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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3年 10 月 31 日 北京.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许超 电话:010-88921021-384 E-Mail: xuchao@sina.com. 1. 目次.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 五、 P2P 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 六、小结. 2.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二)1709年之后诞生的传播手段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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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2013年10月31日 北京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许超 电话:010-88921021-384 E-Mail: xuchao@sina.com 1
目次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 五、P2P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 六、小结 2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 (二)1709年之后诞生的传播手段 •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 •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二)1709至今经历了铅字印刷、留声机、摄影、电影、广播、电视、卫星、有线、复印、缩微、家庭录制、CD、无铅印刷、互联网、手机、IP电视、三网合一 4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未变: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因:版权视为财产权(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未变: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因:版权视为财产权 产生版权制度的两大条件:技术条件和思想条件 思想条件-英国工业革命,法国思想革命 技术条件-活字印刷术及以后的各项技术 5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1、1886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150左右成员国 2、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00左右成员国 3、1961年《罗马公约》,60余成员国 4、1971年《录音制品公约》 5、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CT、WPPT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 1、大清著作权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 2、1990年以前的情况 • 3、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 • 4、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狭义著作权法 • (二)邻接权 • (三)著作权合同法 • (四)集体管理组织 • (五)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
(一)狭义著作权法 • 1、客体 • 2、主体 • 3、权利 • 4、归属 • 5、继承与转移 • 6、保护期 • 7、限制与例外
1、客体 • (1)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不保护思想 • (2)作品的四要素(人的创作、可被感觉、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成果、独创性)
到处逢人说汉斯案,源自唐-杨敬之"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到处逢人说汉斯案,源自唐-杨敬之"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 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 李宁“一切皆有可能” 特步“飞一般的感觉” 安踏“我选择,我喜欢” 森马服饰“穿什么就是什么” 爱登堡服饰“男人,简单就行” 印刷电路板案 字形设计案
倩体 秀英体 12
第二條規定,受保護之type faces,須屬整組之設計(sets of designs)。且是否具有原創性或新穎性,尚須由其型態及整體表現加以觀察,必要時,應由有權限之職業團體認定之. 保護方式不限於著作權,亦包含專利或其他保護法律。 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取得typeface之人,在創作文本(composition of texts)之通常過程中,作成typeface之質素,不加以禁止。 1973年WIPO「印刷用字體之保護及其國際保存維也納協-The 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13
(1)下列行为不侵犯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a)在普遍的打字、排版、铸字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形,(b)为如此使用字形之目的而占有一物品,或者(c)实施与如此使用字形而产生之材料相关的任何行为;即使所使用之物品为作品之侵权复制件亦没有关系。(1)下列行为不侵犯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a)在普遍的打字、排版、铸字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形,(b)为如此使用字形之目的而占有一物品,或者(c)实施与如此使用字形而产生之材料相关的任何行为;即使所使用之物品为作品之侵权复制件亦没有关系。 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54条 14
(2)关系到制作、进口或处分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以生产用于个别字形之材料的物品者、或为处分之目的而占有这些物品者时,如果第(1)款所涉及之材料的生产侵犯了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则须适用本编以下各条之规定--第24条(二次侵权;制作、进口、占有或处置为制作侵权复制件用的物品);第99条以及第100条(移交或扣押权的命令);第107条第(2)款(制作或占有此类物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第108条(在刑事诉讼中的移交命令)。(2)关系到制作、进口或处分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以生产用于个别字形之材料的物品者、或为处分之目的而占有这些物品者时,如果第(1)款所涉及之材料的生产侵犯了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则须适用本编以下各条之规定--第24条(二次侵权;制作、进口、占有或处置为制作侵权复制件用的物品);第99条以及第100条(移交或扣押权的命令);第107条第(2)款(制作或占有此类物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第108条(在刑事诉讼中的移交命令)。 (3)第(2)款所涉及的“处分”一物品系指出售或出租,或者提议或公示欲出售或出租该物品。” 15
美术作品同文学艺术作品一起位于版权法第3条和第4条,而字形设计则位于第54条。紧挨第54条的第51-53条,是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其实就是“工业版权”保护,即工业品设计特别是外观设计达到一定艺术创作高度时,给予的一种类似于邻接权(也可以称为特殊法(sui generis))的保护。这种保护在某些方面与版权保护相似,例如注重复制权,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版权保护,例如可登记,保护期短,尤其是权利范围很窄,不包含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具备的二次利用(改作、翻译)权、公开传播(表演、广播)权,特别是精神权利等。 16
众议院1976年:“字体”可以界定为一系列字母、数字或者其他象征符号,系通过不断重复使用某一符号系统中的设计要素而形成,其目的则是体现在具有内在的实用性功能的物品上,用来形成文本或者其他可以认知的符合结合体。委员会认为,依据本法案的含义和第101条所划定的分界线,字体的设计,正如所界定的那样,不属于可获版权保护的“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 H. R, Report No. 1476, 94th Cong., 2d Session. 55 (1976).] 美国 17
1973年加入維也納協定,1981年訂定保护印刷用字體之法律,規定字形如果具有新穎性、原創性,根据外观设计法加以保護。新穎性及原創性依形式或全體的印象決定之。保護期10年,可延長,最長至25年。事實上,法院對字形是否具有原創性,嚴格加以審查,多數不具原創性。聯邦法院曾拒絕歐洲郵政所主張的,實際上主要透過廣告產生的書寫字體提供保護;科隆州立高等法院曾拒絕為德國ARD電視台的ARD字體提供保護。1973年加入維也納協定,1981年訂定保护印刷用字體之法律,規定字形如果具有新穎性、原創性,根据外观设计法加以保護。新穎性及原創性依形式或全體的印象決定之。保護期10年,可延長,最長至25年。事實上,法院對字形是否具有原創性,嚴格加以審查,多數不具原創性。聯邦法院曾拒絕歐洲郵政所主張的,實際上主要透過廣告產生的書寫字體提供保護;科隆州立高等法院曾拒絕為德國ARD電視台的ARD字體提供保護。 德国 18
日本上述三判決,前二判決均以印刷用字體(typeface),係具有實用性質之應用美術,依日本著作權法,美術著作僅保護純美術及美術工藝品,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為理由,而否定對typeface加以保護。後一判決,則承認typeface亦得以美術著作加以保護。但美術著作有一定之原創性要件,系爭著作不具備該美術著作原創性(即獨創性)之要件,因而不予以保護。日本上述三判決,前二判決均以印刷用字體(typeface),係具有實用性質之應用美術,依日本著作權法,美術著作僅保護純美術及美術工藝品,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為理由,而否定對typeface加以保護。後一判決,則承認typeface亦得以美術著作加以保護。但美術著作有一定之原創性要件,系爭著作不具備該美術著作原創性(即獨創性)之要件,因而不予以保護。 20
1992年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於第二項第四款「美術著作」,規定:「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即「字型繪畫」,係一種「美術著作」。1992年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於第二項第四款「美術著作」,規定:「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即「字型繪畫」,係一種「美術著作」。 台湾 21
內政部1996年、1998年函: 「『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短句寫成的藝術字,原則上非字型繪畫 22
台湾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其立法亦採日本模式,即僅保護純美術與美術工藝品,而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第五條立法時,受立法委員影響,主管機關承諾「字型繪畫」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本即思慮未周。蓋字型繪畫係典型之應用美術著作,在國外極多國家不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或僅以短期加以保護之情形下,台湾立法明文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乃倉卒下所作之決策。而當時立法委員僅希望加以保護,而對應以何法律加以保護方屬適當,並未討論。且以電腦字體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並非當時立法委員之共識。台湾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其立法亦採日本模式,即僅保護純美術與美術工藝品,而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第五條立法時,受立法委員影響,主管機關承諾「字型繪畫」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本即思慮未周。蓋字型繪畫係典型之應用美術著作,在國外極多國家不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或僅以短期加以保護之情形下,台湾立法明文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乃倉卒下所作之決策。而當時立法委員僅希望加以保護,而對應以何法律加以保護方屬適當,並未討論。且以電腦字體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並非當時立法委員之共識。 23
字体如风格-style,风格不受保护,即使今人新创的风格,亦不受保护。字体如风格-style,风格不受保护,即使今人新创的风格,亦不受保护。 书法不同于美术作品,后者禁止模仿,前者不禁止模仿;前者的创作离不开字的结构,而结构不受著作权保护,后者的创作不受任何类似字的结构的框架限制。 因此,书法虽为美术作品,但受保护的范围可能较窄:仅限于制止原样复制。 字体字形-typeface, fonds 24
为什么书法是美术作品,书法演变的字形就不是美术作品?为什么书法是美术作品,书法演变的字形就不是美术作品? 字形与书法的区别:前者是工业设计,是印刷、广播、上网等传播文字的媒介;后者是美术作品,是观赏、艺术品收藏的对象;前者通过销售印刷设备、电脑字库安装传播;后者通过出版、广播、上网等方式传播;前者不可能通过零星字形取得全部字库;后者的取得与字数无关;前者是标准化产品,后者是具有作者个人痕迹的创作;前者是工业设备的组成部分,后者是独立创作的作品 我国学者疑惑 25
工业设计图纸反映的是科学之美,美术雕塑包括草图反映的是艺术之美,前者只保护到图纸和模型,后者保护到实物、图纸和模型。工业设计图纸反映的是科学之美,美术雕塑包括草图反映的是艺术之美,前者只保护到图纸和模型,后者保护到实物、图纸和模型。 字形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前者的设计图和产品本身都是平面体;后者通常表现为平面设计图,立体产品,但不改变字形的属性,即使字形直接脱胎于书法。书法需获得美术作品保护的,应避免成为字形。 26
1、客体 •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专利公报) • (2)时事新闻;(通讯社惯例) •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范冰冰婚纱照案 法院一审:原告享有“婚纱照”的著作权,但被告将其他媒体刊登的“婚纱照”及相关新闻报道文章,一并刊登于自己的网站上,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8
被告刊登的“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等两文,从表述内容看,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照事实进行报道,故为新闻事实报道。该文所附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作者为了报道新闻事实,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其重点不是展示上述婚纱礼服的照片,而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艺术照这一事实的介绍、报道。且附加的照片数量与原告拍摄的全部照片相比,只占一小部分,并未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被告刊登的“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等两文,从表述内容看,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照事实进行报道,故为新闻事实报道。该文所附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作者为了报道新闻事实,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其重点不是展示上述婚纱礼服的照片,而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艺术照这一事实的介绍、报道。且附加的照片数量与原告拍摄的全部照片相比,只占一小部分,并未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 29
法院判决 被告刊登的文章及照片均分别来源于“幸福婚嫁网”、“新浪(大连)网”,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因此,被告转载文章及所附照片具有合法性,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0
2、主体 (1)作者 (2)其他公民 (3)法人及其他组织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国际条约,无论是否出版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在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权利 • (1)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复制权(全部与部分、原样与变相、直接与间接,与工业产权的交叉) 发行权,出售或赠与方式,出版权涉及复制权和发行权(发行权用尽和进口权的关系) 出租权,限于电影作品和电脑程序 展览权,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表演权(现场与机械,欧盟诉美国案) 放映权,限于美术、摄影、电影作品
广播权(电台与酒店)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教科书与教辅读物) 翻译权 汇编权 财产权的许可与转让
4、归属 (1)个人作品(刘春华案) (2)合作作品 (3)演绎作品(武汉地图案) (4)电影作品 (5)计算机软件 (6)法人作品 (7)职务作品(金銮宝座案、报关手册案) (8)委托作品(自传、悬赏、照片)
5、继承与转移 • (1)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2)著作财产权依继承法转移 •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由承受权利义务人享有,没有承受人的,归国家
6、保护期 • (1)自然人作者,作者终生加50年,合作作者按最后去世的计算(两地书案、黄河大合唱案) •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表后50年 •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发表后50年(MPA案)
7、限制与例外 • (1)三步检验标准, • 第一,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 • 第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 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2)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 为介绍评论目的引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再现 媒体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宗教性文章 媒体报导公共集会上的讲话 为教学或者科研
(2)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图书馆等保存版本 免费表演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 盲文出版
(3)法定许可 • 为实施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 • 报刊转载 • 将已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以上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 广播已发表的作品,电影、录像除外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全国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营业收入16635.3亿元,较2011年增长14.2%; 书、报、刊营业收入2333.9亿元 电子出版物营业收入9.2亿元 数字出版营业收入1935.5亿元 印刷复制营业收入10360.5亿元 出版物发行收入2418.7亿元 46
欧美数字出版概况 在美、英、日以外的市场规模比较小 电子书在美、英、德、法、西比例:31%、15%、2%、3%和0.5%。 英国是目前欧洲最大的电子书市场,其智能手机的覆盖率约为27%,且有望5年内升至75%。 电子阅读器的保有量越高,电子书的销量就会越大。亚马逊Kindle、苹果iPad 47
2017年美国电子书将超过纸质书达到82亿美元,纸质书会减少一半以上。2017年美国电子书将超过纸质书达到82亿美元,纸质书会减少一半以上。 目前,我国电子书的市场规模还无法与美英等国相比,但出版产业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大趋势,网络传输方式取代了大部分的纸质仓储发行业务,电子阅读装置则取代了大多数的纸质印刷产品,传统产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三大支柱产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80后”“90后”已成为消费市场的主导,基于数字化的主题按需阅读习惯已成为社会内容消费的主流方式。 48
2012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较2011年减少4900余家,其中个体经营户减少4100余家;出版物发行实现营业收入2418.7亿元———仅占出版总营业收入的约八分之一。2012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较2011年减少4900余家,其中个体经营户减少4100余家;出版物发行实现营业收入2418.7亿元———仅占出版总营业收入的约八分之一。 2007年以前,图书销售额年增长幅度几乎都在10%以上,但2008年降到不到5%,201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1.05%。 2011年“风入松”倒闭,2013年北师大东门的“野草”关门,10月“纸老虎”即将关闭 2007年以来,中国民营书店减少了1万家。 北京一年两次的书市难以为继。 49
大时代的到来,总会无情地带走一些曾经让人依恋的东西,例如柯达胶卷、有线电话、自行车、缝纫机、电子管收音机……大时代的到来,总会无情地带走一些曾经让人依恋的东西,例如柯达胶卷、有线电话、自行车、缝纫机、电子管收音机…… 传统出版产业如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借助数字出版技术,快速成为主题性、规模性和集成性的内容供应商和内容运营商,则会随着生产技术和产品的转移,重蹈音像和光盘产业的覆辙。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