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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GATT 与 WTO. 世界贸易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经济联合国”. 一、 GATT 与 WTO 的产生 二、 GATT 的局限性 三、 WTO 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四、 WTO 的基本原则 五、 中国与“ GATT 和 WTO ”. 一、 GATT 与 WTO 的产生. 1. 产生背景:. 战后重建政治经济新秩序: 政治秩序 —— UN ( 1945.6 ) 经济秩序 —— IMF 、 WB 、 ITO. 金融问题. 贸易问题. 货币问题. (1945.12). ? ?. (19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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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GATT 与 WTO 世界贸易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经济联合国” • 一、 GATT 与 WTO的产生 • 二、 GATT的局限性 • 三、 WTO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 四、 WTO的基本原则 • 五、 中国与“GATT和WTO”
一、GATT 与 WTO的产生 1. 产生背景: 战后重建政治经济新秩序: • 政治秩序—— UN(1945.6) • 经济秩序—— IMF、 WB、 ITO 金融问题 贸易问题 货币问题 (1945.12) ? ? (1945.12)
2. 产生过程: 1947年在哈瓦那获得通过 1946年美国起草“ITO宪章草案” 送各国议会批准。 此间,美牵头组织23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1947.10谈判结果被整理为单一文本——GATT, 并决定ITO成立之前由GATT代替之临时实施。
后因美国国会未批准,导致ITO夭折 GATT临时实施至1994.12.31(历时47年), “乌拉圭回合(1986—1994)”——GATT最后一轮谈判, 决定于1995.1,1正式成立WTO。 1995.1.1WTO如期成立,创始成员81个,截止 2005年底,成员已达149个。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二、 GATT的局限性 • 法律地位不权威——非正式国际组织; • 缺乏法律约束力; • 无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规则。
三、 WTO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 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 • 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DSB • 与IMF和WB合作 • 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及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最高决策机构, 至少每两年开一次会议 部长级会议 最高执行机构 常设机构 总理事会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专家组 上诉机构 跨部门问 题委员会 服务贸易 理事会 诸边贸易协议 委员会 货物贸易 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 民用航空器 贸易委员会:1 政府采购委员会:1 国际奶制品委员会:1 国际牛肉委员会:1 委员会:6 工作组:1 工作小组:3 委员会:10 纺织品监督机构:1 工作组:2 委员会:2 工作组:2 WTO组织机构图
1995年以来 WTO历届部长级会议 第一届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办。 第二届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办。 第三届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西雅图举办。 第四届于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多哈举办。 第五届于2003年9月10日-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 第六届于2005年11月在香港举行
四、 WTO的基本原则 1. 自由竞争原则: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 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非歧视原则: ——WTO各项规则的基石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任何缔约方给与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特权,应 立即无条件地给与缔约的其他所有各方。 国民待遇原则: 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 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
——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3.关税保护原则: 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 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4.稳定性原则: 要求各成员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如关税减让和服务领域的开 放承诺。 发达国家三年内不得提升。 发展中国三年内可提升,但升幅不得超过5%。
5. 公平贸易原则: 对补贴、倾销等不公平贸易现象允许成员采取反 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进行保护。 6.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下例情况除外: 农渔业产品、国际收支失衡、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 7. 透明度原则: 即保证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及时公开,并定 期接受评审。
8. 互惠原则: 贸易优惠不要求对等互惠。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 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基本原则的例外: 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②幼稚工业保护的例外; ③豁免和紧急行动例外; 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⑤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
豁免和紧急行动例外 • “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议义务而产生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的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 采取保障措施行动必须遵守的条件: 行动前应与有关缔约方磋商 磋商不成,允许进口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允许出口国采取对等报复措施。 保障措施要在无歧视基础上适用于所有从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
五、 中国与“GATT和WTO” 1949年国民党政府申请退出 1947年中国为GATT创始国之一 (1950年退出生效) 1965年台湾当局获GATT观察员地位,直至1971年。 1971年UN恢复新中国合法席位,GATT中止台湾地位。 1980年IMF、WB恢复新中国合法席位。
1982年申请并成为GATT观察员国 1981年恢复与GATT接触 (可出席缔约方年会) 1984年获得GATT特别观察员地位 (可出席GATT代表理事会) 1986年正式申请“复关” 经济体制: 外贸制度: 改革进度表: 1987~1989年四次“答疑”,共计2000多问题。主要涉及
1992年进入实质性谈判 1989~1992年复关进展缓慢 • 美国将“不允许中国复关”作为制裁之一; • 关税总水平43.2%; • 我国承诺全面取消出口补贴。 1994年谈判加紧 1993年关税下调至35.9% (欲为WTO创始国) 复关; 发展中国家地位; 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复关三原则 1994年底复关失败
1995.7,成为WTO观察员国,11月转为入世实质性谈判(37个成员提出谈判意向).1995.7,成为WTO观察员国,11月转为入世实质性谈判(37个成员提出谈判意向). 1995.1.1WTO成立 1996~1998年大幅度降低关税 35.9%(1996年)23% (1997年)17% (承诺2005年) 10% 1997年中日双边谈判结束 为争取1999.11前入世,谈判中进一步开放电讯、金融市场。 WTO新一轮谈判将于1999.11开始,计划为期3年,此间将不吸纳新成员.
1999.11西雅图会议未果 • 美国劳工组织和环保组织的反对; • 欧美农产品矛盾、日美反倾销矛盾; •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问题。 1999.11.15达成中美双边协议 2000.5.19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 2000.6~2001.9.18 与WTO工作组进行多边谈判 2001.11多哈会议召开前结束全部谈判
2001.11.10多哈会议一致通过中国入世 送回人大审议批准(通常应为30天),后国家主席签字. 2001.11.11批准书送达WTO,30天后正式生效 2001.12.11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 台湾入世问题: 2001.11.11多哈会议一致通过台湾入世 2002.1.1台湾成为WTO正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