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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 2004 年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彭淑華, http://www.cahr.org.tw/pindex02.asp 愛,消弭障礙 -- 從 《 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 談兒童人權,洪葦倉, http://hre.pro.edu.tw/zh.php?m=15&c=831. ROC 兒童保護法制發展. 民國 62 年,通過「兒童福利法」,適法性根據。 民國 82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擴大兒童保護工作。 民國 84 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受虐兒童。 民國 88 年,兒童局成立,專責機關層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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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 2004年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彭淑華,http://www.cahr.org.tw/pindex02.asp 愛,消弭障礙--從《他不笨,他是我爸爸》談兒童人權,洪葦倉,http://hre.pro.edu.tw/zh.php?m=15&c=831
ROC兒童保護法制發展 • 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適法性根據。 • 民國82年,修訂兒童福利法,擴大兒童保護工作。 • 民國84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受虐兒童。 • 民國88年,兒童局成立,專責機關層級提升。 • 民國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兒童福利與少年福利接軌,避免福利中斷或不一致。
台灣兒童人權概況 • 人權狀況不及格。 • 「社會權」敬陪末座,但93年有大幅增加。 • 基本權、教育權和健康權,在93年都下降。
鐘聲響起時—莫那能.排灣族盲眼詩人— 當老鴇打開營業燈吆喝的時候 我彷彿就聽見教堂的鐘聲 又在禮拜天的早上響起 純潔的陽光從北拉拉到南大武 灑滿了整個阿魯威部落 當客人發出滿足的呻吟聲 我彷彿就聽見學校的鐘聲 又在全班一聲「謝謝老師」之後響起 操場上的鞦韆和蹺蹺板 馬上被我們的笑聲佔滿
鐘聲響起時—莫那能.排灣族盲眼詩人— 當教堂的鐘聲響起時 媽媽,妳知道嗎? 荷爾蒙的針頭提早結束了女兒的童年 當學校的鐘聲響起時 爸爸,你知道嗎? 保鏢的拳頭已經關閉女兒的笑聲
鐘聲響起時—莫那能.排灣族盲眼詩人— 再敲一次鐘吧,牧師 用您的禱告贖回失去童貞的靈魂 再敲一次鐘吧,老師 將笑聲釋放到自由的操場 當鐘聲再度響起時 爸爸、媽媽、你們知道嗎? 我好想好想,請你們把我再重生一次
雛妓背後的結構性因素是什麼? • 性別歧視 • 種族不平等 • 貧富懸殊 • 讓數字說話:臺北市社會局與警方的統計,78年~82年間輔導雛妓的人口分佈:原住民占14%,被賣的占9%。顯示有很大比例的非原住民而又自願從娼的少女,是哪些結構性因素導致雛妓現象呢?
請用中國人權協會的問卷,給台灣兒童人權狀況打分數……請用中國人權協會的問卷,給台灣兒童人權狀況打分數…… 基本人權:( )分 社會人權:( )分 教育人權:( )分 健康人權:( )分 你認為台灣兒童人權問題,最迫切需要改善的是什麼? 台灣兒童人權,你打幾分?
兒童人權觀念的發展 • 十七、八世紀:近代人權觀念風起雲湧,但是兒童人權尚未受到重視。 • 十九世紀:拯救兒童運動興起,強調保護兒童。但是,並未尊重兒童的人格與尊嚴的自主獨立。 • 二十世紀初,已經有人提出「兒童應被視為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
20世紀國際組織與兒童人權 • 1924年,國際聯盟日內瓦宣言,強調人類社會應該盡可能給予兒童最好的照顧,提供兒童正常發展所需要的食物、衣物、藥物等等供給;使得兒童免受剝削、社會隔離等待遇。 • 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不僅將兒童視為保護和救濟的對象,更將兒童定為人權和自由的主體。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 所有兒童享有不被歧視的「平等權」、並在兒童最大利益考量下,保障以下各項權利,期使兒童在健康、正常、自由與尊嚴的情況下,身體心智、道德情操等各方面,均獲得良好而充分的保護、教育與發展: (1)姓名和國籍。(2)健康成長。(3)受教育和發展。 (4)在家庭成長。(5)遊戲和娛樂。 (6)優先受到保護及救助。(7)不受忽視、虐待和剝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以致無法具體實踐兒童人權。為了使兒童的基本人權,受到各國法律的保障,聯合國將兒童權利宣言落實成為具有約束各國效力的國際公約。 •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990年9月正式生效,全球超過164個國家參與簽署。 • 全文五十四條,除了將前述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所列「平等不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各項「兒童特殊人權」,具體條文化之外,尚且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內涵: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將生命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等一般的基本人權,列入兒童亦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 視兒童為獨立完整的個體,尊重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有表達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 • 明文保障特殊狀況下兒童的權利,如難民兒童,戰爭中或殘障兒童,少數民族兒童等等。
兒童的定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十八歲以下的人,除非簽約國另定法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 • 我國法律對於「兒童」的定義: • 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則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依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 • 刑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以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童工」,皆設有特別保護規定。
身分權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八條: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且取得姓名以及國籍。 • ROC兒童福利法: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 ROC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兒童出生後三十日內,辦理出生登記。 • ROC國籍法第二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優先權與最佳利益原則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 ROC兒童福利法: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 • ROC民法親屬編:法院於處理離婚後親權行使之案件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家庭生長權(一)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而且除非有被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當兒童永久或暫時喪失家庭環境時,應安排收養或安置於適當機構,以盡監護兒童之責任,而且為保證兒童的最佳利益,收養兒童應經合法機關或機構之許可。
家庭生長權(二) • ROC民法:父母濫用親權且經糾正無效,方得經由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全部或一部,且一旦濫用之事由停止,親權可隨時回復。 • ROC民法:離婚後之父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ROC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除有保護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安置外,兒童皆應使其生長於原生家庭。而且,只有在「家庭維持」與「家庭重整」之努力皆無效後,方可作長期安置。
兒童的意見表達權利 • 艾芙琳想要與父親一起生活的意見表達,有無受到法律保障? • 艾芙琳最後能與父親團聚,是因為她作證父親無過失,還是因為她強烈表達與父親在一起生活的意見? • 如果德斯與其前妻爭奪三名子女的監護權,艾芙琳和她弟弟的意見應該被重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