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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0 年 4 月. 一、 ECFA 原產地證明書 1.ECFA 附件 2.ECFA 早收貨品臨時原產地之行政程序 3.ECFA 產證填寫須知 4.ECFA 產證申請及結案流程 二、加工證明書及第三國出口產證 三、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簡報大綱.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一、 ECFA 原產地證明書. ECFA 附件 1 貨品貿易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267 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539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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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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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0年4月

  2. 一、ECFA原產地證明書 1.ECFA附件 2.ECFA早收貨品臨時原產地之行政程序 3.ECFA產證填寫須知 4.ECFA產證申請及結案流程 二、加工證明書及第三國出口產證 三、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簡報大綱 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3. 一、ECFA原產地證明書 ECFA 附件1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2

  4. 我方早期收穫產品(我方降稅) 3

  5. 陸方早期收穫產品(陸方降稅) 4

  6. 早期收穫產品 - 降稅情形 備註:雙方採相同降稅模式,但適用不同標準,雙方降稅速度與幅度相當 5

  7.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1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cweb.trade.gov.tw/)\專題報導\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了解更多資訊)\ 早收清單查詢 6

  8.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2 進入ECFA官網(www.ecfa.org.tw) 點選「早收清單查詢」 查詢結果 輸入已知的台灣或中國大陸之號列(8位碼)即可查詢是否為早收清單貨品及目前稅率 7

  9. 1. ECFA附件 ECFA 附件2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17條 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 執行本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8

  10. 2 . 行政程序條文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第1條) 原產地證明書 (第2條) 樣式、填寫須知、簽發規定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第4條) 保證金之收取與退還(第5條) 原產地查證(第6條)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第7條) 保密條款(第8條) 聯繫溝通機制(第9條) 9

  11. 2-1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 • 簽證機構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之機構(第1條) • ECFA原產地證明書「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明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面文件(第1條)

  12. 簽證機構 11

  13. 2-2 原產地證明書1(第2條) 12

  14. 2-2 原產地證明書2(第2條) • 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 • 1份原產地證明書之貨物應同1批次交運 • 1份原產地證明書項數不超過20項 • 只有1份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 持正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優惠關稅 • 有效日期為簽發日起12個月

  15. 2-2 原產地證明書3(第2條) •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ECFA原產地證明書: •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 1.進口商未事前要求提供ECFA產證,惟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檢附切結書及進口商說明書) 2.進口商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繳交保證金(檢附切結書及繳交保證金證明文件) • 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補發原產地證明書 • ECFA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 • 補發之原產地證明書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12個月有效,並註記「補發」字樣

  16. 2-3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 生產商或出口商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3年 • 出口商或生產商獲得相關貨物之直接證據,如其帳冊及與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 • 有助於證明生產貨物所用材料是否為原產之文件,例如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單據或憑證 • 證明原材料生產和加工之文件 • 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各自依其規定保存原產地證明書之副本及原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

  17.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國內規定 出口商或生產商自產證簽發之日起,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保存5年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應自簽發日起保存2年。但電子資料應自簽發日起保存5年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9 條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2年,以供貿易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 31 條 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5年 16

  18. 2-4 原產地查證1(第6條) • 雙方應建立原產地查證聯絡點 • 進口方海關可以下列方式對貨物原產地進行查證 • 要求該方之進口商限期提供補充資料 • 經由上述聯絡點,書面請求出口方之出口商、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提供協助 • 雙方共同商定之其他方式

  19. 2-4 原產地查證2(第6條) 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提出原產地查證請求時,應說明貨物係以擔保或繳稅方式放行外,另應具體說明查證之事項、理由及重點,並將現有之相關文件、資料、或其影本提供給出口方 出口方之回復不得超過收到請求之日起120天 18

  20. 3. 填寫須知 • 第1欄(出口商) • 在我國註冊登記 • 填寫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 •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 *申請時須填寫統一編號 • 第2欄(生產商) • 在我國註冊登記 • 填寫生產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 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名稱、地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 • 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 • *不論產證是否列印生產商,生產商欄位仍必須填寫 • 如因機密考量不願在產證上列出生產商,可於生產商列印方式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 第3欄(進口商) • 在大陸註冊登記 • 填寫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 •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19

  21. 3. 填寫須知 第5欄(受惠情形) 申請人毋須填寫此欄 第6欄(備註) 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 第4欄(運輸工具及路線) •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 如離港日期不確定,得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20

  22. 3. 填寫須知 第10欄(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填寫貨物數量,可依照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千克),容積(公升),體積(立方米)等 • 第7欄(項目編號) • 填寫項目編號 • 不得超過20項 • 第8欄(HS編碼) • 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 • 以進口方8位碼為準 • 第9欄(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 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 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 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 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 21

  23. 3. 填寫須知 • 第12欄(原產地標準) • 出口商必須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準 • 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11欄(包裝嘜頭或編號) 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22

  24. 3. 填寫須知 • 第13欄(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 • 填寫出口商商業發票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 *含價格及幣別;應填寫西曆日期 • 第15欄(證明) • 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西曆日期),如:台北,2011.01.28,並簽名、蓋簽證機構印章 • 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由系統自動帶入 • 為避免產生疑義,建議第14及15欄的日期應與簽發日期一致 第14欄(出口商聲明) 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西曆日期) 。如:台北,2011.01.28 23

  25. 3. 書表格式 證明書:自系統印出,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審核無誤,蓋印簽署交由申請人 生產商清冊:如生產商2家以上,且選擇於產證列印生產商明細時,系統將自動列印生產商清冊作為產證續頁 24

  26. 3. 書表格式 申請書:自系統印出,蓋上出口商大小章或由已獲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申報書:自系統印出,蓋上生產商大小章或由已獲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25

  27. 3. 書表格式 切結書: 放行後申請、註銷換發、遺失補發等情形時填寫並加蓋大小章後交予簽發單位 26

  28. 4.申請及結案流程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 (關貿及汎宇) 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並送出申請案 系統產生「收件編號」時,申請人列印申請書及申報書,經蓋章或簽字後,可併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先傳真至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產證資料等無誤後核可。 簽發單位核可並產生「產證編號」後,申請人可至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自行列印產證 27

  29. 4.申請及結案流程 申請人將 (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3)生產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4)經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交簽發單位 授權書正本係由被授權人留存,簽發單位應保留至少1份之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即影本加蓋授權者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簽發單位於產證蓋印及簽發人員簽字後交予申請人,商業發票、申請書及申報書由簽發單位留底 貨物出口放行後,申請人應至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案(產證簽發後30日內) 簽發單位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28

  30.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點選「申請作業」 • 押下「產證類別」即出現下拉式選單點 • 點選「ECFA產證」 29

  31.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 系統設定為非電子印章式 • 不得點選電子印章式 系統設定為1份(不可修改) 30

  32.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所有*者皆為必填欄位 31

  33.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押下「製造商列印方式」即出現下拉式選單 • 點選列印方式 32

  34.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必須填寫製造商資料 • 不得點選「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 33

  35.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押下「新增貨品明細」後,彈跳出此視窗,即可輸入貨品資料 • 每項貨品須點選1次「新增貨品明細」 34

  36.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欲填寫第21項貨品時,系統將出現提示畫面 35

  37.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可填寫訂單號碼或信用狀號碼等 • 所填資料將列載於產證第6欄「備註欄」 • 申請人欲告知簽發單位之訊息 • 資料將不會列載於產證上 此欄填寫資料將列載於產證第9欄「貨品名稱」下方 倘非放行前申請,需符合規定情形並檢附切結書 填寫完畢後押下「申請」送出案件 36

  38. 至「案件內容暨進度查詢」查詢 • 申請成功會出現「收件編號」時,可列印申請書、申報書 • 待簽發單位審核完成後,即會出現「產證編號」可列印產證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37

  39.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 申請人由系統列印出產證、申請書及申報書 • 簽字或蓋章後交予簽發單位 38

  40.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 申請人應於ECFA產證簽發後30日內申請結案 • 先點選左方「結案申請作業」並輸入產證編號後押下「案件查詢」 39

  41.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系統將帶出產證內容資料 40

  42.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 押下「新增報單明細」即彈跳左方視窗 • 輸入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資料後押下「儲存」即可 41

  43. 複習一下 取得要出口貨品稅則號列(8位碼) 至ECFA官網(www.ecfa.org.tw) 查詢是否為早期收穫清單貨品 1 查看出口貨品 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2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system.trade.gov.tw) 不符合 符合 ECFA產證 一般產證 42

  44. 二.加工證明書及第3國出口產證 緣  起 法源依據 申請及簽發流程 43

  45. 緣起(加工證明書) 自由貿易港區業者要求調降港區內原產地認定標準之附加價值率,惟如此則港區與課稅區標準不一,爰無法調降,惟為突顯外貨在我國加工之品牌利益及商業價值,爰修正貿易法,增列核發加工證明書之規定。 為什麼需要加工證明書? 44

  46. 緣起 (第3國出口產證) 本國廠商接單、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三角貿易,倘無法於我國申請產證,需將進口國買方資料提供第3國出口商,由第3國出口商申請該國產證,不利貿易商,爰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增加簽發第3國出口產證。 為什麼需要第三國出口產證? 45

  47. 法源依據 - 加工證明書 1 貿 易 法 第 20 條 之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對於出口貨品亦得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46

  48. 法源依據 - 加工證明書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7 條 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其加工未符合第3條第2款(註:指實質轉型)情形者,得申請在我國加工之加工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申請人申請加工證明書,其申請書內容應載明之事項(申請人、出口人 、進口人、加工廠、貨品、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或原進口報單號碼等)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2 條 申請加工證明書應檢具之資料(申請書、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或原進口報單影本、出口報單影本 ) 47

  49. 法源依據 -第三國出口產證 1 • 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外貨復出口之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我國 原產地 證明書 國   貨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外國 外貨復出口 原產地證明書 第3國出口 原產地證明書 48

  50. 法源依據 -第三國出口產證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申請人申請第3國出口產證,其申請書內容應載明之事項(申請人、出口人 、進口人、貨品、原產國、原產國或第3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第3國提單號碼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號碼等)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19 條 申請第3國出口產證應檢具之資料 (申請書、原產國或第3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第3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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