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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建华 注册安全工程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 253 号 邮编: 830002 电话: 0991-2813197 E-mail : sjh@xjsafety.gov.cn.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规. 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 37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9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9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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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建华 注册安全工程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53号 邮编:830002 电话:0991-2813197 E-mail:sjh@xjsafety.gov.cn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法 • 3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3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法 • 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92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法 • 83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 • 23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26条3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 • 35条2款、3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 • 40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 • 7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矿山安全法 • 28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 4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14条:矿山使用的下例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 29条: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例责任:(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36条: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例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39条: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52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行政许可法 • 12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6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2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32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33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尘肺病防治条例 • 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 托克逊县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的智障工人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9条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 21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5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7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38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46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59条:警告,限期改正,处5-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69条:警告,限期改正,处5千-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关闭:(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45条: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47条: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47条: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 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 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 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 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 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 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质监) • 产品合格证 (企业) • 安全标志 (安监)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国家标准目录 • GB/T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 GB 2811 安全帽 • GB 2812 安全帽试验方法 • GB 2890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 GB/T 2891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 GB/T 2892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 GB/T 3609.1 焊接眼面防护具 • GB/T 3609.2 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测试方法 • GB/T 3609.3 焊接护目镜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国家标准目录 • GB/T 4304 船用工作救生衣 • GB 438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 GB/T 5890 防冲击眼护具 • GB/T 5891 防冲击眼护具试验方法 • GB 5893.1 护耳器—耳塞 • GB 5893.2 护耳器—耳罩 • GB 5893.3 护耳器主观测试方法 • GB 5893.4 耳罩插入损失2R6试方法 • 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 • GB6095 安全带 • GB/r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 • GB6220 长管面具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国家标准目录 • GB6221 长管面具性能试验方法 • GB/T6223 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 GB/T 6224.1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 • GB/T6224.2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 • GB/T6224.3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 • GB/T6224.4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 • GB6568.1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 • GB6568.2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 GB/T 7059.1 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 GB/T 7059.2 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 • GB/T 7059.3 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 GB 8965 阻燃防护服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国家标准目录 • GB/T 9953 浸水保温服 • GB/T 9701 出口革皮劳动保护手套检验规程 • GB/T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 GBl2011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 GBl2012 防酸工作服 • GBl2013 防酸工作服性能试验方法 • GBl2014 防静电工作服 • GBl2017 防穿刺鞋的抗穿刺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 GB12018 耐酸碱皮鞋 • GBl2019 耐酸碱胶鞋 • GBl2020 耐酸碱塑料模压鞋 • GB12623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国家标准目录 • GB12624 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 GBl2799 抗油拒水防护服安全卫生性能要求 • GB/T12903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 GBl3641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 GB/T13459 劳动防护服防寒保暖要求 • GB/T13640 劳动防护服号型 • GB/T13661 一般防护服 • GB/T14312 防水服通用技术条件 • GB/T14866 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 GBl5701 焊接防护服 • 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 GBl6757 X射线防护服 • GBl6756 耐油防护鞋通过技术条件 • GBl7956 防尘服 • GB/T18136 高压静电防护服装及试验方法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检查验收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防护用品判废条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防护用品判废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得到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作出判废处理决定 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须查处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须查处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企业所得税法 • 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财税〔2008〕48号 •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GB6220长管面具 危化品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GA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救援 •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MT86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煤矿井下 • 全防型滤毒罐 GB/T2892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 • 试验方法 危险作业 • 压缩氧自救器 MT711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煤矿井下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谢谢 新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