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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301 條款與台灣相關案例. 指導教授:許瞻桂 學生:陳君峨. 簡報大綱. 何謂 301 條款 306 條款 301 條款大事記 301 條款的分類 301 名單的分類 近年來台灣列入 301 條款名單 301 條款與台灣(案例一) 301 條款與台灣(案例二) 結論. 何謂 301 條款(一). 1974 年美國政府制定貿易法案,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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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01條款與台灣相關案例 指導教授:許瞻桂 學生:陳君峨
簡報大綱 • 何謂301條款 • 306條款 • 301條款大事記 • 301條款的分類 • 301名單的分類 • 近年來台灣列入301條款名單 • 301條款與台灣(案例一) • 301條款與台灣(案例二) • 結論
何謂301條款(一) 1974年美國政府制定貿易法案,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 因本條規定載於貿易法案第301條,所以稱之為「301條款」
何謂301條款(二) 依據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美國貿易法」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每年 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伙伴,並根據這份報告在一個月內列出 「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
306條款 • 美國貿易法還有一項『306條款』。相較於『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牒』。一旦被列為此一等級,美國即可不經由調查逕行發動貿易報復措施。 • 在2004年被列為『 306條款監督國家』的有中國大陸及巴拉圭
301條款的分類 針對自由流通貿易 普通301條款 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 特別301條款 針對鉅額公共工程或採購案 超級301條款
301名單的分類 • 優先指定名單: • 依據美國綜合貿易競爭法案,美國貿易代表署無選擇餘地,必須立刻與指定國家 • 進行談判,於一個月內展開調查,調查完畢後被指定國家如仍我行我素,6個月內 • 展開報復。 • 優先觀察名單: • 指情況雖不好但有改善誠意,即放入優先觀察名單,6個月內開始進行談判檢討; • 結果仍不好可能會提升至優先指定國家,如結果良好則可能降為一般觀察國家。 • 一般觀察名單: • 有問題但問題不大即放入一般觀察名單,一年檢討一次。一般在一般觀察國家名 • 單的國家並不會理會,因301名單即是一年檢討一次,台灣於2005年1月由「優先 • 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 不定期檢討: • 被列優先或一般觀察名單國家者,不會立即面臨任何報復措施或立即要求諮商, • 除非察覺有更嚴重之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行為。另,若美方認為當年度某個國家 • 有再次檢討需要,則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對象。
301條款與台灣(案例一) 1987開放美國煙、酒進口-- 背景:1986年,由於美國貿易收支惡化,而且每年對台灣的貿易逆差高達一百億美 元,因此美國要求台灣與日本、韓國同時開放美國菸酒產品進口,否則除將 停止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的 適用外,更將引用美國貿易法案第三○一條的高關稅(一○○%)報復措施。 結果: 在此背景下,中美間歷經數次密集諮商談判,完成下列三項開放菸酒市場的主 要原則:(一)開放美國香菸、啤酒、葡萄酒進口銷售(此為美國產製菸酒的主要品類)。(二)開放所有領有菸酒零售執照、總計約六萬家的零售點,皆可販售美國菸酒(韓 國當時僅開放漢城附近約一千家的零售點)。(三)美國菸酒進口課徵的公賣利益不高於公賣局菸酒公賣利益百分比(後來雖改以 從量課徵進口菸酒公賣利益,惟亦以從價公賣利益百分比換算而得)。 此階段台灣菸酒市場的開放進口措施,是以中美雙邊諮商為基礎,諮商結果做為歐洲、南非…等地多邊的適用準則,至民國八十年開放烈酒進口前,美國萬寶路(Marlboro)香菸、美樂(Miller)啤酒,都高居進口品類第一名,甚至蓋洛(Gallo)葡萄酒也在進口葡萄酒類中佔有重要地位,美國可謂此一時期的最大贏家。
301條款與台灣(案例一) • 影響: • 公賣事業利益之影響。 • 吸菸及飲酒人口增加與年齡層下降。
301條款與台灣(案例二) 1988年開放美國火雞肉進口-- 背景:美國政府為了解決貿易逆差的問題,對台灣施加相 當大的壓力,要政府開放市場。 結果: 1988年3月,行政院”中美貿易小組開會通過,開 放美國火雞肉進口 影響:同年5月20日,發生農民運動與衝突事件 ,史稱 『520事件』
結論 301條款乃美國為保護國內產業之貿易制裁手段,也是對國外貿易逆差之處境所做出的反擊,台灣已於2002加入WTO,國內產業開放是必然趨勢。台灣最近幾年始終被列入特別301的名單中,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政府極重視的課題,由於政府單位的努力,在2005年已由連續4年的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因此,除了政府以具體行動解決盜版、仿冒問題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所作的努力外,國人更應該有維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如此不僅能擺脫名列特別301名單的惡名,而且也是在保護他國智慧財產權利人的利益,更是在塑造並維護一個有利於我國發展知識經濟以及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的良好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