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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秘书处 2012 年 9 月 4 日. 北京优势. 设立条件. 设立流程. 政策要点. 充足的资金来源 庞大的企业资源 良好的退出渠道 优秀的管理人才 强大的政策支持 “1+3+N”的 股权投资发展基金. 依照 《 公司法 》 或 《 合伙企业法 》 进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提交 《 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北京市工商局 304 办公室. 名称预核准. 在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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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秘书处 2012年9月4日
北京优势 设立条件 设立流程 政策要点
充足的资金来源 • 庞大的企业资源 • 良好的退出渠道 • 优秀的管理人才 • 强大的政策支持 • “1+3+N”的股权投资发展基金
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北京市工商局304 办公室 名称预核准 在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如遇到重名情况,企业需将最终工商核定名称提交告知申请函(并附工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开立验资账户 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及文件;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留存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提交公司设立 申请文件 完成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程序
备案管理 市商务委 得到市商务委审批后,申请人应到市工商局完成注册 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备案。 市工商局 市发改委 市金融局
“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 “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双20%的优惠税率”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包括GP和LP)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人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该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GP免征营业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视为以经营管理才能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且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依法免征营业税。
“备案创投企业特别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 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 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也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累计超过30万,且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累计超过30万,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人民币。 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可以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可以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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