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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公约与法规追踪 教授、船长: 张晓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Tel:0532-85715161 13573883555 Email: qmczx@163.com qmczhx@126.com 2007 年 4 月. 第一讲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 一、 SOLAS 公约的最新修正情况. (六) 2002 年第 Ⅰ 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 200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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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公约与法规追踪 教授、船长:张晓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Tel:0532-85715161 13573883555 Email: qmczx@163.com qmczhx@126.com 2007年4月
第一讲 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
(六)2002年第Ⅰ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修正案要求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000总吨以上的散货船。在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查通道,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手册。 (七)2002年第Ⅳ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5年2月1日 为了救难和安全的目的,修正案要求在VHF l6频道上的守听和值班应持续到2005年2月1日。
(九)2002年第Ⅴ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7年7月1日 修正案对第20条进行修改,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为了帮助海难调查)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十)2002年第Ⅶ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4年1月1日 根据该修正案,2002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1套)成为强制性规则。 (十一)2002年第Ⅺ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 将现有第XI章重新编号为第XI-1章。 对船舶识别号的位置、颜色、高度、宽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新增了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的内容。 新增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引入了新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十二)2002年第Ⅻ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 修正案新增第12条,规定对于新船,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于现有船,要求在2004年7月1日之后的第1次检验时所有货舱内都必须安装水位探测装置。 (十三)2003年第Ⅲ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 1、对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进行了修改,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 2、在第20.3条中增加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条款。 3、自2006年7月1日起,货船上应为每一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衣。此款规定对现有船具有追溯权。
(十四)2003年第Ⅴ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 修正案对SOLAS公约第Ⅴ章“航行安全”中第28条关于航行活动的记录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要求在满足原先航行活动记录的前提下,强制性要求船方传送每日报告,具体规定是: 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h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只要它们在报告中命名的位置确定后尽可能快地传送至公司。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①船舶的位置;②船舶的航线和速度;③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
(十五)2004年第Ⅴ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 修正案新增第33.1-1条: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确保帮助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免除最低程度继续偏离船舶原定航线的责任,前提是免除船长的这一责任不能使海上人命安全更加危险。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合理安排使被救援的幸存者能有效上岸; 新增第33.6条:把海上遇险人员救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能力和条件范围内尽可能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对待; 新增第34-1条:船长决定权。
(十六)2004年第Ⅲ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 修正案要求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十七)2004年第Ⅻ章修正案 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 修正案全部修订了第Ⅻ章。要求船长为150m及以上,2006年7月 1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的涂层应满足IMO拟制定的涂层性能标准。
(一)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 为了促进国际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全面推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审核机制是在成员国自愿的基础上,由IMO组建审核组对成员国履行六个国际海事条约(SOLAS、MARPOL、LL、TONNAGE、COLREG、STCW)的义务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找出成员国履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同时,交流各国履约成功的经验,共同吸取失败的教训。
(二)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BS) 经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79、80届会议及会议工作组会议的讨论,形成GBS的基本框架,分为五个层次,顶层为IMO确定的一组与船舶结构有关的安全目标,包括设计寿命、结构安全、建造质量等。第二层是功能要求,包括疲劳寿命、涂层寿命、结构强度、剩余强度、通道、建造质量程序等;第三层为执行标准的验证;第四层为技术要求和导则以及船级社规范和航运界标准。第五层为工业界的技术规格、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培训等要求。
(三)综合安全评价(FSA) FSA是一种关于工程技术和工程运行管理中用于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提供风险控制的综合性、结构化和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危险识别;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分析的措施;降低风险措施的费用效益评估;提出降低风险措施的决策建议。 FSA将逐步在制定海上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规则中、在船舶的安全营运管理中以及船舶设计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四)海上保安 1、加强海上保安 近期正在研究如下问题:港口设施保安履约自评单;船舶到港前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船舶保安等级的设定和法律地位;关于船舶远程识别跟踪系统(LRIT)的评估;保安误报警和遇险/保安双重报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的保密、保安信息的提供和共享;SOLASⅫ-2章和ISPS规则等。MSC77和MSC78进行了大量的补充讨论和规定,并发布一系列通函;IMO开展了一系的技术合作和支持等。
2、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 经过历次海安会及相关工作组会议的讨论,确定对于LRIT船上系统,只基于船上现有的GMDSS、AIS等设备,并更新相关软件;可能需要增建相应的新的岸基设施。LRIT系统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外交和海运科技等诸多方面,其背景已经远远超出国际海运管理的范畴,因此各国对此都非常慎重,而且经过多次争论,己经越来越被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所认识。由于LRIT与 GMDSS以及其他国际通信和信息系统紧密相连,目前各成员国争论的热点为:吨位适用问题、海区适用问题、LRIT系统的技术要求、LRIT信息的接收、发送、使用和保密等。
(五)搜寻和救助服务 正在研究内容涉及:搜救发展项目的各方协作问题;建立搜救发展项目的优先性排序机制;确定并获取实施项目所需的专项知识与资源;确定搜救行动必然影响的有关方,并促进其相互间的合作安排;促进搜救资金安全运转机制的建立。 (六)客船安全 IMO开始着手从危机和人群管理、安全处所、获救时间以及营救时间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以便提出进一步加强客船安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