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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 法 規 與 實務研習. 銓敍部法規司 102.10. 課 程 大 綱.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源流悠遠的考績制度. 壹、前言. 考績宗旨. 考績法第 2 條明定,公務人員之考 績,應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 ,作 準確客觀之考核。 考績目的在於 拔擢優秀人才 、 輔導 績效不佳 、 淘汰不適任者 ,以收績 效管理之目的。. 一、平時考核 範圍及程序 ( 考績法第 5 條、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考核要點第 4 點). 貳、平時考核相關規定. 嘉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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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規與實務研習 銓敍部法規司 102.10
課 程 大 綱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源流悠遠的考績制度 壹、前言
考績宗旨 • 考績法第2條明定,公務人員之考 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 準確客觀之考核。 • 考績目的在於拔擢優秀人才、輔導 績效不佳、淘汰不適任者,以收績 效管理之目的。
一、平時考核範圍及程序 (考績法第5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 貳、平時考核相關規定
嘉 獎 獎勵 記 功 記大功 申 誡 懲處 記 過 記大過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 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二、平時考核獎懲之種類(12-1-1、細則13) 「書面嘉勉」、「書面糾正或口頭告誡」非法規明定平時考核獎懲種類。
平時考核獎懲程序 1.對結果 有意見,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2.對復議之結果仍不同意,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函釋-退離或死亡人員,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於退離或死亡後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及專案考績之方式(銓敘部95.6.9.部法二字第0952643846號令)函釋-退離或死亡人員,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於退離或死亡後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及專案考績之方式(銓敘部95.6.9.部法二字第0952643846號令)
各機關受考人如以同一事由獲頒功績或楷模獎章及記功以上之獎勵時,於辦理考績時,僅得擇一採認。(銓敘部99.12.15.部法二字第0993282086號)各機關受考人如以同一事由獲頒功績或楷模獎章及記功以上之獎勵時,於辦理考績時,僅得擇一採認。(銓敘部99.12.15.部法二字第0993282086號)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記一大功(過)者,不得併記記功(過)、嘉獎(申誡);依同條第3項規定記功(過)者,亦不得併記嘉獎(申誡)。 (銓敘部 93.5.17.部法二字第0932328291號令)
函釋- 受考人職務未異動,僅係工作指派而配置或支援其他機關,依前開規定,其平時考核獎懲之程序,仍應由其原單位主管人員為之,惟為符合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其所支援之單位主管評擬之意見,得作為原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銓敘部99.03.31部法二字第0993184065號書函)
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人員於前任職機關之優劣事蹟,如何辦理獎懲?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人員於前任職機關之優劣事蹟,如何辦理獎懲? • 如受考人未具占缺之任用資格,以原機關已辦理其「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之卸職動態登記,參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7年2月19日97公申決字第0027號再申訴決定書意旨,非屬本部75年8月13日書函規定所稱之調任或再任情形,爰受考人於前任職機關之優劣事蹟,由其原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發獎懲令。(本部102年3月8日部法二字第1023700509號書函) 【本部75年8月13日75台華甄五字第38361號函意旨,調職人員如在調職後始予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至辭職人員,倘辭職後確知其再任之機關為政府機關者,比照調職人員辦理。】
1 2 3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5-1、13) -- 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三、平時考核與考績之關係 平時考核獎懲之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辦理考績時,得互相抵銷。(12-1-1、細則15)。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所剩獎勵或懲處得增減考績分數。(12-1-1、13、細則16)。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外 •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僅得列甲等。 •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僅得列甲等或乙等。 •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僅得列丙等或丁等。 平時考核之功過- 考績法第13條
辦理平時考核獎懲紀錄登載於考績表時,務必詳實且重複確認,以免產生不符考績法規之情事辦理平時考核獎懲紀錄登載於考績表時,務必詳實且重複確認,以免產生不符考績法規之情事 • 100公申決字第0286 號再申訴人決定書- 再申訴人各次獎勵令及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影本記載與考績表所載之獎勵次數與核布再申訴人之獎勵次數不符,顯示服務機關未確實查核再申訴人平時考核之獎勵次數,對再申訴人所為99年年終考績評定之基礎事實即有違誤,核不符合考績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A君101年度累計記功7支、嘉獎1支, 其 102年終考績,得否適用考績法第13條規定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 97年12月31日部法二字第0973008101號書函略以,無論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13條之適用,均應於辦理年終考績時,先將平時考核之獎勵與懲處相互抵銷,惟其不同在於第12條於獎懲抵銷後,積餘之懲處得以累積,累積至二大過,即應考列丁等,至第13條於獎懲抵銷後,積餘獎勵或懲處無法累積(如獎懲抵銷後積餘記功3次,尚不得累積視為記一大功),須有完整之記一大功2次(即第13條所稱之曾記二大功)、記一大功1次、記一大過1次,始有第13條之適用,且專案考績(1次記二大功或1次記二大過)無法與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 案例討論
B君退休後始核布之獎懲令,得否併入當年度平時考核獎懲紀錄辦理另予考績?B君退休後始核布之獎懲令,得否併入當年度平時考核獎懲紀錄辦理另予考績? Ans: 公務人員如於退休當年度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而未滿1年,應於退休時辦理另予考績,並考核其實際在職期間之工作表現,從而平時考核獎懲亦應以實際在職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為限,爰如關務人員退休生效後,獎懲案始核定發布者,以其已逾受考核期間,無法併入平時考核獎懲據以辦理另予考績。(本部101年2月2日部特四字第1013547108號函)
平時考核獎勵案經考績委員會決議「不予敘獎 」人員,機關是否須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Ans: 平時考核獎懲係屬機關首長之人事管理權,是對於受考人表現敘獎與否及敘獎額度,係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裁量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1年12月14日公保字第1010034661號函略以,設置考績委員會之機關,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固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惟考績委員會之決議如未經機關長官核定並對外作出表示,無法認係機關之管理措施,進而據以提起申訴、再申訴。 是以,就受考人單位主管提出之敘獎案,因非受考人所為之申請,機關首長如本於權責裁量決定不予敘獎,尚無法認為是機關之管理措施,自不生告知受考人不予敘獎之義務。
四、考核獎懲之行使期間 1、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10年 2、平時考核(未達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程 度) 之懲處:10年 3、已退離人員:仍不得逾10年行使期間規定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
一、考績種類及辦理時機 叁、考績相關規定
A君服務地方機關於限制轉調期間,復應高考筆試錄取,於102年10月25日分配至他縣市機關,其考績如何辦理?Ans:由原機關於其卸職時,辦理另予考績及發放考績獎金【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A君服務地方機關於限制轉調期間,復應高考筆試錄取,於102年10月25日分配至他縣市機關,其考績如何辦理?Ans:由原機關於其卸職時,辦理另予考績及發放考績獎金【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 • B君自101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14日因案停職,甲機關以其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前後段年資併計達6個月,辦理A君另予考績,是否正確? • Ans:錯,未連續任職達6個月,不能辦理考績【考績法第3條】。 案例討論
案例討論 • C君於102年9月20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其機關於年底辦理其他人員年終考績時,併同辦理,是否正確?Ans:錯,應隨時辦理【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 。 • D君於102年9月30日轉任公營事業擔任處長一職,如該公營事業未併資辦理考成,其考績如何辦理?Ans:原機關應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項】。 • E君於102年5月25日失蹤至年底仍未尋獲,本年度可否辦理考績?Ans:不予考績。 【本部86年1月9日86臺甄一字第1390913號函釋】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甲等 擬列甲等者,除考績法及細則另有規定外,須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 一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體事蹟(6-2,細則4-1)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細則4-3)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受緩刑者,亦不得考列甲等)。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安胎所請之假)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函釋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一目以上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僅能認定其當年度具有得考列甲等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列甲等,而受考人如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不得考列甲等之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年度考績則不得考列甲等,而並無同細則第6條裁量審酌考列甲等之適用。(銓敘部89.8.14 89法二字第1932209號函)
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安胎事由所請之假(銓敘部100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令)。
函釋 • 受考人如扣除因安胎所請休假、事假、病假、流產假、延長病假日數後,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之情形,仍應依95年2月3日及95年2月13日書函,以受考人全年無工作事實致無績效可資考評,無從考列乙等以上等次規定辦理。(銓敘部102年4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23711626號書函)
考績甲等比率人數計算 • 2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請娩假達21日以上,依實際表現考核 編制員額 預算員額 適度衡酌身心障礙受考人與一般人員可以承擔業務的輕重差異,而從寬考量後覈實考評。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丁等 受考人應考列丁等條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12-1-1) 受考人得考列丁等條件: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3)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所具條件不屬甲等(細則4)或丁等(6)條件者所具條件不屬甲等(細則4)或丁等(6)條件者 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細則6-1) 以評列乙等或丙等為限
兼具甲等(細則4)及丁等(6)條件者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細則6-2) 為免因考列甲等或丁等,致生兩極化之效果引起紛擾,故仍以考列乙、丙等為宜
兼具甲等積極條件(考績法第13條 - 曾記二大功不得列乙等以下)與消極條件(細則第4條-不得考列甲等)者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甲、乙或丙之適當等次
函釋-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函釋-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 為符合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考核之立法意旨,同時兼顧社會觀感,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
考績獎懲-例外情形 一、年終考績應晉俸級不再晉敘情形(10): 在考績年度內(2月至12月間)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二、前開不再晉敘情形不包括(細則11) 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者。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敍,復以較高職等比敍晉敘俸級者。 於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僅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惟同時以其他曾任公務年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提敘俸級者。
C君於101年委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於101年10月31日升任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依俸給法第15條規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高於原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時,其101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可否晉敘?C君於101年委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於101年10月31日升任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依俸給法第15條規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高於原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時,其101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可否晉敘? 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並不包括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爰委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於升任或原職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依俸給法第15條規定,應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倘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時,辦理年終考績即不再晉敘。 案例討論
七、考績結果執行-執行日期 1、年終辦理之考績:其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並自次年1月1日起 執行(18、細則9-1-1) ;但考績獎金於考績案經機 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 定後,再行發給歸墊(考績成作業要點13-1)。 2、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 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18)。 3、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18、細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