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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財四甲 D9912126 黃思寧 D9912107 陳潔安. 了解 ECFA 是什麼?. 全名: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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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財四甲 D9912126黃思寧 D9912107陳潔安
了解ECFA是什麼? 全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 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我國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ECFA內容為何? 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協商基本原則:協商時我方將秉持對等、尊嚴、公平的原則,絕對不會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將依據馬總統之承諾,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並將以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推動。
為何要簽ECFA 1.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 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中國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被邊緣化。 2.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 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幫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轉利用我國來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3.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但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就需要推動ECFA。
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效益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均呈現正成長,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此外 簽署後對台灣的利益還包括: •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 •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 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 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GDP 出進口 貿易條件 社會福利
ECFA早期收穫分類 ECFA早期收穫清單的內容大致可分為 貨品貿易 雙方依照約定的稅率調降關稅:臺灣方面提出早收清單539項,佔對大陸出口16.14%;而大陸方面則提出267項,佔對臺灣出口10.53%。關稅減稅部份主要包括臺灣輸往中國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配件。 在服務貿易方面,臺灣承諾開放9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金融服務業1項),大陸則承諾開放11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金融服務業3項)。 - 服務貿易
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及政府因應措施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及政府因應措施 ECFA簽署後雖然總體影響為正,但對各產業有得有失,確有可能對若干產業造成負面影響,但政府已擬妥完整的因應措施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同時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 協商時爭取有利之條件 運用相關產業輔導措施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 政府在洽簽經濟合作協議時,應運用談判策略爭取有利條件,並給予適當輔導及支援,協助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就業安定,以因應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衝擊。 協助 中小企業 群聚發展 產業升級 轉型輔導 協助拓展 外銷市場 提供 中小企業資 信用保證 產業技術 升級
同時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 • 洽簽ECFA同時,亦同步積極推動洽簽FTA,採雙管齊下,同時並進方式進行,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同時改善我國總體經營環境,有利台商進行全球布局,反而可避免加深對中國大陸之依賴。 • 協商時爭取有利之條件 對於國內較為弱勢等容易受到中國大陸進口產品衝擊之產業,未來將在與中國大陸協商時,將爭取不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並爭取保留、不開放、較長期程開放或調適期等開放之配套措施,為產業爭取調適空間並減緩衝擊
運用相關產業輔導措施 • 運用目前產業相關輔導措施,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以及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包括: 產品開發補助計畫 服務業研發輔導 技術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 貸款及資金協助輔導
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 在兩會架構下,為處理與ECFA相關事務而組成的任務性、 功能性的磋商平台及聯繫機制,不是決策機構。 定位 • 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 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 • 解釋ECFA的規定 • 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 在爭端解決協議未生效前,解決任何關於ECFA的解釋 • 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 功能 經合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原則上輪流在兩岸舉行。 並可依功能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負責處理該特定業務領域與ECFA相關事宜,視需要安排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就各小組負責的業務問題進行討論 運作 經合會根據ECFA規定協商完成的協議,仍須交由兩會確認並簽署,所簽署的任何協議亦將送請立法院備查或審議,接受國會完全的監督,與目前兩岸協議的處理方式完全相同。
經合會之組成 經合會已於100年1月6日由兩岸雙方各自指定代表組成 我方代表計14名,名單如次 首席代表 經濟部次長 經濟部 陸委會 財政部 金管會 經建會 海基會 涵蓋ECFA相關領域,未來可視議題需要各自調整或增補代表名單。
經合會第1次例會 經合會第1次例會於100年2月22日在桃園舉行 正式啟動ECFA後續協議之協商並展開經濟合作事項之推動 貨品貿易 投資 爭端解決 服務貿易 • 等4個工作小組,負責ECFA後續協議之協商 • 以及設置產業合作、海關合作等2個工作小組 • 負責推動兩岸產業合作及海關合作。
經合會第2次例會 檢視ECFA早收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協商進展 • 雙方就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ECFA後續4項協議之協商,產業合作、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等經濟合作事項之推動,以及ECFA未來半年推動重點與規劃等議題深入交換意見。 • 101年1月1日起超過9成ECFA早收清單項目關稅稅率降為零,預估未來效益將更為明顯,雙方同意將作好相關準備並加強宣導,提升早期收穫計畫成效,讓兩岸民眾感受ECFA的好處。
經合會第3次例會 成果豐碩,正式啟動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 為落實ECFA第6條,即“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雙方業務主管部門通過經合會的平臺進行了多次溝通,雙方于4月18日發佈各自審批管理規定,正式啟動兩岸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 有關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雙方就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等議題持續進行協商,進展順利。 雙方就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等協議文本內容進行了探討 貨物貿易 雙方已持續安排數十個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對口商談,就彼此對市場開放的要求和未來開放意向進行了深入溝通。 服務貿易
經合會第4次例會 雙方肯定各項議題的推動成果 • ECFA早期收穫效益持續顯現 94.5%早期收穫項目降為零關稅,至102年10月底,累計適用優惠關稅金額約22.3億美元,關稅優惠約 6,790萬美元。 貨物貿易 陸資依據ECFA早收清單赴臺投資件數,非金融企業共有60件,投資或增資之金額約2,047萬美元,臺資金融機構依據早收清單獲得優惠待遇共計26家,我方從ECFA早收清單實施以來已有11部電影出口大陸。 服務貿易 • 雙方選定的5項先期合作項目取得積極進展 無線城市 TFT-CD 汽車及電動車 LED照明 低溫物流
經合會第5次例會 雙方將續推動ECFA相關工作 • 雙方將落實海峽兩岸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後續執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已於1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雙方針對有效落實協議執行,已展開相關工作 雙方於今年9月30日完成「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及「代位機構」等名單的交換工作。同時為落實協議,雙方及時建立投資爭端協處機制、投資諮詢等機制。 投保協議 雙方海關成立5個專家小組,有效分工上半年啟動各項合作事項。預計於103年將ECFA貨品貿易有關之兩岸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上線,與完成兩岸優質企業(AEO)互認安排,屆時能為ECFA貨品貿易帶來更便捷與安全之環境。 海關合作協議
簽訂ECFA,與你相關的事 • 對少數產業有利,對特定產業卻無益 整體來說,受惠較大的產業為:機械業、化學塑膠橡膠業、紡織業、鋼鐵業,以及石油煤製品業。受負面影響較深產業為:電機電子產品業、運輸工具業、木材製品業。 • 薪資增加與失業率問題 就業影響方面,雖然中華經濟研究院在2009年7月29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中提出模擬,總就業人數可增加25.7~26.3萬人,但是,台灣智庫在2009年8月2日也提出民調,顯示有五成八的民眾認為簽署ECFA對改善失業率無益。 • 吸引外人直接投資來台 國家政策發展基金會科技經濟組召集人林祖嘉也指出,台灣現階段國內投資嚴重不足時,利用此機會可吸引外資流入,增加國內的經濟發展。
結論 兩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有基本差異,無論是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幅度,或是金融機構的家數、資產規模,都有極大的差距,所以兩岸金融議題要本著「實質對等」的原則,為我金融業者爭取公平合理的競爭基礎。 也就是說,兩岸相互開放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家數的依據,不是以某一比例值作為雙方在對談時的條件,而是要充分考量雙方金融市場的結構、規模、制度等特性及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等因素,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最大共識,而且要儘可能消除在相互開放後,對雙方金融業者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競爭的負面效應,這樣才能達到雙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