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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 外籍个人年度费用清算 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 二○一四年三月. 内容概要. 政策目录. 具体条文.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政策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4〕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1997〕5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1998〕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1〕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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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SIP 外籍个人年度费用清算 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 二○一四年三月

  2. 内容概要 • 政策目录 • 具体条文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3. 政策目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4. 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5. 国税发〔1997〕54号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6. 国税发〔1997〕54号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7. 国税发〔1998〕101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8. 国税发〔1998〕101号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9. 国税函〔2001〕33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园区地税 争创一流

  10. SIP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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