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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 ( DB42/504-2008 ) 宣 贯 讲 座. 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 《 规范 》 编写工作组,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 《 规范 》 。. 第一部分:编 制 背 景 第二部分:编 制 过 程 第三部分:条 文 解 释 第四部分:方 案 示 例. 第一部分:编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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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规范》编写工作组,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规范》。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规范》编写工作组,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规范》。
第一部分:编 制 背 景 第二部分:编 制 过 程 第三部分:条 文 解 释 第四部分:方 案 示 例
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现状及编制背景: 一、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标准不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供配电基础设施未考虑用电负荷发展,给居住区增容带来困难和不便。 二、老居住区供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在冬夏两季负荷高峰时期故障频发,安全问题突出,影响居民正常用电和社会稳定。
三、居民维权和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住宅附近供电设施的安放及居住环境的美化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政府出台相关的建设标准。三、居民维权和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住宅附近供电设施的安放及居住环境的美化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政府出台相关的建设标准。 四、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由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迫切需要制定两者共同遵守的标准。
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
制定《规范》的目的: 1、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设备质量及供电安全等问题; 2、规范供电公司和房产开发企业双方行为; 3、提高供配电设施质量; 4、降低供电设施故障率; 5、保障和维护居民安全可靠用电的合法权益。
一个核心: 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将由现在的建筑设计公司、供电公司、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模式转变为按统一标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模式。 本《规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
四大亮点: 1、明确规定小区供配电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 2、明确提出在居住区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应同步规划供配电系统,预留供配电设施用地及电力通道。 3、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 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组。 2、编制标准大纲,内部审查通过大纲。 3、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 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6、按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标准预审会。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会。 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
本标准条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有: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供配设施建设原则; 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6、设备选型; 7、施工安装; 计量; 附录。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 •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名词术语(略)
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 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 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1 负荷性质确定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分为一、二、三级。 5.2 电源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 2.0.2、2.0.3条规定。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2.0.6条规定。 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 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1.0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4 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配置。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 5.4 供配电设计 • 5.4.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V/380V。 • 5.4.2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用地规模由供电企业依照相关规范提出,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报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5.4 供配电设计 • 5.4.3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30000kVA(含15000kV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 • 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 kVA~15000kVA(含10000kVA)的,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 • 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 kVA~10000kVA(含5000kVA)的,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 • 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 kVA~5000kVA(含2000kVA)的,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 •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 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各类开闭所电气配置及平面布置参见附录B。
5.4 供配电设计 • 5.4.4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 • a) 大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不同 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馈出的单独线路。 • b) 中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来自变电站或大型开闭所馈出的单独线路。 • c) 小型开闭所宜由大、中型开闭所馈出线路供电,也可由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 • 5.4.5 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居住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居住区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确定,每回出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10kV线路可采用架空全绝缘线路。
5.4 供配电设计 • 5.4.6 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 • 5.4.7 新建居住区宜采用配电室供电。配电室电源来自开闭所或公用线路,可采用环网式、放射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当采用放射式时,其分支线路的串接设备不宜超过三级。配电室接线宜简化,需要联络备用的,低压侧宜设置联络。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公用配变可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因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而又不允许安装杆上台架式配变的处所,可考虑采用箱变。 • 5.4.8 每座配电室的配变台数宜为两台,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台架式配变容量不宜大于315kVA,变压器台架宜按最终容量一次建成。箱变容量选择要为负荷自然增长留有余地,单台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5.4 供配电设计 •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 • 5.4.10 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 5.4.12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设等方式。 • 5.4.13 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与相线截面相同。
5.4 供配电设计 • 5.4.14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 • 5.4.15 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 • 5.4.16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 5.4.17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
5.5 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 5.5.1 开闭所、配电室建设 • 5.5.1.1 居住区开闭所、配电室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考虑到设备运输方便、进出线便利,并留有消防、检修通道。设计时应满足与住宅建筑的安全距离、防火、防震、防渍水、防潮、防尘、防小动物、通风降噪等各项要求。 • 5.5.1.2 居住区内地面上确无开闭所、配电室建设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但需满足5.5.1.1条所列设计要求,且相邻层不宜为居民住宅。 • 5.5.1.3 超高层住宅建筑,宜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或顶层预留配电室的位置,配电室的相邻层(间)不宜为居民住宅。 • 5.5.1.4 开闭所、配电室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 5.5.1.5 户外箱变宜设置于居住区负荷中心,安全、隐蔽、进出线方便,与周围环境协调,并采取防渍水、防噪音、防潮、防小动物、防车辆碰撞、防儿童攀爬等措施。
5.5 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 5.5.2 电缆通道建设 • 5.5.2.1 电缆通道设计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匹配,并一次建成。 • 5.5.2.2 电缆通道断面除敷设电力电缆外,需考虑信息管网的敷设断面。 • 5.5.2.3 对横穿道路以及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应采用排管敷设方式。主干道路和居住区内宜采用排管方式。 • 5.5.2.4 电缆沟、井的设置与现有或规划道路建设相结合;电缆沟、井盖板与路面平齐,并能开启,不宜设在道路中间;盖板表面宜与道路景观材料相协调。
5.6 公共建筑设施供电 • 5.6.1 居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及公共设施由高压供电时,应采用专用配电室,不得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不宜采用箱变。 • 5.6.2 居住区内有多个专用配电室或箱变时,宜建设专用中心配电室,由专用中心配电室向各专用分配电室或箱变供电。 • 5.6.3 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可由公用配变引出专用低压回路供电。
6 设备选型 • 6.1 高压设备 • 6.1.1 配电变压器 •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5dB。 • 6.1.1.4 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6 设备选型 • 6.1 高压设备 • 6.1.2开关柜 • 6.1.2.1 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并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开关柜应通过内电弧试验。当开关柜线路侧配置接地刀闸时,其开关的分合操作孔与接地刀闸的分合操作孔应各自独立,并互为联锁。 • 6.1.2.2 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开闭所的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开关柜宜配备面板式短路故障指示器和面板式带电显示装置,带电显示装置宜有校相插孔。 • 6.1.2.3 同一开闭所内宜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开关柜。 • 6.1.2.4 大、中型开闭所应采用断路器柜,小型开闭所宜采用断路器柜。如采用负荷开关柜,其上级应设保护。 • 6.1.2.5配电室内宜采用负荷开关柜。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不宜对架空线路或多台配变供电。
6 设备选型 • 6.1.2.6 对断路器柜的柜型要求: • a) 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不宜小于25kA; • b) 真空断路器开关柜的机械稳定性宜达到操作和开断在一万次以内免维护; • c) 宜配置微机保护; • d) 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4X。 • 6.1.2.7 对负荷开关柜的柜型要求: • a) 负荷开关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20kA; • b) 宜选用SF6负荷开关或真空负荷开关,SF6负荷开关的外绝缘宜为充气绝缘; • c) 对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其熔断器任何一相熔断时,其撞击器均应能通过联动装置将负荷开关三相可靠分断。
6 设备选型 • 6.1.2.8 对户外环网柜的要求: • a) 开关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20kA; • b) 宜采用全密封共箱式SF6气体作外绝缘的SF6 负荷开关单元柜; • c) 母线及进出馈线均宜绝缘封闭,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X; • d) 宜采用可分离式肘型或T型电缆头,带外屏蔽层,安装时外屏蔽接地。电缆头的三叉分支套宜 • 设置在环网箱体底部上方,并有效固定。
6 设备选型 • 6.2 低压设备 • 6.2.1 应采用3C认证的低压产品。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根据设计计算确定。 • 6.2.2 低压开关柜宜为框架组合装配式结构,骨架板材厚度满足强度要求。母线及进出线均宜绝缘封闭。 • 6.2.3 低压电缆分接箱的母线及馈线均宜绝缘封闭,进出线设空气开关。箱体底部严密封堵。 • 6.2.4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等功能。
6 设备选型 • 6.3 电缆 • 6.3.1 高压电缆宜采用带铠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低压主干线、支干线电缆宜采用四等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根据使用环境需要,可采用带铠、防水外护套、阻燃型电缆。 • 6.3.2 电缆载流量根据运行方式、环境温度、敷设方式、并列条数和间距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地下直埋电缆需考虑土壤热阻系数的修正。不宜采用电缆并联的方式来增大单回电缆的允许载流量。 • 6.3.3 对高压电缆附件的要求: • a) 应考虑防水,电缆中间头应绕包防火带; • b) 铠装层接地应与铜屏蔽带分别接地。 • 6.3.4 高压电缆的过电压保护宜选用密封结构良好、硅橡胶绝缘的氧化锌避雷器,杆上避雷器宜优先使用自脱落式避雷器。
7 施工安装 • 7.1施工 • 7.1.1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 • 7.1.2 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按设计要求预埋电气用管线通道。 • 7.1.3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中间验收。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 7.1.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标准,并有合格证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计 量 • 5.7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 5.7.1 居民住宅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 5.7.2 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避免扰民,方便客户使用,并考虑供电部门对计量装置抄表、换表等日常维护因素。 • 5.7.3 居住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宜与一次配电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5.7.4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8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超过8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 5.7.5 居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建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计量装置。
6.4 计量设备选型 • 6.4.1 电能表 • 6.4.1.1 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采用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或三相电子式电能表(LCD或LED显示)。 • 6.4.1.2 电能表准确度等级选用符合DL/T 448-2000 5.3条的规定。 • 6.4.1.3 居民住宅单相电能表选用最大额定电流为40A。三相电能表额定电流按实际负荷确定。 • 电能表选用要求如下: • a) 执行分时电价的客户,应选用复费率电能表; • b) 执行预付费的客户,应选用预付费电能表; • c) 采用远程自动抄表的客户,应选用具有通信功能的电能表; • d) 采用红外抄表的客户,应选用具有红外抄表功能的电能表; • e) 宜选用相同尺寸的电能表。
6.4 计量设备选型 • 6.4.2 低压电流互感器 • 6.4.2.1 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用符合DL/T 448-2000 5.3条的规定。 • 6.4.2.2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按申报容量计算确定。 • 6.4.2.3 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容量确定符合DL/T 825-2002 5.3.6条的规定。 • 6.4.3 计量箱 • 6.4.3.1 计量箱采用单体计量箱、单体组合计量箱、整体组合计量箱三大类。 • 6.4.3.2 整体组合计量箱内分别预留一个集抄采集终端和公共照明计量表的安装位置。 • 6.4.3.3 计量箱材料分为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性能满足相应的环境要求: • a) 安装在户内的计量箱按户内环境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0 • 年,防护 等级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30级; • b) 安装在户外的计量箱按户外环境设计,具备防雨、防尘、 • 防腐、防阳光照射等基本功能,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防 • 护等级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54级。
6.4 计量设备选型 • 6.4.4 计量箱内空气断路器 • 6.4.4.1 根据安装处的负载电流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短路电流选择相适应的断路器,单相采用两极断路器,三相宜采用三极断路器。为便于维护亦可采用板前接线的插拔式断路器。进线断路器按电能计量箱内实际表计位数和每户用电容量计算选配。 • 6.4.4.2 主要性能指标符合GB 10963.1-2005标准。 • 6.4.5 低压采集终端 • 6.4.5.1 低压采集终端设计寿命为15年以上,相关技术条件满足DL/T 698-1999标准。
7.2 计量设备安装 • 7.2.1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DL/T 448-2000 6.5.2条要求,其电能表和互感器应由具备资质的部门统一检定和安装。施工工艺应满足DL/T 825-2002 5.7条的基本要求。
7.2 计量设备安装 • 7.2.2 住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方式: • a) 低层住宅宜按单元采用集中安装方式,计量点宜设置在 • 墙面或其他合适的位置; • b) 多层和中高层住宅视不同情况,计量点可采用单元集中, • 同楼层集中或分楼层集中方式设置,宜集中设置在负一层 • 至一层半之间的墙面上、配电间(井)、表计间或其他合 • 适的位置; • c) 高层住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设置: • ——每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宜按每层或分层集中方式 • 设置计量点; • ——每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宜按分层集中方式设置计点; • d) 分散的单户住宅,计量点宜设置在客户门外和院墙门外左 • 右侧; • e) 非居民客户原则上按居民客户要求设置计量点。 • 7.2.3 居住区内电梯、水泵、消防、梯间照明等公共设施用电的 •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选定须考虑运行安全和维护方便。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二万平方米 初步按15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1080KVA,按变电所方案接线如下,配630KVA的主变2台: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二万平方米 初步按15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1080KVA,按箱变方案接线如下,配400KVA的主变3台,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五万平方米 初步按40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2880KVA,按变电所方案接线如下,配800KVA的主变4台,建二座变电所。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五万平方米 初步按40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2880KVA,按箱变方案接线如下,配400KVA的箱变8台。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八万平方米 初步按60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4320KVA,按变电所方案接线如下,配800KVA的主变6台,建三座变电所。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 居住区规模:八万平方米 初步按600户居民考虑,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配置系数取0.6,计算容量4320KVA,按箱变方案接线如下,配400KVA的主变1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