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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試評醫院說明會

103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試評醫院說明會. 主辦機構:國民健康署 承辦機構: 國家衛生研究院 癌症研究所 TCOG 簡報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議程.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試評作業程序說明 試評基準及評分說明 問題與討論. 試評作業程序說明. 103 年試評工作時程表. 試評作業要點. ※ 試評對象與家數 97 年至 102 年間 曾參加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之醫療機構 為試評對象。 預計徵求 8 家 醫療機構進行試評作業。 醫院評鑑採院區合併評鑑者,癌症診療品質試評亦須採院區合併申請試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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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試評醫院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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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醫院說明會 主辦機構:國民健康署 承辦機構:國家衛生研究院 癌症研究所 TCOG 簡報日期:103 年02月11日

  2. 議程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 試評作業程序說明 • 試評基準及評分說明 • 問題與討論

  3. 試評作業程序說明

  4. 103年試評工作時程表

  5. 試評作業要點 ※試評對象與家數 • 97年至102年間曾參加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之醫療機構為試評對象。 • 預計徵求8家醫療機構進行試評作業。 • 醫院評鑑採院區合併評鑑者,癌症診療品質試評亦須採院區合併申請試評。

  6. 試評作業要點(續) ※參與方式 • 由健康署行文通知符合上述資格之醫療院所,徵詢其參與試評之意願,並請醫院於期限內,以掛號或快遞方式將回覆單寄達健康署所委託之機構。 • 若申請醫院家數超過8家,則由健康署核定試評名單。 • 認證網頁已於1月22日公告試評自評書初稿,若有相關修訂建議,請於2月28日前告知。正式版之試評醫院自評書將於3月15日前公告。

  7.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流程 ※申請程序 1 • 103年7月7日至103年7月9日下午五點前,填妥「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申請表」一份及「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 -醫院自評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寄達健康署所委託之機構(以郵戳為憑),以完成報名之申請。 • 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未及備齊者,應於7月11日前完成補件。

  8.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流程(續) ※申請程序 2 • 試評作業暫定於103年7月至9月進行,實地試評日期由認證機構於6月30日前通知各院。 • 預計103年10月前召開試評醫院檢討會議。

  9.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流程(續) ※試評方式 1 • 自評書資料審查 • 審查意見將由認證機構於實地試評前兩週,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醫院之聯絡人。 • 請醫院於認證當日之簡報時間進行意見回覆。 • 實地試評 • 試評作業為期一天 • 實地試評程序(請見下頁)

  10. 實地試評程序

  11.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流程(續) ※試評方式 2 • 實地認證作業 • 依據基準屬性,分為管理、醫療及護理三大領域分組,每組各兩名試評委員,依基準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訪查。 • 至癌症照護單位訪視並與相關醫療人員晤談。 • 病歷抽樣審閱(病歷抽審機制請見「103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

  12.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結果 • 各項試評基準之成績與試評結果不予公布,僅供作為認證基準研修之參考。 • 提供試評醫院實地試評之個別建議事項。

  13. 試評作業要點-試評醫院應配合之事項 • 試評醫院應於規定時間內配合提報試評所需相關資料,並配合實地試評作業。 • 派員參加試評結果檢討會議,以提供新版基準之修訂意見。 • 受評醫院如因故未能配合以上與其他相關事項,致無法完成試評作業,則取消其試評資格,認證效期亦不予展延。

  14. 試評基準及評分說明

  15. 資料審閱區間 15

  16. 認證申請類別 • 非醫學中心及全癌年度新診斷個案數未達1500例。 • 醫學中心或全癌年度新診斷個案數1500例(含)以上。 ※部分基準將依申請類別差異,而有不同評分標準!

  17. 新版認證基準評量項目 認證等級評定 • 待試評結束後再議。

  18. 認證任務分組 備註:基準2.1及4.3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數據資料。

  19. 103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及評分說明 第一章癌症委員會(或類似單位)之組織運作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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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表一】癌症委員會(或類似單位)之基本成員組成【表一】癌症委員會(或類似單位)之基本成員組成 備註: • 醫院若未設置放射腫瘤部門,則無需列入。 • 癌症委員會成員係為該科別(部門)之代表,故不限定其職務別。 • 若為代理出席則不列入出席率計算。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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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3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及評分說明 第二章 癌症登記資料庫之管理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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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表二】稽核欄位

  43. 【表二】稽核欄位(續)

  44. 【表二】稽核欄位(續)

  45. 【表二】稽核欄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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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表三】認證現場抽審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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