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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 洛克 John Locke. 班級: 經管一甲 第三組 組長 : 劉芮君 05 組員 : 陳筱淇 01 陳韻如 04 王鈺惠 11 林儀婷 13 林惠筠 14 林怡君 20. 指導老師 : 邵維慶. 報告大綱. 人物背景介紹 -林惠筠 主要著作介紹 -王鈺惠 主要思想介紹 -劉芮君 重要之學說與理論探討介紹 -林儀婷 人物思想對當世與後世之影響 -陳韻如 批評與檢討 -陳筱淇 結論 -林怡君. 人物背景介紹. 報告者:林惠筠.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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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 洛克John Locke 班級: 經管一甲 第三組 組長: 劉芮君 05 組員: 陳筱淇 01 陳韻如 04 王鈺惠 11 林儀婷 13 林惠筠 14 林怡君 20 指導老師:邵維慶
報告大綱 • 人物背景介紹-林惠筠 • 主要著作介紹-王鈺惠 • 主要思想介紹-劉芮君 • 重要之學說與理論探討介紹-林儀婷 • 人物思想對當世與後世之影響-陳韻如 • 批評與檢討-陳筱淇 • 結論-林怡君
人物背景介紹 報告者:林惠筠
生平 • 約翰.洛克生於1632年、死於1704年。此期間英國,包括整個歐洲屬於政治思想動盪時期 • 在牛津居住約三十年,學習拉丁及希臘文學和古典教育訓練 • 生長在開明的清教徒家庭中 約翰.洛克John Locke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父親也叫約翰.洛克,擔任過地方法官的書記官,英國內戰時曾擔任議會派部隊的軍官。母親艾妮絲.金恩是製革工匠的女兒。洛克的雙親都是清教徒父親也叫約翰.洛克,擔任過地方法官的書記官,英國內戰時曾擔任議會派部隊的軍官。母親艾妮絲.金恩是製革工匠的女兒。洛克的雙親都是清教徒 1647年,在父親友人亦是國會議員的Alexander Popham的資助下,洛克被送至倫敦就讀西敏中學(Westminster School) 西敏中學畢業後,接著就讀牛津大學基督教堂學院 生平
學生時期與政治結下不解之緣,曾參與布蘭登堡(德國王室前身)之使節團學生時期與政治結下不解之緣,曾參與布蘭登堡(德國王室前身)之使節團 對於牛津大學的教育感到不滿;廣泛學習醫學 經歷
1666年洛克結識英國一位政要庫伯(Anthony Ashley Cooper) ,後來為沙福堡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 庫伯當時正為肝臟感染疾病所苦並且接受洛克的治療且聘洛克為秘書、顧問及家庭教師 洛克和庫伯一家關系相當密切,對他後半生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 經歷
沙福堡伯爵為英國輝格黨創始人亦為貴族院議長、屬於國會派沙福堡伯爵為英國輝格黨創始人亦為貴族院議長、屬於國會派 1672年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洛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 沙福堡伯爵 沙福堡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洛克與伯爵 1675年,在伯爵於政壇失勢後,洛克前往法國旅行。 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洛克又回到了英格蘭。也許是在這個時期受到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知名的《政府論》一書。
洛克與伯爵 1683年伯爵因政變失敗,由於被懷疑涉嫌刺殺查理二世國王的陰謀,但其實沒有證據能證明他直接參與謀刺案逃至荷蘭病逝,洛克因與伯爵關係密切,也就離開英國,至荷蘭避難,1689年才又回到英國
洛克 洛克為人處事謹慎,從此時起,才開始陸續發表他的著作 在荷蘭,洛克終於有時間繼續開始撰寫許多著作,花了許多時間重新校對他的《人類悟性論》及《論寬容》的草稿,直到光榮革命結束後,洛克才隨著威廉和瑪麗從荷蘭回到英國
洛克晚年 洛克終生未娶,晚年在密友瑪莎姆女士(Esther Masham)邀請,從1691年開始一直居住在瑪莎姆女士位於艾塞克斯郡家中;當時洛克的身體狀況已經因為哮喘病發作而飽受折磨,仍成為了輝格黨的英雄人物 在1704年10月28日不幸死於肺病,且被埋在艾賽克斯郡東部的High Laver小鎮的一個教堂墓區。身為清教徒的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留下任何子女
詹姆士二世 1633年10月14日~1701年9月16日 1685年~1688年是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國王 英國最後一位的天主教國王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母親為法國人,在法國長大,為狂熱的天主教徒母親為法國人,在法國長大,為狂熱的天主教徒 查理二世無嫡長子,弟弟詹姆士便成為憲法上的王位繼承人 1685年查理二世殁,詹姆士繼位,改稱詹姆士二世(James II 1685-88) ,蒙摩司公爵(Duke of Monmouth 1640-85 查理二世的庶子)宣稱自己是王位繼承人起來造反,結果失敗,被絞殺者350人,處流刑者達800人以上;國王以此造反為藉口,設立13,000名常備軍 詹姆士繼位經過
1687年發布「寬容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egence) ,讓天主教徒自由就任文武官職,並把牛津和劍橋二所大學的負責人更換為天主教徒 伯爵所率領的政治集團,反對詹姆士繼任英王,而希望查理二世的庶子為繼承人 另一,認為詹姆士是正統的繼承人,死後由新教徒的瑪莉(Mary)或安妮(Anne)繼承 光榮革命經過
這兩個政治集團,「請願者」(Petitioners)和「厭惡者」(Abhorrers),因互相漫罵對方為Tory(愛爾蘭的匪徒)和Whig(蘇格蘭的狂信者) 。在英國議會支持詹姆士繼承王位的被稱為「托利黨」 ,反對則被稱為「輝格黨」 托利黨 vs. 輝格黨
詹姆士娶了法國妻子,於1688年6月20日,詹姆士得子,其子受洗為天主教徒詹姆士娶了法國妻子,於1688年6月20日,詹姆士得子,其子受洗為天主教徒 面對著專制君主,不僅輝格黨,甚至托利黨也都興起反感(因詹姆士信仰天主教) 在萬民背棄賣國的國王的狀況下,1688年輝格黨和托利黨攜手合作的議會,決定捨棄舊王(詹姆士二世),迎接瑪麗及其夫婿荷蘭統領威廉為王 托利黨 vs. 輝格黨
1688年11月新教徒的威廉率領軍隊渡英時,國內已無人支持詹姆士二世,落慌亡命法國1688年11月新教徒的威廉率領軍隊渡英時,國內已無人支持詹姆士二世,落慌亡命法國 1689年1月22日,議會兩院通過「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 經威廉和瑪麗承認後,於2月13日宣布立為國王和王后,稱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不經過流血而遂行的政治革命,即英人所誇稱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光榮革命
1689年10月議會將「權利宣言」法典化,通過「權力典章」(Bill of Rights) ,確認國民的自由和議會的權利,保障立法權、徵稅權、軍事權屬於議會,國王的任免權屬於議會 洛克1688年隨光榮革命回國,其政治理論,可以說維擁護光榮革命和遂行此革命的一切掌權者立論 光榮革命後續
洛克著政府論下篇 洛克於光榮革命後,撰寫政府論下篇說明:議會為何在一天之內流放詹姆士二世,並且讓威廉和瑪麗共同統治。為光榮革命做一辯護
主要著作介紹 報告者:王鈺惠
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論上下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5) • 神學方面的著作---論寬容 (Epistola de tolerantia 1689) • 哲學方面的著作---人類悟性論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rr Understanding 1693)
基督宗教探微(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1695) • 理性與宗教(Reason and Religion 1694) • 教育論叢(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1693)
政府論 在上下兩篇中,洛克竭力主張 人類的自然權利。認為政府不 過受全體人民的委託,以謀大 眾的公共利益為目的。 國家的最高主權仍然屬於人民
政府論上篇 • 批評羅伯特·費爾默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和王位世襲觀點的反駁。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爾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 • 指出,統治者的政治權力或權威並非源自於所謂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而只能從自然法學說中得到解說。 • 任期制的觀念從此衍生而來
費爾默v.s.洛克 • 羅伯特·費爾默 • 《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 一位父親或君主對於他的子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享有絕對、不受約束的權力
費爾默v.s.洛克 • 認為神把王權授給了亞當,王權由亞當下傳給他的歷代繼承人,最後到了近世各個君主手裡。政治權力的由來是父親對兒女的威權,帝王威權的本源在兒女服從父母 • 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根源
費爾默v.s.洛克 • 洛克 • 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 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 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
費爾默v.s.洛克 • 亞當是上帝直接權力創造的,但卻不因此有世界的統治權,所以亞當的繼承人也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 • 統治者無法從〝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根源〞的說法取得統治權威
費爾默v.s.洛克 • 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國家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
政府論下篇 • 提出資產階級革命理論基礎,被公認提供了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的理論基礎 • 提出自然權利與契約論 • 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自然權利及自然狀態) 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
政府論下篇 政府論下篇其實是為了替光榮革命做辯 解,幫政府提出一套理論,認為統治者 要保護人民的權利,國家的主權屬於人 民,所以人民有權推翻政府。並暗喻詹 姆斯二世已經違反這個理論。
神學方面的著作---論寬容 • 討論國家與教會的關係:強調政教分離 • 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且 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而 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 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 服的手段傳教。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
神學方面的著作---論寬容 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 的目標,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 持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不能為此 而干擾民間的和平。
神學方面的著作---論寬容 • 強調容忍,他認為人實不必為宗教信仰爭論不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信仰方式,不必在乎別人的信仰如何 • 主張中宗教上、知識上、政治上都要寬容 • 促使1610年威廉瑪莉女王公布”寬容法案”
哲學方面的著作---人類悟性論 • 經驗論的始祖(又名白板說) • 白板說(Tabula rasa):指出小孩出生 心靈如白板,除非由感官經驗印上一 些概念,否則人類便沒有知識。心靈 如白板的理由在於日常生活的體驗。
哲學方面的著作---人類悟性論 • EX:一個天生盲者,不可能獲得顏色的觀念。但是人天生來,雖然沒有知識,卻有獲得知識的潛能,這就是人類悟性的能力
哲學方面的著作---人類悟性論 • 洛克主張,認識的能力是先天的,知識的內容卻是後天學習的。重視證據,證據不能憑空想像,必須有經驗作基礎及自然科學強調經驗的影響,強調人沒有天賦觀念,只有後天學來的知識,以commonagreement≠innate idea反駁笛卡爾所倡導的「天賦觀念或先天原則」(Innate ideas or principles)的說法
主要思想介紹 報告者:劉芮君
自然狀態 自然權利 自然法 契約
政治理論 • 洛克反對君權神授的主張,他認為政府 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著擁護的基礎上,並且支持以新的契約論來解釋國家的起源。 • 反對霍布斯因人民的恐懼,支持絕對王權所產生的契約論。
洛克V.S霍布斯 現在民主國家都以洛克的新契約論為基礎
政治思想 《政府論兩篇》:「是要了解政治權利是正當的,並且推溯其本源,我們就必須想一想人在自然中所處的狀態是如何的。」
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 充滿和平、善意、互助、互保。 舊約聖經所言: 認為人類起源的自然狀態就是伊甸園 中平等、自由、快樂。
自然狀態 • 完全自由的狀態:自然狀態是完美無缺的自由狀態,人人可以隨心所欲,自由行動。 • 平等狀態:自然狀態也是一種平等狀態,因為個人的權利與管轄權都差不多,沒有一個人是具有更大或更多得權利。
既然洛克所說的天堂如此美好,那人類又為什麼要有政府?既然洛克所說的天堂如此美好,那人類又為什麼要有政府?
自然法 在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都要受自然法 的約束,理性為基礎的自然法,指示每 人皆須遵守;並使每人了解,人人平等 而獨立。 自然法強調不損人利己,乃要利人利己 任何一個人都不應該傷害他人的生命、 自由、財產或追求幸福的權力。 →這正是洛克所主張的天賦人權
自然法下的三個缺點 • 1.缺乏仲裁者 • 2.缺乏明確而周知的法律 • 3.缺乏執行判決的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