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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採購採 BOT 模式. 李芃昕.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摘要. 政府採購法宣示立法目的 B.O.T(Build - Operate - Transfer) 由於大型公共建設若採 BOT 模式,政府機關通常給予特定之民間機構許多優惠,廠商及政府的責任界定,契約上具有較強之公共爭議性,有法律之明確規定與授權,較能達到保障廠商的目的。. 規定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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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採購採BOT模式 李芃昕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摘要 • 政府採購法宣示立法目的 • B.O.T(Build - Operate - Transfer) • 由於大型公共建設若採BOT模式,政府機關通常給予特定之民間機構許多優惠,廠商及政府的責任界定,契約上具有較強之公共爭議性,有法律之明確規定與授權,較能達到保障廠商的目的。
規定的漏洞 • BOT到底是否為政府採購,一但稽查條例廢止後,若不在此預留法源,便不知如何進行。因此規定關於BOT選商之招標程序準用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其模式為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行使營運公共建設契約,究是仍有私法存在之必要性,亦是否全部適用政府採購法仍有探討空間。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 遠通公司採用紅外線訊號傳輸系統ETC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 宇通公司採用衛星定位的VPS系統,以行使里程數計費
台灣高鐵 • 中華高鐵聯盟-競標失敗 • 台灣高鐵聯盟-不須政府出資 5857億元新台幣,其中政府負責經費為1057億元(主要為規劃設計、購地拆遷與相關配套工程等),高鐵公司負責的經費為4800億元 。回饋政府1000多億新台幣的股東權益
台灣高鐵 • “中華高鐵聯盟”與日本企業合作; • “台灣高鐵聯盟”與歐洲企業組成的“歐洲高鐵聯盟”合作 。 • 在高鐵決標前10天, 台方片面解除契約“歐洲高鐵聯盟”被迫提請國際商務仲裁,裁定台灣賠償“歐洲高鐵聯盟”6500萬美元(21億元新台幣)。
爭議點 ETC中華電信 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 BOT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 1.契約方式進行 2.對價關係存在 3.具有操控力 公法 私法
BOT制度法源 • 政府採購法 民87年5月27日公佈施行 • 促參法 促進參與民間公共建設法-民89年2月9日公布實施 • 獎參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民83年11月制定
BOT模式 • 「規劃階段」 • 「公告甄選階段」 • 「訂定興建營運契約階段」 • 「興建階段」 • 「營運階段」 • 「移轉階段」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爭議 公私二元論,影響當事人究竟是循民事訴訟(私法)抑或行政爭訟(公法)途徑取得救濟 1. 行政契約說 2. 私法契約說
現行招標制度類型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 • a.去除藉把持底價之機會圖利 • b.避免投標價超過底價而流標 • c.避免圍標,哄抬價格 • d.接受社會檢驗底價之合理性 • e.避免濫用合理標,浪費公帑
ETC判決與討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四年訴字第七五二號判決 九十四年停字第一二二號判決 焦點均在審查公告之合法性的問題 「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BOT與雙階理論 所謂雙階理論,前階段為 私法契約(甄選程序), 後階段係行政契約
結論:補救措施 • 政府和廠商文件附款需明確定義救濟相關程序,落實保障廠商權益。 • 針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對於外部有無法律效果的認定,廠商在提出異議同時可同時知道救濟程序,是民事訴訟抑或行政爭訟,達到訴訟經濟目的,如上述ETC案。 • BOT模式由未成熟的法理(雙階理論)所拘束,仍有不妥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