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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第一部分 公约简述 In a nutshell. ILO 海事公约旧体系的特点. 1920 年至今,通过了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 41 项、议定书 1 项、建议书 29 项。 通常“一事一议”,缺乏系统性(衔接) 缺乏促进批准或加入机制修正(更新)机制等 ; 缺乏履约监督机制; 跨越空间过长 , 大量公约过时; 个别公约条款彼此矛盾; 批准公约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 所修订的公约( 1 ). 1920 年 ( 海上 ) 最低年龄公约 ( 第 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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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第一部分 • 公约简述 • In a nutshell
ILO海事公约旧体系的特点 1920年至今,通过了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41项、议定书1项、建议书29项。 • 通常“一事一议”,缺乏系统性(衔接) • 缺乏促进批准或加入机制修正(更新)机制等 ; • 缺乏履约监督机制; • 跨越空间过长, 大量公约过时; • 个别公约条款彼此矛盾; • 批准公约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
所修订的公约(1) • 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 • 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 • 1920年海员安置公约(第9号) • 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16号) •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 •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 • 1936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第53号) • 1936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第54号) • 1936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第55号) • 1936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第56号) • 1936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第57号) • 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号) • 1946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第68号) • 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第69号) • 1946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号) • 1946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第72号) • 1946年(海员)体检公约(第73号) • 1946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第74号) • 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75号)
所修订的公约(2) • 194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第76号) • 1949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号) • 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号) • 1949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号) • 1958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号) • 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 1970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第134号) • 1976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第145号) • 1976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第146号) •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 • 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第163号) • 1987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164号) • 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 (第165号) • 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 (第166号) • 1996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第178号) • 1996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第179号) • 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号)
ILO新公约的地位 IMO SOLAS MARPOL STCW ILO MLC 规范国际海运的法律新体系
新公约的性质 • 三方协作和利益平衡的成果:具体体现在该组织的各种会议都有成员政府代表,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不受国家的约束。 • 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又具有国际私法性质。
新公约的特点 • 三方协作机制 • 内容的广泛性 • 原则的严格性和广泛接受性 • 全球统一性和措施的灵活性 • 快速更新手段 – 默认接受程序 • 有效执行保证 – 检查和发证 • 无法回避- 不更优惠待遇 • 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共同承担责任
《公约》适用、生效条件 • 适用的船舶 • 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 • 悬挂一成员国的旗帜并从另一成员国港口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至少占有世界商船总吨位33%的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引入的机制 • 借鉴了IMO海事公约的一些成功的机制: • (对非缔约国的)非优惠待遇原则; • 默认修正程序; • 检验与发证(R.O.-船级社的作用); • 港口国监督机制(PSC,8个MOU): • 黑名单制度 • 未来可能引进的机制: • STCW 下的White List 审核机制; • 缔约国自愿审核(评估)机制。
第二部分 • 公约的主要内容 • --海员的主要权益
公约结构 条款 标题1 标题2 标题3 标题4 标题5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公约正文 • 序言 • 一般义务 • 定义和适用范围 • 基本权利和原则 •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 实施和执行责任 • 规则以及守则的A部分和B部分 •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 生效 • 退出 • 生效的影响 • 保存人的职责 • 三方专门委员会 • 稿约的修正案 • 对守则的修正案 • 作准语言
规则的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标题(五个) 条款(16条) 规则28个 守则A部分标准(强制性) 守则B部分 导则(非强制性)
规则(Regulations)和守则(Code) •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标题二:就业条件 •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1 最低年龄:确保不准雇佣未成年人上船工作 1.2 体检证书: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海上职责 1.3 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 1.4招募和安置: 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高效和规范的海员招募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 2.1 海员就业协议:确保海员获得公平的就业协议 2.2 工资:确保海员获得工作报酬 2.3 工作或休息时间: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4 休假权利: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2.5 遣返: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2.6 船舶灭失或沉没对海员进行的赔偿:确保船舶灭失或沉没对 海员进行赔偿 2.7 船舶配员:为船舶运营安全、高效和保安,确保船上人员充足 2.8 连续就业: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3.1器具舱室和娱乐设施: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包括:设计和建造、通风、供暖、照明、卧室、餐厅、卫生设施、医务室、床具餐具和杂项、娱乐设施、减低噪音和震动等; 3.2食品和膳食: 确保海员获得根据规范的卫生条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 4.1 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 4.2 船东的责任:船东的责任 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其职业安全和健康 4.4 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确保海员能够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确保身心健康 4.5 社会保障:确保采取措施为海员提供社会保障
标题五、符合与执行 5.1船旗国的责任:通过检查和发证确保各成员国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 5.2港口国的责任:通过港口国监督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公约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责任 5.3海员提供国的责任: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第三部分 • 公约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规则1.1 最低年龄 • 标准A1.1最低年龄 • 导则(指南)B1.1最低年龄 • 主要内容: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不得受雇在船上工作;应禁止18岁以下海员在夜间工作,18岁以下海员不能从事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危害工作的类型由国家法规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根据国际标准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定。
规则1.2 体检证书 • 要求: • 除非海员的健康状况经证明符合履行职责,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 标准A1.2体检证书 • 规定: • 1/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 • 2/主管当局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体格检查和证书的内容; • 3/接受根据STCW公约签发的体检证书; • 4/体检证书由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 • 5/对被拒绝发证或能力被施加限制的海员,应给予由另一位独立医师或鉴定人做进一步检查机会; • 6/体检证书内容包括:视力、听力、色觉、及不适合海上工作的疾病检查情况; • 7/体检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两年(18岁以上),色觉证书最长有效期为六年; • 8/如证书失效(包括派前和航行途中),允许在下一港口取得体检证书,但不超过三个月; • 9/体检证书必须中英文。 • 导则(指南)B1.2体检证书 • 对海员实施身体健康检查应遵循《ILO/WHO海员上船工作前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实施指南》,包括其他任何修订版本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适用国际导则。
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 要求: • 1/海员必须经过培训或经证明适任或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 2/海员必须成功完成了个人船上安全培训,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 3/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可以满足要求;
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 要求: • 1/所有海员应能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对政府而言); • 2/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符合标准A1.4的规定; • 3/如船东利用本公约不适用的国家和领土上的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也要保证这些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则要求。 • 标准A1.4招募和安置 • 规定: • 1/对公共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成员国应确保:该机构的运作能保护和促进海员的就业权利; • 2/对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成员国保证通过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规范制度运营。不应鼓励私营招募和安置机构过度扩散; • 3/由海员组织运营的招募和安置机构,应以有序的方式运营; • 4/成员国可设立免费的公共招募和安置机构(可以是通用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
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 5/禁止招募服务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机制或清单来阻止或阻挠海员获得所称职的工作; • 6/为海员提供就业的费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由该海员承担(海员取得国家法定体检证书、海员服务簿、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费用除外,但签证费由船东负担); • 7/主管当局应密切关注其领土内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只有审查符合国家法规后才能核发或换新经营许可证或给予类似授权; • 8/主管当局应建立机制,对涉及招募和安置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并视情请船东和海员代表参与; • 9/如招募机构所在国未批准公约,则船旗国应控制船东要求所用机构符合本标准。
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 10/服务机构应: • 维持一份所招募或安置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备主管当局检查;保证海员在受聘前或中知晓就业协议上权利和职责,且海员持有协议副本;核实海员资格,保证就业协议符合法规、与集体谈判协议一致,尽力保证船东有保护海员免于流落外国港口手段;对涉及的投诉做出处理,对未解决的问题报主管当局;通过保险或适当措施,保证在协议未能履行时对海员损失赔偿。
标题二 就业条件 • 规则2.1 海员就业协议 • 要求: • 1/海员上船就业均应与船东签订协议,协议应符合法律要求,与守则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 2/保证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签字前海员自愿同意; • 3/集体谈判协议也可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组成部分。 • 标准A2.1海员就业协议 • 规定: • 1/海员与船东应各持有一份(与船东或船东代表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 • 2/签署协议的海员在签字前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 • 3/海员就业协议可供主管当局官员、港口国官员查验;
标准A2.1海员就业协议 • 4/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如船员服务簿,但不得包括海员工作质量和工资的陈述); • 5/如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则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船上应保存就业协议标准格式的英文版,以及集体协议中要受港口国检查的部分内容的英文版本; • 6/海员就业协议应包括的事项(如海员姓名、年龄、出生地、船东名称、地址、担任职务、工资数额、带薪年假、遣返等); • 7/成员国确定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协议发出通知最短期限(但不得短于7天); • 8/考虑到海员值得同情原因或其他紧急原因,可以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就终止协议。
规则2.2 工资 • 要求: •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 • 标准A2.2工资 • 规定: • 1/向船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应得报酬间隔不超过一个月; • 2/应给海员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账目(工资单); • 3/根据协议或协商,海员的收入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 • 导则(指南)B2.2工资 • 导则B2.2.1 具体定义 • 定义: • 1/基本报酬或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 2/合并工资(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
导则B2.2.2 工资 • 1/出于计算工资目的,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 2/出于计算加班目的,基本报酬或工资所涵盖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 • 3/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倍或1.25倍; • 4/所有加班时间应由船长或船长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至少按每月间隔由海员本人签字; • 5/基本工资不应低于适用的最低工资; • 6/对加班或在每周休息日和公共节假日工作的补偿,至少以相等的休息时间追加休假或为此规定的任何其他补偿;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享受300%基本工资;
7/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应考虑: • 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同工同酬,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加以歧视;有关工资信息能使海员在船上获得(就业协议);工资支付的方式应合法,终止雇佣时不得拖欠工资;主管当局对无理拖延支付予以惩处;工资应直接打入海员指定账户,除非海员以书面提出另外要求;不应在海员报酬中扣减为获得或保持海员就业的费用;船上配备的小卖部或提供服务,价格应公平合理。 • 导则B2.2.3 最低工资 • 1/成员国应在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三方协商)后,确定海员最低工资; • 2/最低工资水平应考虑海上就业性质、配员水平和海员正常工作时间;考虑海员生活费用和需求的变化; • 3/主管当局监督海员工资按确定标准支付; • 导则B2.2.4 一等水手的月最低基本报酬或工资数额 • 联合海事委员会或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对一等水手的基本报酬或工资给出了参考标准,约500美元。
规则2.3 工作或休息时间 • 要求: • 1/确保对海员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加以规范; • 2/确保符合本公约要求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 标准A2.3工作或休息时间 • 要求: • 1/一般情况,海员正常工时标准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但不妨碍成员国执行更优惠于这一标准; • 2/最长工作时间:任何24小时不得超过14小时,任何7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3/最短休息时间:任何24小时不少于10小时,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 • 4/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有6小时,且相连两段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5/应急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方式进行,如因任务打扰海员正常休息时间,应给予充分补休;5/应急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方式进行,如因任务打扰海员正常休息时间,应给予充分补休; • 6/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内容包括: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国家法规和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应采用工作语言和英文制定; • 7/对工作或休息时间进行记录,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签字的本人工作记录副本; • 8/允许主管当局批准超过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例外情况的集体协议,可考虑给予值班海员或在短途航行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更经常或更长时间的休假或补休; • 9/对工作时间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船长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或海上救助需要,要求海员从事任何工作的权利。
规则2.4 休假的权利 • 要求(确保海员享有充分的休假:正常休假和带薪年休假) • 1、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给予海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 2、安排海员上岸享受年休假。 • 标准A2.4休假的权利 • 规定: • 1/海员可以享受年休假,成员国应确定最低年休假天数标准; • 2/最低带薪年休假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计算; • 3/禁止达成放弃享受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协议(必须享受)。 • 导则(指南)B2.4休假的权利 • 导则B2.4.1 假期权利的计算 • 1/服务期的计算:根据主管当局或集体协议确定条件,海员参加职业培训班、患病或受伤等原因造成的缺勤应算作服务期一部分; • 2/年休假期间的报酬水平应为国家法规或就业协议规定的正常报酬;受雇短于一年的海员休假的权利应按比例计算; • 3/船旗国认可的公共和传统假日,不应算在带薪年休假内; • 4/受伤或患病(经认可的)而不能工作期间、海员在履行协议期间被准许的短暂上岸休息及其他类型的补休,不应算在带薪年休假内。
导则B2.4.2 年休假的使用 • 1/原则上海员有权在其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地点休假,该地点通常与其有权获得遣返去往之地点相同; • 2/如果要求海员在实质性的联系地点以外地点休假,他们应有权免费旅行到其受雇地点或被招募的地点,以离家较近者为准,船东承担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旅行花费时间不应计算在带薪年休假内,只有极端紧急情况并经海员同意,才能将年休假的海员召回。 • 导则B2.4.3 分段和累积休假 • 各成员国可批准年休假分成几个部分,获将一年应享有的休假与后来的一段休假累积在一起(如海员休假可以和带薪年休假放在一起); • 除非有关船东和海员的协议另有规定,带薪年休假应为一段连续的期间。 • 导则B2.4.4 未成年海员 • 对18岁以下未成年海员的休假特殊规定。
规则2.5 遣返 • 要求: • 1/在守则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海员有权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 • 2/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提供财政担保以确保海员根据守则得到合理的遣返。 • 标准A2.5遣返 • 规定: • 1/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 • a海员在国外时就业协议到期;b海员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海员出于合理理由终止;c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协议中的职责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不能指望其履行职责。 • 2/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 • 将bc两种情形进行细化;海员在船上最长服务期不超过12个月(中国海员集体协议10个月);
3/船东应给予的遣返权利包括,遣返目的地、旅行方式、船东负担的费用和其他安排方面的内容;3/船东应给予的遣返权利包括,遣返目的地、旅行方式、船东负担的费用和其他安排方面的内容; • 4/禁止船东要求海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禁止从工资和其他收益中扣除,除非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 • 5/国家法规不得妨碍船东根据第三方契约性安排收回遣返费用的权利; • 6/船旗国应安排海员遣返,如果未这样做,海员遣返启程国或海员所属国可安排遣返,并向船旗国收回费用;船旗国再向船东索回遣返海员发生的费用;付出了遣返费用的成员国,可滞留有关船东船舶,直至船东偿付遣返费用; • 7/除了因严重失职而导致遣返外,任何情况均不得向海员收取遣返费用; • 8/各成员国应为其领水内船舶上的海员遣返提供便利,不得因船东财政状况或船东不能或不愿意替换海员而拒绝海员得到遣返; • 9/船旗国应提供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一份有关遣返的国家规定随船携带。
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 要求: • 海员有权就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充分赔偿(失业赔偿)。 • 标准A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 规定: • 各成员应制订法规,确保在任何船舶灭失或沉没情况下,船东对所造成的失业向海员支付赔偿:不妨碍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而享有的权利。 • 导则(指南)B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 导则B2.6.1 失业赔偿的计算 • 在海员实属失业期间,向任一海员支付的赔偿总额,按就业协议中可支付工资的比率,可仅限于两个月工资。
规则2.7 配员水平 • 要求: •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所有船舶,考虑到海员疲劳以及航行性质和条件,配有充足数量的海员,以确保船舶安全、高效操作,并充分注意到各种条件下的保安。 • 标准A2.7配员水平 • 规定: • 1/各船舶均应根据主管当局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并满足本公约的标准,从数量和资格上配备充足的海员; • 2/主管当局在确定、批准或修改配员时,应考虑到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超时工作的适用国际文件,并考虑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要求。
规则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 要求: • 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和机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 标准A2.8海员职业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 规定: • 1/各成员国应制定国家政策:促进海运就业,鼓励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海员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更多就业机会,帮助海员增强其适任性、资格和就业机会; • 2/各成员国应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为船上涉及船舶安全操作和航行职责的海员确定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包括继续培训。
标题三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要求: • 1/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向工作和生活在船上的海员提供并保持与促进海员的健康和福利一致的舒适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2/与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公约对成员国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前建造的船舶,《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和《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约》继续适用。 • 标准A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规定如下要求: • 1/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尺寸; • 2/取暖和通风; • 3/噪声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 4/卫生设施; • 5/照明; • 6/医务室。
导则(指南)B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导则(指南)B3.1.1设计和建造 • 1/卧室和餐厅的外部舱壁应适当隔热 • 2/卧室、餐厅、娱乐舱室和起居舱室内的通道应适当隔热,防止蒸气凝结或室温过高; • 3/舱壁表面和舱室天花板材料表面易于保持清洁 • 4/舱壁和天花板应使用能保持清洁并使用耐久,无毒的浅色涂料; • 5/起居舱室的甲板表面应能防滑、防潮易于保洁; • 6/地板搭接应严密,避免留下缝隙。 • 导则(指南)B3.1.2通风 • 导则(指南)B3.1.3供暖 • 导则(指南)B3.1.4照明 • 导则(指南)B3.1.5卧室 • 导则(指南)B3.1.6餐厅 • 导则(指南)B3.1.7卫生设施 • 导则(指南)B3.1.8医务室 • 导则(指南)B3.1.9其他设施 • 导则(指南)B3.1.10床具、餐具和杂项规定 • 导则(指南)B3.1.11娱乐设施、邮件和上船探访安排 • 对娱乐设施和服务应予经常检查,以满足海员需求的改变; • 导则(指南)B3.1.12防止噪声和振动
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 要求: • 1/船舶携带并供应的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均合适、充分,同时考虑文化和宗教背景; • 2/为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 3/船上厨师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 • 标准A3.2食品和膳食服务 • 规定: • 1/成员国应规定供应海员食品和饮用水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各餐膳食标准; • 2/考虑到海员人数、宗教要求和文化习惯、航行时间和性质,供应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品种均适当的食品和饮用水; • 3/船上设置膳食服务部门,以便制作并提供充分、多品种和有营养的餐食; • 4/10人以上配厨师,厨师必须保持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培训涉及厨艺、食品和个人卫生、食品储存、备料和环境保护及膳食健康和安全; • 5/船上应开展经常性检查并有记录。检查内容有: •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储存和处理食品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用于制作和供应食品厨房和其他设备; • 6/18岁以下海员不得担任厨师工作。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 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 要求: • 1/所有海员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 2/提供的保护和医疗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 3/海员所在船舶航行于成员国领域内,需要时可以使用其岸上的医疗设施; • 4/船上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要尽可能相当于岸上人员的标准。 • 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 • 规定: • 1/成员国采取措施保证向挂其旗船上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牙科治疗;健康保障和医疗的一般规定及针对船上工作的特殊规定,适用于海员; • 2/向海员提供的健康保护和医疗应与岸上工作人员相当,包括迅速使用诊断和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和设施、利用医疗信息和医疗专业技能;
3/凡可行,在停靠港口不延误地给予海员看合格医生和牙医权利;3/凡可行,在停靠港口不延误地给予海员看合格医生和牙医权利; • 4/在法律限度内,免费提供船上或外国港口下船的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 • 5/除了患病或受伤治疗,还应有预防性措施,如促进健康和保障教育计划; • 6/采用标准的医疗报告表格,供船长和相关岸上和船上的医疗人员使用,填好后的表格内容应保密,只用于方便治疗; • 7/成员国应通过法律规定船上的医务室、医疗设施和设备及培训要求; • 8/国家法律应最低限度规定:所有船舶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考虑船舶类型、船上人员数量及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相关建议的医疗指南); • 9/规定了需要配备船医条件;不要求配备医生的船舶,至少有一名海员,其部分职责是负责医疗和药品管理;或至少一人经过相应的培训,胜任医疗急救; • 10/主管当局应建立机制,保证船舶在海上每天24小时均可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得到医疗指导(如船舶与岸上的医疗咨询机构通过无线电台或卫星通信进行医疗信息沟通,所有船舶均免费使用)。
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 要求: • 针对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因就业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对海员予以保护。 • 标准A4.2船东的责任 • 规定: • 1/船东负责: • 船东对海员履职期间发生的,或因就业引起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 • 船东提供财政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情况,按协议提供赔偿; • 船东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药品、医疗设备及在外膳宿,直到康复或疾病或机能被宣布永久丧失;
2/船东支付海员死亡丧葬费; • 3/船东支付的医疗和膳宿费不少于16周; • 4/对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船东应: • 在海员得到遣返前,支付全额工资(可不包括奖金); • 在海员遣返后直至康复或直到获得保险金,按规定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 5/向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责任限制在从患病或受伤之日起不少于16周; • 6/船东免责: • 在服务之外发生的其他受伤; • 受伤或患病等是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 在受雇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 7/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并归还本人或最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