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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校 2013 年 4 月

纳税人学校 2013 年 4 月. 税. 税收与文明. 今年是全国第二十二个税收宣传月. 主题. 税收 发展 民生.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近期税收新政 二、税收热点问题探析 三、民生视角下的税制改革 四、优质服务换真情.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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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校 201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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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纳税人学校 2013年4月

  2. 税收与文明

  3. 今年是全国第二十二个税收宣传月 主题 税收 发展 民生

  4.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近期税收新政 • 二、税收热点问题探析 • 三、民生视角下的税制改革 • 四、优质服务换真情

  5.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1、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31号文件27条明确规定,土地闲置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14条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提醒: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 2、对外投资利息税前扣除 • 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予以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7. 3、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 •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8.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9. 原值减已提折旧后的净值, 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成本, 投入使用后次月起提 推倒重置 4、 关于 房屋 、建 筑物 固定 资产 改扩 建的 税务 处理 问题 改扩建支出 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 后的次月起,重新按规 定折旧年限计提 提升功能 增加面积 改扩建后尚可使用 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 最低年限 按尚可使用的 年限计提折旧

  10. 5、关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1.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 6、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3. 提 醒 1、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2、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4. 7、补充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5. 8、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8、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16. 9、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1)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2)搬迁支出: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7. 3)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a.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 b.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 c.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d.新购置的各类资产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8. 4)搬迁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19. 近期税收政策——营业税部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20. 近期税收新政——营业税部分 • 1、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新规 • 第七条(新增条款)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2、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解读: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22. 3、重申了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问题 •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其营业额应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即:按纳税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

  23. 4、改变了原来对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4、改变了原来对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4. 近期税收新政——其他地方税 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5. 2、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6. 3、地下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7.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的税收优惠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的税收优惠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 5、物流企业用地税收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

  29. 二、税收热点问题分析 1、二手住房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2、车船税的相关政策 3、今年市地税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举措

  30. 1、二手住房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二手房转让涉及税种:转让房屋方需要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同时税法也对某些具体的情况出台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

  31. 二手房转让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把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把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把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在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和购买时间划分上,是这样具体规定的,即:我市普通住宅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32. 我市普通住宅标准 1、单套建筑面积144 ㎡以下; 2、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33. 购买时间标准 购买时间标准是: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4. 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0.5‰。但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5.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具体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6. 房产原值:原购房合同或发票 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37.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38. 减免:为了保护广大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等合理的需求,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唯一生活用房,可以去我市房管部门开具证明。减免:为了保护广大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等合理的需求,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唯一生活用房,可以去我市房管部门开具证明。

  39. 2、车船税相关政策 《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行 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40.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1.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另一种是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辆在办理交通强制保险手续时,由办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42. 验车时实行先税后检 《车船税法》、公安部新《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并存入机动车检验档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3. 挂车车船税的注意事项 按照国务院新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4. 新老车船税制的区别 • 新老车船税制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的。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目前约占汽车总量72%左右。

  45. 大部分有车族受益 税负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 (87%) 排气量≤2.0 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10%) 2.0<排气量≤2.5 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3%) 排气量>2.5

  46. 3、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新举措 • 提请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47. 利股红核定征收的计算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

  48. 谁来负担利股红的税款 • 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税款应当由自然人股东来负担,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所以说核定征收自然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职能作用。

  49. 如果企业实际分红超过了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怎么处理呢?如果企业实际分红超过了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怎么处理呢? • 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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