一、《團體協約法》已於97年1月9日三讀通過,但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另定。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已於98年7月1日三讀通過,但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三、《工會法》上會期審查完畢,但部分條文(原第12條 「強制入會」刪除、第20條「理事長任期」)交付政 黨協商;98年9月18日,政黨協商決議退回程序委員 會。預計本會期會通過。 四、教育三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教師法 》,主要在刪除「教師申訴」及「教師會任務」)據 說已通過行政院會,送達立法院,但還未排入議程。
開放教師組工會勢在必行! • 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 ※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 ※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之第八十七號結社自由與團結權保護公約及第九十八號組織與協商權公約,為國際公認之核心勞動標準。觀諸世界各國已少有禁止公務人員、教師及國防事業員工之勞動團結權利者,團結權被視為是基本人權之一,因此除非有涉國家重大利益者如現役軍人不賦予團結權外,各國立法例基本上採取的是開放的原則(文化大學勞工學系潘世偉教授、陳正良教授-----勞動三法之修正評析與建議。國家政策論壇 第一卷第十期 90.12)
結社權的意義(職業團體稱為團結權) (一)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二)追求社會長久安定 • 工運很容易被扭曲為「追求工人的私利」,同樣地,教師運動也會被解讀為「追求教師的私利」,其實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的權益都應予保障,人人生而平等,都擁有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以及追求快樂的權利,國家存在的意義,即在保障人民的權利,實現社會公義,因此,不管工運或教師運動,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規範中,去追求改善生活的環境、工作條件,都應被視為實現社會公義的範疇,因為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是國家的義務,也是社會安定的基石。 • 但是國家社會的安定進步,是來自人民與各個團體的努力,因此,團體組成的初衷或為成員爭取應有的權利,但更應以回饋社會的心,帶領成員積極參與公益,提昇成員的公民意識,使團體組織更能發揮社會正義的力量。觀諸國內外工運的轉型,積極關懷社會的狀況,即可印證。 畢竟人與社會的互動緊密,想要安定、公義的環境,人民就必 須有所回饋,這是互為因果的。所以教師運動也應朝改善教師 的工作環境,保障教師工作權、提昇教師的專業素養的內部改 造之外,也應有適當的社會關懷作為,以提昇教師社會形象, 激發教師的生命熱誠。
為何要組「教師工會」?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 美國教師組織(NEA、AFT) • 英國教師組織(NUT) • 德國教育與學術工會(GEW) • 日本教職員組合(JTU) • 韓國教職員工會(KTU) •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HKPTU)
美國教師組織 ‧全美教師協會(NEA) 創立於1857年,成員除教師之外,行政人員與教育有 關人員皆可入會。 目標在提高專業品質、促進教育專業人員之福利,進 而促使美國教育普及發展。 作風保守,主要以辦活動為主。 ‧美國教師聯盟(AFT) 創立於1916年,隸屬美國勞工聯盟,會員以教師為主。 目標以爭取教師權利、改善教育工作環境、提昇專業、 促進兒童福利為主。 作風較激烈,會採取訴訟、罷教、等方式進行抗爭。
杜威與愛因斯坦均為美國教師聯盟(AFT)的會員杜威與愛因斯坦均為美國教師聯盟(AFT)的會員
英國教師組織(NTU) • 在英國所有教師專業組織中,人數最多,且最具代表性者,為「全國教師協會」 (NTU) ,加入英國總工會(TUC),前身是1870年成立的「全國小學教師協會」,1889年再改組為「全國教師協會」。但是其中仍以小學教師為主,文法中學和大專教師很少參加。 • 英國教師組織的功能主要有三項:磋商 薪資待遇、提供政府及教師諮詢服務、爭取教師專業自主地位。
德國教育與學術工會(GEW) • 1948年成立,隸屬於德國工會聯盟(DGB),會員超過卅萬人,成員包括幼稚園到大學的教師、實習教師、失業教師、社教人員……等。是德國最大的教師組織。 • 強調教師組織應「致力於民主教育體制之發展,為機會平等奮鬥,並且為弱勢挺立。」 • 推動理性實踐,促使教師自覺,不遺餘力參與各種教育政策制定,對時政提出批評。
日本教職員組合(JTU) • 日本全國性教師組織有六個,其中以日本教職員組合(日教組 JTU)最龐大,加入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會。 • 成立於1947年,成員含公私學校教職員,但以中小學教師為主。 • 目標在重建教育、改善待遇、維護社會正義、創造新文化、富有社會主義理想色彩。 • 作風激烈,常扮演監督、制衡文部省的角色,會以罷教手段進行抗爭。
韓國教職員工會(KTU) • 1989年成立,但南韓政府不承認,當時有超過1500個教師因抗爭而遭解職;直到1999年韓政府被迫承認其合法地位。目前隸屬於韓國勞工總會(KCTU)。 • 工作目標:維護教師工作權、改善學生受教環境及教育環境、促進會員的健康與生活、民主社會的改革、關心國際事宜。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HKPTU) 成立於1974年,所有教育人員均能入會,會員約七萬人。 目標在爭取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提共教育政策及參與社會事務。香港因早期屬於英國殖民地,因此該會不受 當局重視,以經營教師服務生意起家,為了教 師權益會採取激烈抗爭。
未來是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行雙軌制 問題: 一、工會法修正案的重點? 二、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差異? 三、成立工會對教師的原有權利會有影響? 四、未來成立教師工會,現在的教師會怎麼辦? 五、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那怎麼辦? 六、如何加入教師工會?
問題一工會法修正案的主要重點? ‧組織多元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 職業工會、聯合工會 Ps.目前一讀版本不准學校組企業工會。 ‧運作自主化: ‧入會自由化:取消強制入會
運作自主化 (一)工會籌組改採「登記制」(籌組不必事先核 准),且刪除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及指導之規定,工會發展更加自由。 (二)章程高度自主:考驗工會依其實際需求「量 身訂做」章程的設計能力。特別是會員代表 、理事、理事長之選任、任期、連任次數、 權限、解任及秘書長或總幹事的聘任等事項 ,均大幅放寬由工會章程自定。
(三)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發展之「不營勞動行為(三)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發展之「不營勞動行為 」及裁罰規定,有利於工會免受資方干預 打壓。 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以下狀況: →因籌組、參加教師工會活動而不利之待遇 (懲戒、調職、減薪等) →不當限制、妨礙教師工會之活動
勞資爭議法 (已三讀,待行政院發布命令施行) (一)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 事項者,不適用(第3條) (二)學校教師不得罷工(54條第2項) (三)教師工會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 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 裁(25條第2項)
→不過,禁止罷工,不等於禁止爭議權。 →除了罷工外,爭議權行使類型尚包含 1、各式怠工:不代課、不支援課外活動 、集體休假、病假等 2、現場抗議:不離開工作崗位的意見訴 求。
團體協約法 (已三讀,待行政院發布命令施行) (一)取得團體協約協商權的條件: →單一或複數工會會員超過全體教師 半數 (二)對非會員收取「協商服務費」或給予 「差別待遇」的法源(第13條)
→現有學校或地方教師會的困境,許多來自於非會員的「搭便車」現象。→現有學校或地方教師會的困境,許多來自於非會員的「搭便車」現象。 →反正不加入,一樣享有爭取來的權益。 所以,在團體協約法中提供了工會排除搭便車者的方式(收費或差別待遇)
問題三成立工會對教師的原有權利 會有何影響? 影響教師權益的重要因素有三: (1)國家的經濟狀況 (2)社會的期望 (3)教師的團結
成立工會對教師的原有權利有何影響? •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撫恤仍依據《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Ps.團結實力創造影響力,塑造有利的制度
問題四未來成立教師工會, 現在的教師會怎麼辦? • 目前策略上是採取弱化教師會、強化工會的作法,因為,目前教育部的態度是不可能再賦予教師會實質的勞動三權,因此,未來發展策略是我們就同時運作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但將視情況將教師會資源轉移至教師工會,以全力發展工會。
問題五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 那怎麼辦? 地方教師工會可在各行政區設置分會(以鄉、鎮 、市、區之行政區域劃分)及學校支會: →運用現有學校教師會及公職人員選舉區域,依 地方需求設計。 →分會、支會之幹部,其選任、任期、解任、權 利及義務,應明訂於章程(可授權理事會訂定 )。
如何加入教師工會? 工會多元化,你只要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即可加入任何與你職業相關的工會,而且不限制加入幾個工會(當然,加入越多工會,就要繳更多會費)。
結 語 • 「教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態,它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這些都需要經過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此外,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學童的教育以及其福祉,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1966年
「勞工究竟想要什麼? 我們需要 多一點學校,少一點監獄, 多一點書本,少一點槍枝, 多一點學習,少一點罪行, 多一點閒暇,少一點貪婪, 多一點正義,少一點報復, 我們需要 更多的機會,以培養出更好的天性。」 --美國工會聯盟創始人Samuel Gompers 1893年國際勞工會議。
教師是教育改革成敗的關鍵,如果要求教師會達成專業成長及自律的任務,政府部門理應支持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而廣大基層教師也必須體認到:教師是專業人員,也是勞工,最有資格針對專業標準及教育議題提出建議,教師組織在教育政策制定過程協商中缺席,將是教師、學生及社會大眾的損失(Mastriani & Tener,1999:180)。過去我國教師具有高度社會地位,此種肯定係來自整體社會的倫理認知及文化傳承,如今,教師角色如仍想維持此種高度正向評價,在教師組織的運作上,不論是主張勞動權的「工會主義」或是強調教育品質的「專業主義」都不可偏廢,必須雙管齊下,才能使我國國民教育品質更符合社會需要,下一代也才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持續保有可 貴的競爭力。(林斌---我國教師會發展模式之 探討-工會主義與專業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