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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税收汇算清缴政策

2013 年度税收汇算清缴政策.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杨勇 2014 年 4 月 18 日. 2013 年度税收新政策 一、综合类 二、营业税类 三、企业所得税类 四、个人所得税类 五、其他类. 一、综合类. (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湘财税 〔2013〕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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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税收汇算清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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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度税收汇算清缴政策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杨勇 2014年4月18日

  2. 2013年度税收新政策 一、综合类 二、营业税类 三、企业所得税类 四、个人所得税类 五、其他类

  3. 一、综合类 • (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湘财税〔2013〕39号) •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 一、综合类 • 2、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3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 3、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5. 一、综合类 • (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 一、综合类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7. 一、综合类 • (四)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3〕101号) •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8. 一、综合类 •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 一、综合类 • (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3〕83号) •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3、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4、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5、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10. 二、营业税类 • (一)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公告(2014年第2号) •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11. 二、营业税类 • (二)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 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 1、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12. 二、营业税类 • 2、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 3、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13. 二、营业税类 • (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2、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4. 二、营业税类 • (四)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5. 二、营业税类 • (五)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湘财税[2013]62号) •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16. 二、营业税类 • 2、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3、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 三、企业所得税类 • (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相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 • 1、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18.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汇总纳税企业; • 3)、上市公司; •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19.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20. 三、企业所得税类 • 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25%) • (2)按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25%)

  21. 三、企业所得税类 •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22. 三、企业所得税类 • (三)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3. 三、企业所得税类 • (四)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4.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5. 三、企业所得税类 • (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6. 三、企业所得税类 •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7. 三、企业所得税类 • (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税〔2013〕70号) • 1、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8.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29.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0. 三、企业所得税类 • (七)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65号) •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1. 三、企业所得税类 • (八)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32.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3. 三、企业所得税类 •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34. 三、企业所得税类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5. 三、企业所得税类 (九)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 三、企业所得税类 (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7. 三、企业所得税类 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38. 三、企业所得税类 (十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10/30 38

  39. 三、企业所得税类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0/30 39

  40. 三、企业所得税类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014/10/30 40

  41. 四、个人所得税类 • (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 具体修订内容有三: • 一是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42. 四、个人所得税类 • 二是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 • 三是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

  43. 四、个人所得税类 • (二)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税〔2013〕103号) •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 •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4. 四、个人所得税类 •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5. 四、个人所得税类 • (三)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46. 四、个人所得税类 •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7. 四、个人所得税类 • (四)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2013年第5号) •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48. 四、个人所得税类 • (五)关于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永地税函〔2013〕67号)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9. 四、个人所得税类 •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的限额标准。 • 2012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1元 。 • 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8673元/月。 • 每月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8673×12%=1040.76元。

  50. 五、其它类 • (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财税〔2014〕1号) •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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