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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配合 IFRS 轉換法規修訂之調查. AUDIT.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對象 第一次:紐、澳、英、美、新、日及中 第二次:加、澳、韓、英、美、中、泰及印尼 問卷 第一次: 1. 財務報表編製相關法規 ( 上市及非上市 ) ; 2. 稅務申報規範; 3. 任何與 IFRS 轉換存有衝突之法規 第二次: 1. 分配盈餘之基礎; 2. 稅務申報之基礎; 3. 金融監理之法規; 4. 公司及證券法規. 回函彙整 (1). 紐西蘭 2007 年 1 月 1 日轉換,採 NIIFRS 非上市採用 (differential reporting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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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配合IFRS轉換法規修訂之調查 AUDIT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 對象 • 第一次:紐、澳、英、美、新、日及中 • 第二次:加、澳、韓、英、美、中、泰及印尼 • 問卷 • 第一次: • 1.財務報表編製相關法規(上市及非上市);2.稅務申報規範;3.任何與IFRS轉換存有衝突之法規 • 第二次: • 1.分配盈餘之基礎;2.稅務申報之基礎;3.金融監理之法規;4.公司及證券法規
回函彙整(1) • 紐西蘭 • 2007年1月1日轉換,採NIIFRS • 非上市採用(differential reporting framework) • 最大預期之修改:財稅一致之修訂計畫 • 澳大利亞 • 2005年1月1日轉換,採AEIFRS (沒有例外) • 下列報表,申報期間延長15天 • 首次採用年度之半年報 • 首次採用IFRS所編製之初步年度報告 (preliminary final reposts) • 預計修改盈餘分配之基礎(是否以綜合損益為基礎) • 另外,因IFRS會計結果之改變,有可能修改thin capitalization regime之規定 3
回函彙整(2) • 英國 • 2005年1月1日轉換,採用EU-IFRS;2007年AIM • 盈餘分配採用IFRS下個別財務報表(第二次問卷回覆) • 2005年1月1日公司法修訂(未上市母公司得自願採IFRS) 4
回函彙整(3) • 美國 • 目前並無草案修改國內上次公司得採用IFRS之規定 • SEC修改Regulation S-X增訂 • 清楚且無保留遵循IASB發布之IFRSs之說明 • 2008年5月允許非上市公司採用IFRSs • 預計修改國內上次公司不得採用IFRS之原規定 • 新加坡 • 第一次回函表示無已發生或預計之修改 • 可能修改採用IFRS for SME 5
回函彙整(4) • 日本 • 公司法預計修改當地未上市公司無須編製合併財報,預計採用IFRS將修改此一規定。 • 中國 • 證交法未有配合修改之處 • 修訂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 •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6
資料蒐集彙整(1) • 韓國 • 證交法之修改 7
資料蒐集彙整(2) • 加拿大 • CSA修改National Instrument 8
資料蒐集彙整(3) • 加拿大 9
資料蒐集彙整(4) • 加拿大 10
續後研究方向 • 第二次問卷 • 本調查已針對第一次回函之缺失,改善問卷之內容,以設計第二次問卷。 • 將針對未盡完整之回函,進行第二次問卷之調查。 • 截至12月15日,目前僅有英國會員所回函,但仍不完整─未明確指出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規之詳細修改段落及條文 • 持續瞭解各國法規之修改情況,修改報告之內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