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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 亞太工程師 簡 報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 執行長 余德銓

APEC 亞太工程師 簡 報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 執行長 余德銓. 一、何謂亞太工程師.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 鑒於全球化時代來臨,跨國工程專業服務早已成為近年流行趨勢,為克服專業技術人力流通之瓶頸, 建立一套國際化的專業技術人力標準認證制度,實有必要。 經由認許 (Recognition) 各會員經濟體 (Economy) 中具有相當資格和實務經驗的專業技師為亞太工程師,並透過雙邊多邊協議,以促成各會員經濟體間工程專業服務流通之目的。. 二、 亞太工程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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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 亞太工程師 簡 報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 執行長 余德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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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APEC 亞太工程師簡 報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執行長 余德銓

  2. 一、何謂亞太工程師 •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鑒於全球化時代來臨,跨國工程專業服務早已成為近年流行趨勢,為克服專業技術人力流通之瓶頸,建立一套國際化的專業技術人力標準認證制度,實有必要。 • 經由認許(Recognition)各會員經濟體(Economy)中具有相當資格和實務經驗的專業技師為亞太工程師,並透過雙邊多邊協議,以促成各會員經濟體間工程專業服務流通之目的。

  3. 二、亞太工程師組織 • 亞太工程師組織-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各成員之專業工程師資格相互認證的機制。 • 此機制之核心為「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由其協調運作各成員之認證組織。 • 組織成員要成立其自身的認證組織-「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以建立該成員之工程師認證制度,並代表該成員參加「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之協調運作。

  4.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 APEC) 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 (HRDWG) 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 (Coordinating Committee) 各成員之監督委員會 (Monitoring Committee Of Each Signatory) 三、亞太工程師組織

  5. 四、亞太工程師組織成員 • 目前參加協調委員會之成員共13個 • 創辦成員(於Nov. 1999成立): Australia, Canada, Hong Kong, Japan, Korea, Malaysia, New Zealand • 後來參加者 Indonesia, Philippines, U.S.A., Thailand • 2005- 我國,Singapore入會

  6. 五、亞太工程師須具備之資格要件 • 修畢經認定獲承認之工程教育課程。 • 必須是在所屬經濟體內獨立執業之技師。 • 畢業後至少七年的實務經驗。 • 曾負責重要的工程業務至少兩年以上。 • 維持令人滿意的持續專業發展(CPD) 。

  7. 六、目前亞太工程師之科別共15類我國暫時申辦5類六、目前亞太工程師之科別共15類我國暫時申辦5類 • 土木(Civil) • 結構(Structure) • 環境(Environmental) • 大地(Geotechnical) • 機械(Mechanical) • 電機(Electrical) • 工業(Industrial) • 資訊(Information) • 生物(Bio-Engineering) 10.化學(Chemical) 11.礦冶(Mining) 12.航太(Aerospace) 13.消防(Fire) 14.石油(Petroleum) 15.建築設施(BuildingServices) 16.運輸(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8. 七、亞太工程師國際組織之形成 • a. 1995年APEC領袖在大阪集會。 • b. 1996年APEC HRD相關部長在馬尼拉討論加速 推動會員間之專業證照相互認許。 • c. 1996年APEC HRDWG在紐西蘭集會時,通過澳洲提案,將認許方向先針對專業工程師。 • d. 1997年在馬尼拉研討認定專業工程師資格,及推動亞太工程師制度相關細節。 • e. 1999年在雪梨成立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 (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 Committee)

  9. 八、我國為何推動加入 • a. 近年跨國工程專業服務潮流早已展開,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專業技師的國際認證制度,實有必要。 • b.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相關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及政府採購協定(GPA)將加速工程服務業市場全球化。 • c. 由於我國位於亞太地區,且為APEC正式會員,加上亞太工程師制度具有彈性與國際化之前瞻性等因素,因此採行該制度,對於我國專業技師資格國際化,最為適合有利。

  10. 九、我國加入經過(1) • a. 由政府民間相關單位於2003年5月22日成立「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推動委員會」,並由工程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協助推動委員會進行籌備工作。 • b. 推動委員會在主任委員陳振川教授、副主任委員莫若楫博士領導及專業服務團隊召集人謝季壽等學者、專家全力投入下,順利於2003年6月加入「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國際組織,成為準會員(Provisional Member)。

  11. 我國加入經過(2) • c.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004年10月13日行文,委託中國工程師學會成立「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 。 • d.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為一非官方組織(NGO)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為中華台北經濟體唯一受政府委託主辦亞太工程師各項事宜。 • e. 2005年3月「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推動委員會」改組為「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正式向「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國際組織提出成為正式會員申請案。

  12. 我國加入經過(3) • f. 2005年6月「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於在香港召開第5次委員會議時審查申請案,我國得以順利通過成為「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正式會員。 • g.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目前由莫若楫博士擔任主委,工程會陳振川副主委以及中國工程師學會呂學錦理事長擔任監察人, 李建中董事長及謝季壽董事長擔任副主委。

  13. 十、本委員會主要任務(1) • 依據本委員會簡章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係接受委託推動下列業務: • a.接受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授權,辦理國內亞太工程師資格認證。 • b.與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聯繫,處理亞太工程師相關事宜,並參與其會務運作,主辦、協辦及參加相關會議或研討會。 • c.辦理國內亞太工程師經認證後之註冊、發照、換照與稽查列管。

  14.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2) • d.協助政府處理有關亞太工程師資格相互認許之雙邊或多邊協議之簽訂。 • e.依雙邊或多邊協議,辦理經由國外認證之外籍亞太工程師之資格認許及其註冊與列管。 • f.與各國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保持聯繫,交換亞太工程師相關訊息與資料。 • g.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15. 十一、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16. 十二、亞太工程師審查作業辦法 • 我國亞太工程師之審查作業依據「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審查標準」辦理。 • 審查頻率以每年辦理兩次為原則。 • 審查程序分三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由初審小組辦理,包括申請人填送資料之檢視、面試等。 ◎第二階段由審查組辦理、審查初審小組所提出之報告,並作成合格與否決議。 ◎第三階段由本委員會辦理,將就審查組報告作成通過與否之核定。

  17. 十三、推動相互認許之問題探討 • 1.對誰有利? • 2.對誰不利? • 3.相互認許實質進展緩慢 • 4.澳紐單方承認各國亞太工程師

  18. 1.對誰有利? • 個人及組織工作機會增加: 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 程顧問公司服務的亞太工程師,因為從事 亞太地區工程技術服務機會,將可順理成 章取得國外當地專業技師證照,因而提昇 其個人及組織資歷。 • 移民國外個人資歷得以順利銜接: 對有意移民的國內專業技師,透過機制將 可取得當地證照,個人資歷得以順利銜接。 • 符合WTO工程服務業市場全球化趨勢,也是我國突破政治孤立,獲得實質承認的機會。

  19. 2.對誰不利? • 各國國內技術服務市場開放外籍專業技師執業,恐影響其國內專業技師業務及服務品質,因此各國均審慎處理 • 我國在展開對外談判時要如何維護整體利益是重要課題。

  20. 3、相互認許實質進展緩慢 • 國際間之相互認許制度,雖然以大英國協為主的國家地區間已行之有年,但是亞太地區部份國家,因為技師的資格及權責,與大英國協國家不同,因此相互認許制度之推動尚待時間之醞釀。 • 澳洲雖與日本簽訂相互認許協定,但無實際進展。 • 我國由於外交推動並不容易,但在2007年 12月18日由中國工程師學會(CIE)與馬來西亞工程師學會(IEM)簽署初步備忘錄(MOU),同意雙方開始發展包括亞太 工程師在內之各項交流。

  21. 4、澳紐單方承認各國亞太工程師 • 紐西蘭因為市場澎渤,但是專業人才不足,因此紐西蘭專業工程師學會(IPENZ)業已承認,凡經我國審查通過註冊之亞太工程師,視同取得紐西蘭Charter Engineer ,再經當地實習,就可取得專業工程師(CPEng) 。 • 目前澳洲即將提出類似紐西蘭之制度。 • 我國目前已有四位亞太工程師申請獲得紐西蘭專業工程師學會頒發會員證書成為紐西蘭專業會員。

  22. 十四、相互認許模式 a.雙邊認許 • 日本-澳洲相互認許 • 香港-加拿大相互認許 c.相互認許模式建議 • 經由可行性研究我國較適合採雙邊相互認許模式 • 目前相互認許協議均排除經由第三國取得PE資格者申請跨國執業 b.多邊認許 • 東南亞國協工程服務相互認許(ASEAN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on Engineering Services)

  23. 十五、我國推動相互認許之策略 • a.選擇性談判策略 • b.階段式推展

  24. a、選擇性談判策略 1.擬定推展相互認許國家之優先順序: 考量我國體制與他國的差異性、推動相互認許之 難易性、工程市場規模之評估以擬定優先順序; 如馬來西亞與菲律賓採臨時許可制,紐西蘭與澳洲開放其他經濟體註冊之亞太工程師註冊等有條件開放國家,可列為優先推動目標;香港與採保護政策之泰國,則暫時不予考慮。 2.選擇適當對象進行初步諮商 選擇較適當之國家展開初步諮商對談,瞭解他國與我相互認許之意願,如技師人數與我國相近之馬來西亞及紐西蘭與澳洲。

  25. b、階段式推展 3.漸進式推展我國相互認許類科 : 採分階段方式,初期以一至二類科進行相互認許俟成熟後再逐步擴大類科 4. 採臨時許可制(Temporary Special Permit) : 對跨國技師先採臨時許可方式,要求與我國技師合作一定之期間,以取得本地知識與經驗,再藉由相互認許架構跨境執業。

  26. 5.積極參與國際工程師資格相互認許事務: 建立專責機構或由政府授權,積極參與國際認證交流活動,促進我國與國際良好互動,降低未來互認之障礙。 6. 培養亞太工程師取得外國PE資格: 鼓勵大型顧問公司與澳紐顧問業業務合作,培養本國AEPC Engineer獲得當地經驗,協助其成為註冊工程師。

  27. 7.排除學歷認證之障礙: 我國於2008年已成為華盛頓協議正式會員,目前已排除學歷認證之障礙,今年2009年6月已順利申請加入國際工程師流動論壇(EMF) 。 8.研擬我國之配套措施: 研議未來跨國技師資格之設定、執業方 式、再評估項目與方式、法令與管理規範之調整,以建立我國與他國進行相互認許諮商談判之底線。

  28.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簡報完畢敬請指教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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