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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法規條文說明 2010.08. 理事長 鄭信真. Email: twn.npo@msa.hinet.net Website: www.npoalliance.org.tw Tel.: 886-2-25116826 Fax: 886-2-25116819. 公益勸募 條例、許可辦法、施行細則. 募款資格: 公立學校 公益性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已立案的非營利團體 *政府機關、媒體、個人、公司等 皆 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立法緣起.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民國 31 年行政院訂定, 42 年修正發布之職權命令迄今未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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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法規條文說明 2010.08 理事長 鄭信真 Email: twn.npo@msa.hinet.net Website: www.npoalliance.org.tw Tel.: 886-2-25116826 Fax: 886-2-25116819

  2. 公益勸募條例、許可辦法、施行細則 募款資格: • 公立學校 • 公益性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已立案的非營利團體 *政府機關、媒體、個人、公司等 皆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3. 立法緣起 •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民國31年行政院訂定,42年修正發布之職權命令迄今未有修正。 • 勸募之定義、主管機關、發起主體、結束之陳報、徵信、募得款執行成果之審核管理付諸闕如。 • 該辦法因屬職權命令,缺乏罰則以為強制。 • 輔導困難、民眾不易辨認勸募團體之合法性。 • 捐款人意願不無影響,致無法善用社會資源。

  4. 立法目的及精神─1 (一)「公益勸募條例」立法目的 • 有效管理勸募行為 • 妥善運用社會資源 • 促進社會公益 • 保障捐款人權益

  5. 立法目的及精神─2 (二) 「公益勸募條例」立法精神 • 肆應時代潮流、社會變遷及相關法制之不足。 • 提升勸募行為管理法律位階。(辦法提升為條例) • 募款活動管理法制化。 • 募款行為公開透明化。 • 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政治、宗教活動性質特殊宜另以其他法令規範) • 採備查制(不涉對外勸募予以低密度管理)及許可制(涉向外勸募給予較高密度管理)雙軌制。

  6. 公益勸募條例、許可辦法、施行細則 募款資格: • 公立學校 • 公益性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已立案的非營利團體 *政府機關、媒體、個人、公司等 皆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7. 勸募主管機關 • 依勸募活動地點而定 • 跨縣市、全國性:內政部社會司 • 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科)

  8. 必要支出 8.7% 1% 15% 8% 15% *前項勸募所得為物品者,依捐贈時時價折算。

  9. 勸募活動流程

  10. 公開徵信 *收據格式範例 • 刊登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若以上皆無,刊登於新聞或電子媒體。(細則5) • 每6個月刊登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細則6) • 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姓名,捐贈之「財物」、「年月」、「用途」。 (細則15)

  11. 財務返還 (條例22) • 因不具勸募主體資格, 未經取可獲許可被撤銷、廢止, 以及逾期進行募款者, 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 如難以返還應交主管機關, 依原勸募活動計劃或相關目的, 委託相關團體執行。

  12. 不當與不實之募款 (條例24-30) • 經制止不遵守,處金額不等之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罰款3千至20萬) • 併罰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 情節重大者廢止勸募許可; 有犯罪嫌疑時移送司法機關。

  13. 結論 社會上各種公益活動蓬勃發展,且涉及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種類、態樣不一,為有效管理,避免資源錯置、分配不均、對募款團體之輔導,實有促其公開透明化、法制化以建立社會公信,促進社會公益之必要,期以有效善用善款發揮最大功效,因應團體、社會重大改變或遭天然災害,鼓勵民間熱烈捐輸,防範不肖人士利用人性、媒體報導假愛心真斂財等不法情事發生,便利民眾辨識合法的勸募團體,並將勸募行為導入正軌,以正視聽。

  14. 組織治理Governance • 募款誠信Accountability • 服務效率 Efficiency • 財務透明Transparency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發起組織與學者專家取得的共識

  15. 責信機制 自律 • 由NPO自行發佈 透過會訊、年報,或在網站揭露服務工作成果報告、各項財務報告、捐款明細徵信,並有透過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來達成責信的要求。 • 加入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遵守聯盟規定的自律公約及規範,並每年提供工作成果報告及財務報表給聯盟,公告上網在聯盟網站,讓社會大眾及各界自由查閱,已實施3年。

  16. 公益團體自律公約-1 第一條       組織的非營利原則 1.1       本組織願意堅持不分配結餘給予組織運作相關人員。 第二條       組織治理與監督 2.1       本組織願意建立符合組織發展的決策機制及管理制度。 2.2       本組織之理(董)監事會承諾負責監督組織管理及財務預算,發揮治理監督功能。 第三條       募款誠信 3.1       本組織承諾在募款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為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並與組織使命一致。 3.2       本組織承諾將募款成本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3.3       本組織承諾對於幕得款項之捐款資料辦理徵信,但對捐款人個人資料嚴加保密。 3.4       本組織願意公佈所募得捐款額度及其使用流向。 3.5       本組織願意公佈捐款使用成果。 本自律公約之目 的為提升社會大 眾對非營利組織 的認識及信任, 及協助捐款人了 解非營利組織運 作狀況,同時, 鼓勵非營利組織 承諾及實踐組織 的公信力及責信 ,以增進非營利 組織之公益形象 及社會使命。

  17. 公益團體自律公約-2 • 第四條       服務績效 • 4.1       本組織承諾達成工作目標,展現服務績效。 • 4.2       本組織願意訂定具體服務目標,並提出適切的評估方法,展現服務效益。 • 第五條       財務透明 • 5.1       本組織願意每年公佈年度收入與支出,提供正確、及時的財務報告,並接受監督和諮詢。 • 5.2       本組織願意定期公開組織經費流向。 • 第六條       資訊公開 • 6.1       本組織願意主動將業務相關資訊以社會大眾容易取得的方式公告之。 • 6.2       本組織願意對於社會大眾針對組織運作(諸如募款行為、經費流向、服務績效)等議題的詢問,積極且正確的回應,以尊重大眾知的權益。 • 第七條       利益迴避 • 7.1       本組織承諾與組織運作相關人員均主動迴避任何組織與個人之利益輸送。

  18. 公益團體自律規範-1 第一條       組織的合法性 1.1       非營利組織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章。 1.2       非營利組織之運作必須遵守組織(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稱捐助章程;社團法人稱組織章程) 。 第二條       組織的使命 2.1 章程應明確陳述具有服務公眾利益的使命及目標。 第三條       組織的非營利原則 3.1堅持不分配結餘給予組織運作相關人員。 第四條       組織治理與監督 4.1組織應建立符合組織發展的決策機制及管理制度。 4.2 理(董)監事會應負責監督組織管理及財務預算,發揮治理監督功能。 非營利組織具有服務社會大眾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使命,為發展此責信指標之目的及鼓勵非營利組織承諾及實踐組織的公信力,提升社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信任,以發揮非營利組織之社會功能與使命。

  19. 公益團體自律規範-2 第五條       募款誠信 5.1在募款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應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應符合組織使命。 5.2 應將募款成本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5.3 募得款項之捐款資料應辦理徵信,但捐款人個人資料須加以保密。 5.4 應公布所募得善款額度及其使用流向。 5.5 應公布善款之使用成果。 第六條       服務績效 6.1 盡力達成工作目標,展現服務績效。 6.2 必須訂定清楚的具體服務目標及方案。 6.3每一服務方案都訂有評估流程。 6.4 定期評估組織工作是否符合組織使命與目標。

  20. 公益團體自律規範-3 第七條       財務透明 7.1 每年公布年度收入與支出,提供真實準確和及時的財務報告,接受監督和諮詢。 7.2 應公開組織經費流向。 第八條       資訊公開 8.1應主動將業務相關資訊以社會大眾容易取得的方式公告之。 8.2對於社會大眾所提出對於組織運作(諸如募款行為、經費流向、服務績效)等議題的詢問,須積極且正確的回應,以尊重大眾知的權益。 第九條       利益迴避 9.1 組織運作相關人員均應主動迴避任何組織與個人之利益輸送。 第十條       組織互動倫理 10.1和社會其他組織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避免任何形式的惡性競爭。

  21. 募款監督-1 各國有不同的監督/認證組織運作內容與程度,可從下述八個部分進行瞭解: 1.組織結構 一個正式的組織結構(包含董事會及相關專業成員)(如:美國、加拿大) 一個標誌象徵(如:奧地利) 2.監督/認證方式及執行者 • 監督/認證組織內部成員(專業背景員工或志工) • 外包給專責會計師工會成員審查,再將審查資料回交

  22. 募款監督-2 3.認證方式 • 一般申請進行審查(通常有幾個程序,會內初審、委員會複審、董事會決議,然是否一定三階層各國不同) • 實地訪查(有接獲抱怨進行處理、隨機抽查、週期性抽查) • 問卷調查與填寫 4.最後認證裁決 • 被拒絕認證的組織,是否可以有提供限期改善的空間 • 再次請求重新檢視 • 反辯的機會 • 審查資料結果在決議前,是否有與該受認證組織討論的空間

  23. 募款監督-3 5.裁決的說明 監督/認證組織的角色 協助受認證組織完成高標準責信 只負責審查結果的裁決,不主動提供協助 是否提供拒絕認證的原因解釋資訊 6.裁決之後 重新申請認證的期間(隨時、三個月、一年之後或其他)

  24. 募款監督-4 7.認證組織的審查結果報告 • 未能取得認證的組織資訊公開與否 只公布獲得認證組織、其他未公布 完全不公布任何資訊 8.適合接受認證監督的組織 • 慈善組織(各國對慈善組織的定義與範圍各有不同) • 當地國家是否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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