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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期貨與選擇權

ch12 期貨與選擇權. 林憬.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意義.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以現貨市場的商品做為標 的資產,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型態是以 「契約」的方式 主要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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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期貨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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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12 期貨與選擇權 林憬

  2.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意義 •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以現貨市場的商品做為標 • 的資產,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 •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型態是以「契約」的方式 • 主要的種類 • 􀂄 遠期契約 • 􀂄 期貨 • 􀂄 選擇權 • 􀂄 交換

  3. 遠期契約 • 遠期契約是指買賣雙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時點,以特定價格買賣標的物的交易契約。 • 遠期契約的內容包括標的物之定義、品質、 • 數量、交割日、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 • 常見的遠期契約有遠期外匯契約、遠期利率協定等。

  4. 期貨 • 由期貨的英文Futures可知,期貨就是“未來的商品”之意。所以買賣期貨,就是買賣未來東西的一個契約。 • 期貨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農產品交易市場,為了規避價格的大幅波動,買賣雙方便事先簽訂契約,約定好數量、價格與日期以便進行貨物的交易。 • 直到1848年美國成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期貨的交易方式便成型了。

  5. 期貨的意義 • 期貨是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 • 期貨契約的內容是由交易所制定 • 將交易標的物、數量、到期月份、漲跌幅限、交割方式等要件規範在契約當中,稱為「標準化」。

  6. 期貨並非貨物,只是一張允諾買進或賣出貨物的契約,此外為了創造流通市場,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期貨契約必須符合幾項條件。期貨並非貨物,只是一張允諾買進或賣出貨物的契約,此外為了創造流通市場,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期貨契約必須符合幾項條件。 • 契約標準化,針對契約的訂定統一標準,方能夠集中競價。 • 採取每日結算制度並由結算所統一負責,以降低違約風險。 • 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合約價格,期能使參與者根據最新資訊作出判斷。

  7. 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將標的規格與等級、合約價值、價格計算方式、與結算時間統一,使合約之間除價格之外完全相同,以利合約集中競價交易,增加流動性。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將標的規格與等級、合約價值、價格計算方式、與結算時間統一,使合約之間除價格之外完全相同,以利合約集中競價交易,增加流動性。

  8. 期貨的種類 • 期貨契約可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 • 商品期貨 • 農產品期貨(如黃豆期貨)、金屬期貨(如黃金期貨)、能源期貨(如原油期貨) • 金融期貨 • 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外匯期貨

  9. 期貨契約的內容 • 標的物:每一期貨契約必定有其標的物,例如,黃豆期貨之標的物即為黃豆。 • 數量:亦即期貨契約的規格大小。 • 每一期貨契約必須將契約規格加以固定, • 例如一口日圓期貨契約為12,500,000萬日圓; • 一口黃金期貨契約為100盎司; • 台指期貨的契約乘 • 數為新台幣200元( 每1 點為新台幣200)。

  10. 期貨契約的內容 • 到期交割月份:亦即期貨契約的到期月份。 • 各期貨契約都有特定的到期月份 • 例如台指期貨自交易 • 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外加上三個接續的季月(3月、6月、9月、12月)。 • 以2009/12/4來看,目前市場上計有2009/12 、2010/1 、2010/3 、2010/6、2010/9共五個不同到期月份的台指期貨契約。

  11. 期貨契約的內容 • 漲跌幅限:限制漲跌停價格範圍,例如台指期貨的漲跌幅限制為前一營業日結算價上下7% 。 • 最後交易日:是指契約最後交易的期限,過了該日,所有未平倉的期貨契約均將進行交割作業。 • 因此,不想交割的投資人,必須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完成沖銷。 • 例如:台指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交割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 (同最後交易日)。

  12. 交割方式:期貨的交割方式由交易所指定,可以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兩種。例如,台指期貨採行現金交割。交割方式:期貨的交割方式由交易所指定,可以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兩種。例如,台指期貨採行現金交割。

  13. 以臺股指數期貨為例,交割月份為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以臺股指數期貨為例,交割月份為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 • 合約價值為200*指數,最小跳動點為一點,也就是200元,交割一律採現金結算。

  14. 每日結算則是指每日收盤後,由交易所選定收盤價做為當日結算損益的依據,有虧損者當日就從保證金帳扣除虧損金額並轉移至獲利者帳戶。每日結算則是指每日收盤後,由交易所選定收盤價做為當日結算損益的依據,有虧損者當日就從保證金帳扣除虧損金額並轉移至獲利者帳戶。 • 虧損超過一定範圍(低於維持保證金門檻)必須當日繳存金額彌補虧損,否則便會被強制平倉出場。

  15. 由於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因此,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由於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因此,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 • 目前金融期貨的交易比重已至 78% 躍為主流。而金融期貨中利率期貨佔6成多,股價指數期貨則佔24%左右,匯率期貨則佔不到一成。

  16. 期貨交易 • 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辦理開戶,可向專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經紀商」、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辦理。 • 交易時間:不同種類的期貨契約交易時間不一定相同,以國內的指數期貨為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

  17. 期貨交易是在集中市場進行,所有委託單集中至交易所,由交易所進行撮合。期貨交易是在集中市場進行,所有委託單集中至交易所,由交易所進行撮合。 • 撮合成交後的結算或交割工作則由「結算機構」來負責,並保證合約的履行。 • 在我國,所有買賣期貨之委託皆集中至「台 • 灣期貨交易所」進行撮合,後續的結算或交割工作則由「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

  18. 期貨保證金 • 開戶完成後,交易人必須至期貨商指定之金融 • 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交易前必須將保證金由個 • 人之存款帳戶轉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 • 戶」中,才能下單從事期貨交易。 • 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都有履約之義務,因此,買、賣雙方都要繳交保證金,以做為履約之保證。

  19. 保證金 • 期貨的原始保證金通常為契約價值的5% • ~15%,槓桿作用相當高,風險很大。 • 例如在指數7000 點時,一口台指期貨的契 • 約價值是140萬元台幣,可是投資人只要付 • 7萬7千元的原始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大約為合約價值的5.5%。

  20. 保證金的種類 • 原始保證金:投資人下單委託前應繳交的保證金。 • 維持保證金:期貨交易人持有期貨部位所必須維持在帳戶中的保證金最低限額。 • 當期貨交易人的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即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期貨交易人必須補繳至原始保證金之水準。 • 倘若交易人無力補繳,則期貨商會在市場上進行沖銷(俗稱斷頭)。P.268

  21. 逐日結算 • 投資人所持有的期貨部位,在每一營業日之營業時間結束後,會依據「結算價」計算損益,稱為「逐日結算」。 • 結算價:係指結算機構用來進行逐日結算所採用的價格。

  22. 例如台指期貨的結算價為「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例如台指期貨的結算價為「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 結算後如果有盈餘,則將款項撥入保證金帳戶;如果有虧損,則自保證金帳戶中扣除。 • 透過逐日結算的方式,可以降低買賣雙方違約的風險。

  23. 逐日結算實例 • 假設台指期貨的原始保證金為12萬,維持保 • 證金9萬6千,老王在10/11以6620點買進 • 1 口台指期貨, 倘若10/11 、10/12、1 0/13 結算價分別為6500 、6220 與6450,請列出逐日結算之情形。

  24. 期貨交易成本 • 手續費:買進及賣出期貨皆需繳交手續費。 • 期貨經紀商會依對客戶提供服務之多寡、交易之性質及客戶交易量之大小,而收取不同額度之手續費。 •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交易人均需負擔,由 • 期貨商代徵繳納。 • 期貨是按每次交易的契約金額課徵,選擇權則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

  25. 期貨交易成本 • 目前國內各期貨與選擇權商品的期貨交易稅稅 • 率如下: • 􀂄 股價指數期貨:十萬分之4 • 􀂄 30天期利率期貨契約:百萬分之0.125 • 􀂄 10年期公債期貨:百萬分之1.25 • 􀂄 黃金期貨與台幣黃金期貨:百萬分之2.5 • 􀂄 選擇權契約:千分之1

  26. 到期前平倉 • 期貨契約到期前,交易人可以進行與原持有期 • 貨部位「方向相反」的交易,以結清原有的期 • 貨部位, 稱為「平倉」、「對沖」或「沖銷」。 • 􀂄 例如交易人在12月4日買進一口12月到期的 • 台指期貨,由於後來台指期貨價格上漲想獲 • 利了結,於是在12月10日賣出一口12月到 • 期的台指期貨,將部位結清。

  27. 到期交割 • 期貨契約到期時,買賣雙方就必須按照契約內容履行交割義務。 • 􀂇 期貨交割方式有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兩種 • 實物交割:買方交錢,賣方交貨 • 現金交割: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現金收付 • 傳統的大宗物資商品期貨多半採實物交割方,如黃豆期貨。 • 許多金融期貨並無實體可供交割,而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交割,如股價指數期貨。

  28. 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有三項p.264 • 即為一般常見的避險、投機、價格發現。 • 現貨市場 中常有放空之限制,例如除權需回補等。股價指數期貨則多空均不受限制,同時 股價指數期貨也具有成本較低、變現性較好之優點,對避險者而言是相當好之工 具,同時亦提供了一般投資人與投信公司基金經理人規避手中持有大量現股,而 可能遭逢的價格下跌風險。因此,只要熟悉期貨避險操作的方式,將有助於投資 大眾規避可能發生的現貨損失。

  29. 何謂選擇權 • 選擇權(英文為option)跟期貨一樣也是衍生性契約,契約的賣方允諾買方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或特定日之前,有權力以特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 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債券、匯率、利率、期貨等等;亦可以是實物商品,例如石油、黃金、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等。

  30. 賣方以一定代價(權利金)將約定之「權利」賣給買方,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要求履約之權利;賣方賺取權利金,負擔履行契約之義務。選擇權分買權及賣權兩種:賣方以一定代價(權利金)將約定之「權利」賣給買方,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要求履約之權利;賣方賺取權利金,負擔履行契約之義務。選擇權分買權及賣權兩種:

  31. 買權(call)︰買方有權於到期時依契約所定之規格、數量及價格向賣方「買進」標的物 • 賣權(put)︰買方有權於到期時依契約所定之規格、數量及價格將標的物「賣給」賣方

  32. 選擇權的「買權(call option)」--從買權開始認識選擇權 • 選擇權有買權與賣權兩種,在這邊我們舉一個生活中的買權範例來幫助大家初步了解選擇權。 • 在台中鄉下,林桑為小麥田農,高桑則在林桑田邊開了一家麵粉場,高桑怕小麥價格上漲製造成本增加, 於是聰明的高桑與林桑就簽訂一只契約, 契約內容為: 到小麥收成時,高桑有權利向林桑以50元一斤的價格,向林桑收購小麥,但是高桑要先付5元的簽約金給林桑 。

  33. 這張契約即是選擇權的買權契約,高桑為此買權的買方,他花的5元的代價,取得了小麥收成時以一斤50元的價格向林桑購買小麥的權利,視情況高桑有權不履約。這張契約即是選擇權的買權契約,高桑為此買權的買方,他花的5元的代價,取得了小麥收成時以一斤50元的價格向林桑購買小麥的權利,視情況高桑有權不履約。 • 林桑為此買權的賣方,他以5元的價格將這個權利賣給了高桑,林桑賺這五元的權利金,但負有履約的義務。 • 小麥收成時間就是這張買權的約定時間,50元即為約定價格。

  34. 高桑的到期損益圖--買入買權

  35. 高桑為買入買權,到期時如果小麥市價低於契約約定的50元,則高桑必會選擇不履行此張選擇權契約(因為在市場裡他可以買的更便宜),則他的最大損失就是當初付出的5元權利金。高桑為買入買權,到期時如果小麥市價低於契約約定的50元,則高桑必會選擇不履行此張選擇權契約(因為在市場裡他可以買的更便宜),則他的最大損失就是當初付出的5元權利金。

  36. 55元為損益兩平點,如市價大於55則此張選擇權便為獲利的情況,此時高桑便會履約,此獲利剛好可用來抵銷製造成本的提高,也就達到當初規避小麥上漲風險的目的。55元為損益兩平點,如市價大於55則此張選擇權便為獲利的情況,此時高桑便會履約,此獲利剛好可用來抵銷製造成本的提高,也就達到當初規避小麥上漲風險的目的。 • 高桑是一個以選擇權避險的案例,如果是一般的投資(投機)情況,就買進買權而言,從圖中我們就不難理解選擇權「風險有險,獲利無窮」的說法了。

  37. 林桑的到期損益圖--賣出買權

  38. 林桑為賣出買權,林桑顯然是預期小麥價格將不會有大變動或是僅微幅下跌,賣出此買權契約林桑可先取得5元的權利金,只要到期時小麥市價不高於損益兩平的55元,高桑就不會履約,林桑也就可以穩賺這5元的權利金,但如果價格上漲超過55元,則高桑就會履約,林桑就出現虧損。

  39. 選擇權的「買權(call option)」:買權的權利持有者或買方,有權利在特定日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從賣方買進特定數量的商品。持有(買進)買權的人是對標的物看漲。

  40. 選擇權的「賣權(put option)」 • 介紹完買權,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賣權。 • 選擇權的「賣權(put option)」的定義為,賣權的持有者或買方有權利在特定日或特定日之前,以特定的價格將特定數量的商品賣給賣權的賣方,持有(買進)賣權的人是對標的物看跌。

  41. 一樣以林桑跟高桑的例子來看,如林桑預期小麥可能有下跌的風險,於是兩人訂一個賣權契約,內容為:到小麥收成時,林桑有權利以50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高桑,但是林桑要先付5元的簽約金給高桑,以取得這個權利

  42. 林桑為買進賣權,到期時如果小麥市價高於契約約定的50元,則林桑必會選擇不履行此張選擇權契約(因為在市場裡他可以賣到更高的價錢),則他的最大損失就是當初付出的5元權利金。林桑為買進賣權,到期時如果小麥市價高於契約約定的50元,則林桑必會選擇不履行此張選擇權契約(因為在市場裡他可以賣到更高的價錢),則他的最大損失就是當初付出的5元權利金。 45元為損益兩平點,如市價低於45則此張選擇權便為獲利的情況,此時高桑便會履約,此獲利剛好可用來抵銷小麥銷售價下跌的損失,也就達到當初規避小麥下跌風險的目的。  

  43. 高桑為賣出賣權,他顯然是預期小麥價格將不會有大變動或是僅微幅上漲,賣出此賣權契約高桑可先取得5元的權利金,只要到期時小麥市價不低於損益兩平的45元,林桑就不會履約,高桑也就可以穩賺這5元的權利金,但如果價格下跌超過45元,則林桑就會履約,高桑就出現虧損。

  44. 選擇權的「賣權(putl option)」: • 選擇權的「賣權(put option)」:賣權的權利持有者或買方,有權利在特定日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賣給賣方特定數量的商品。持有(買進)賣權的人是對標的物看跌。

  45. 權利金與保證金 • 權利金: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值,權利金係由供需決定,且隨各種市場狀況變動,其決定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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