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5

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國際法和國內法不同. 國際法和國內法適用的對象不同。 國際法應經過轉換才能在國內法領域中加以適用。. 各國為何極力爭取海洋範圍?. 海洋的重要性. 1 、資源 — 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2 、政治、軍事 3 、航運. 國際海洋法分類. 國際海洋法分為 : 平時法 ( 各海域範圍及權義、海洋污染 …… ) 、戰時法 ( 海上封鎖 、 海上拿捕 、 海戰行為 ) 本課程以平時法為主. 國際公約. 一 、 1958 年在日內瓦通過了四個與海洋有關的國際公約:

caitir
Download Presentation

國際海洋法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國際法和國內法不同 • 國際法和國內法適用的對象不同。 • 國際法應經過轉換才能在國內法領域中加以適用。

  3. 各國為何極力爭取海洋範圍?

  4. 海洋的重要性 • 1、資源—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 2、政治、軍事 • 3、航運

  5. 國際海洋法分類 • 國際海洋法分為:平時法(各海域範圍及權義、海洋污染……) 、戰時法(海上封鎖、海上拿捕、海戰行為) • 本課程以平時法為主

  6. 國際公約 一、1958年在日內瓦通過了四個與海洋有關的國際公約: 1、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2、大陸礁層公約 3、公海公約 4、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另有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意簽字議定書

  7. 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年於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 1994年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准。 共分17個部份320條文,另有9個附件。

  8.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 • 主要內容:內水、領海、鄰接區、國際海峽、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漁業、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區域、海洋環境的保護及保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發展和轉讓、爭諯的解決等。

  9. 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成就 • 1、新增「專屬經濟海域」 • 2、新增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權 • 3、新增群島基線及群島水域通過權 • 4、全面規範海洋環境保護 • 5、確認公海自由包括科學研究、建造人工島及其他設施之自由等 • 6、重新規範大陸礁層的水域範圍 • 7、相鄰的鄰接區不用劃界

  10. 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缺失 • 1、大多數落後國家之並未因海洋重分配而經濟得以改善:經濟海域及區域開採制度效果不彰。 • 2、海域劃界在傳統的等距原則和公平原則未提供解決方案。 • 3、雖引入爭端解決的條款但又容許排除強制司法爭端解決機制之適用。

  11. 各海域範圍

  12. 我國與海洋法有關之國內法 • 領海及鄰接區法 •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漁業法 • 海岸巡防法 • 海關緝私條例

  13. 海岸線長短--影響海域大小 • 無論1958或1982國際海洋法皆對於海岸線較長或島嶼國或群島國較有利,對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較不利。

  14. 基線 • 為各國劃海域的基準線。 • 為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 • 大比例尺指1:50000~1:200000之間。 • 沿岸低潮線:最低低潮線或平均低潮線皆可。 • 擴大海域管轄權以採最低低潮線較有利。

  15. 正常基線及直線基線 • 一、正常基線:一般海岸平直而非彎彎曲曲的海岸適用。

  16. • 二、直線基線:1951年英挪漁權案國際法院肯定挪威於19世紀所採的基線劃法,連接最突出各點(48點)所形成的線段做為基線。 • 海岸線極為曲折或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的國家即可採用。

  17. 直線基線應遵守之原則 • 1、不得偏離海岸的一般走向。 • 2、圍入基線內的水域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進而形成陸地的部份,即:內水 • 3、所劃的直線基線不得阻隔他國領海與公海或領海與經濟海域之連繫的結果。 • 4、特定海域對於沿海國有特殊經濟利益時得將此海域納入於內水之中。

  18. 直線基線被濫用的情況 1、海岸線平直採直線基線:義大利、古巴 2、海岸有島嶼但並非緊鄰有一系列島嶼:冰島、泰國 3、所選定的直線基線明顯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緬甸 4、不論低潮高地是否有燈塔或其他永久高出水面的設施:埃及沙烏地阿拉伯

  19. 5、所採的直線基線阻斷他國的領海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摩洛哥對西班牙北非小屬地ceuta與melilla造成此結果5、所採的直線基線阻斷他國的領海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摩洛哥對西班牙北非小屬地ceuta與melilla造成此結果 6、顯然均以直線基線劃定其海域,但皆不公佈其所定之基點與基線海圖:北韓、海地、馬來西亞等

  20. 特殊地形的基線 • 一、島嶼:自然形成的陸地,四面環海,於高潮時仍突出水面;但於低潮時若與陸地連接則非島嶼(北寮)。若因堤道而與海岸相連則非島嶼(西嶼、旗津)。 • 島嶼的基線採用正常基線及直線基線。 • 海岸外存有島嶼不影響海岸的基線,而島嶼本身也有基線。

  21. 二、海灣:水曲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始得為海灣,若為海灣則可以封口線做為基線。二、海灣:水曲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始得為海灣,若為海灣則可以封口線做為基線。 • 1、明顯的水曲:以航海者在海岸外以肉眼能判斷 • 2水曲必須呈現陸鎖的形態。 • 3、水曲面積應等於半圓面積。

  22. 符合上述的條件即為海灣,即可劃封口線。 • 以海灣天然入口兩岸低潮線做為封口線,但必須等於或小於24浬。 • 有多條封口線則以劃入的水域最大為主。

  23. 但歷史性海灣不適用以上原則,但必須建立在以下條件:但歷史性海灣不適用以上原則,但必須建立在以下條件: • 1、國家長期對於海域實施有效管轄。 • 2、相關國家對於前項管轄默示同意。

  24. 三、河口: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則以連接兩岸之直線為基線,即以連接兩岸低潮線做為基線。三、河口: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則以連接兩岸之直線為基線,即以連接兩岸低潮線做為基線。 • 四、港口:以港口出口之封口線為基線。 • 五、冰封海岸:由沿海國大致予以認定。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