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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形势与 金融改革 2006 年 10 月 28 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解 读. 一、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的起草过程. 2005 年 6 月,组成专题小组,形成 讨论稿初稿 。 9 月,讨论稿印发各地及部分金融企业征求意见。 10 月- 11 月,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分别征求地方 和不同类金融企业的意见,形成 征求意见稿初稿 。 12 月,邀请金融业 20 多位财务专家参与讨论,召开四个座谈会,修改形成 征求意见稿 。 2006 年 1 月,征求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各金融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形成 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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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形势与 金融改革 2006年10月28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解 读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 • 2005年6月,组成专题小组,形成讨论稿初稿。 • 9月,讨论稿印发各地及部分金融企业征求意见。 • 10月-11月,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分别征求地方 和不同类金融企业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 12月,邀请金融业20多位财务专家参与讨论,召开四个座谈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6年1月,征求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各金融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 • 3月下旬,交部条法司审核。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 • 4月,征求部内其它司局意见,并召开两个立法座谈会,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 5月,召开了金融监管部门、专家学者、金融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形成草案,报部务会审议。 • 9月29日,财政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草案)》。 • 10月,征求部内司局、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完善草案。 • 11月,召开座谈会,起草规则实施指南。 • 12月7日,财政部第42号部长令发布。
二、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公司法》 (二)履行财政财务监管职责 (三)防范金融风险 (四)适应金融改革(政府职能、WTO、综合) (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适应金融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 (七)与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相协调 (八)进一步完善金融财务监管制度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新特点 (一)分离财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者与资产管理者的职能。 (二)减少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三)界定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 (四)丰富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 (五)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 (六)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 (七)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5) • 第二章 职责、职权(3) • 第三章 财务风险(11) • 第四章 资金筹集(4) • 第五章 资产营运(8) • 第六章 成本、费用(10) • 第七章 收益、分配(4) • 第八章 重组、清算(10) • 第九章 财务信息(5) • 第十章 罚则(4) • 第十一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五条,对本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
第一条 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 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规则的宗旨 • (一)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 • (二)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三)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二、制定本规则的依据 •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的“三定”方案 • 《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第二条 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二)关于“金融企业”。 • (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 • (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 • (五)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二、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
第三条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二)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 (三)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 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 防范风险、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披露信息。 四、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 • 实现持续经营 • 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关于财务管理管辖权限、 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 一、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 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 • 按照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级次确定 •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按照授权(财商字[1995]24号)依法履行职责 二、财务登记的规定 • 目的:掌握基本情况,明确财务监管关系,理顺信息报送途径 • 性质: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 • 设立分支机构:直属总部、独立核算
第五条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与 税务管理关系的规定。 • 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功能和着眼点明显不同 • 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纳税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本章共三条,对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作了规定。
第六条 关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 财政部门以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出现 • 目标:维护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 着眼点: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 思路:理顺职责,确立风险点,约束财务行为,规范财务关系 • 方法:建章立制,监督执行 • 手段:偏重于指导、规范、监督和服务,附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关于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 • 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 • 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职权 • 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治理机构行使职权 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 根据(财债字[1999]217号)要求,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 •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总行或总公司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 • 金融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关于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 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单位是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 报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风险 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作了提示,并从财务角度分别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
第九条 关于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 狭义的财务风险 • 广义的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风险链 • 按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对各类风险提出最低的比例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建立资本补充机制 •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 从事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 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第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 •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按规定,向人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 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 • 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关于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资产质量监控机制 • 按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 (二)尚未执行新体系的信用社类,按各类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取 •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暂按原口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 (四)尚未执行新体系的其他企业,按财金[2005]49号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关于管理利率汇率风险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办法 • 运用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第十四条 关于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 • 关联方交易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委托业务的授权制度 • 保险业、证券业、信托投资业、基金业,应按规定建立资金托管机制 第十六条 关于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签订并严格履行受托合同 • 业务、账务分开
第十七条 关于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 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 • 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关于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 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第十九条 关于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 • 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 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 如实行事业部制(或实行扁平化管理),经投资者决议 可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筹集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债务资金,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条 关于筹集资本金的规定。 • 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 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 • 吸收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 必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关于资本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 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 关于筹集债务资金的规定。 • 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 • 按照规定提息结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关于财政资金财务处理要求。
第五章 资产营运 本章共八条,分别对金融企业资金管理、现金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提出了财务管理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关于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 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 统一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 • 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 不得将资金支付给无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现金资产管理的要求。 • 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现金总量 • 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 第二十六条 关于债权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业务合同财务审核办法 • 对合同中约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七条 关于对外投资管理的要求。 •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有规定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做好可行性研究 •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当评估 • 签订书面合同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 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 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或参照财金〔2005〕53号文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对固定资产购建、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 对外投资、产权对外转移及 • 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要求。 • 取得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 • 变更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关于资产损失、处置资产及对外捐赠管理的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报请形成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 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 (一)开办期间,作为开办费用。 • (二)经营期间,冲减相应减值准备、核销相应资产。 • (三)重组过程中,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 (四)清算期间,作为清算费用。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财企〔2003〕95号的规定
第六章 成本、费用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成本费用管理总体要求。 •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 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规定会计科目纳入账内核算 • 不得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 • 不得通过账外设账的形式私存私放资金 • 不得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 关于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 各项支出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 • 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 • 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 •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支出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 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 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 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关于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 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并不得透支 • 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 • 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 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调节盈亏 • 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 • 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账
第三十六条 关于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关于职工薪酬管理基本要求。 • 各项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计划管理 • 实行与不同的薪酬办法 • 在工资计划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关于应付福利费 • 从本规则执行日起,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 • 职工福利费结余,转增法定公积金 • 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 出现负数,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不足弥补的以当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关于企业年金 • 年金制度应当执行财金[2006]18号文 • 年金的列支渠道作下列调整: •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四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缴纳规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费用规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 本章共四条,对金融企业收益管理、弥补亏损、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金融企业收入管理的规定。 • 凡属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 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或者规定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计收的利息 • 存放在同业的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的资金,利息应当全额入账 • 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 营业外收入应当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 • 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 • 境外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关于金融企业弥补亏损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四条 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 一、关于公积金的提取 • 依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 二、关于准备金的提取 • 银行业,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 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业,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 • 信托业,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 • 基金、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
三、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 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提取公益金 • 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 • 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 资本公积、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 • 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 四、关于核心指标未达到标准的规定 •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 •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3号) • (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关于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和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 中央金融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 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八章 重组、清算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重组程序、分立、合并及托管经营的财务管理、重组时国有资源财务处理、清算财务管理要求及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重组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关于分立财务管理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关于合并财务管理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关于托管经营财务管理的规定。 • 第五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重组时,对国有资源的财务处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清偿有关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