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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2012 增 ( 修 ) 訂規則摘要 研 習 會. R-1.3.4 攻擊線 每邊場地各自在中線的中心點向後三公尺處畫一條線為攻擊線。此 成為前區 FIVB 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在攻擊的兩側各劃五段長 15 公分 寬 5 公分,間隔 20 公分的虛線,虛線總長為 1.75 公尺。 教練限制線(自攻擊線末端延伸至端線,平行於邊線且距離邊線 1.75 公尺)由長 15 公分,間隔 20 公分的虛線組成,標記行使教練權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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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2增(修)訂規則摘要 研 習 會
R-1.3.4攻擊線 每邊場地各自在中線的中心點向後三公尺處畫一條線為攻擊線。此 成為前區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在攻擊的兩側各劃五段長15 公分 寬5公分,間隔20公分的虛線,虛線總長為1.75公尺。 教練限制線(自攻擊線末端延伸至端線,平行於邊線且距離邊線1.75 公尺)由長15公分,間隔20公分的虛線組成,標記行使教練權的範 圍。(參閱規則1.3.3、1.4.1) • R-1.4.4 自由球員交換區 自由球員交換區是球員席側的無障礙區,範圍自攻擊線向 後延伸至端線(參閱規則19.3.2.4、圖1b)
15cm 20cm • 教練指導線明細圖
R-4.1.1(球隊組成) 每一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 、 一名運動防護員及一名醫師。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醫師必須事先獲得FIVB認定 資格者。 FIVB世界性成人組比賽中,一個隊伍最多可以由十四(14)球員 組成(最多十二 (12)名正式球員)。(5.2、5.3 ) • R-4.3.2 球鞋必須輕便柔軟,鞋底由橡膠或合成皮製成且無後跟。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成人組禁止穿黑色球底的球鞋。 • R-4.3.3 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至18號。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至 20號。
R-4.3.3.2 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的 筆劃至少應有2公 分的寬度。 •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在右腿球褲上需繡上號碼至少 4至6公分高,寬至少1公分。 運動衫與球褲應遵守FIVB標準。 • R-4.3.4 隊長胸前號碼下方應配載一條長8公分寬2公分的帶子以資 辨 別 。 • R-5. 球隊領導者 自由球員不得擔任隊長。
R-5.1.2.3(隊長) 當教練缺席時請求暫停和替補(規則15.2.1、15.4、15.5) • 5.2.3.4 球隊成員得給予場內球員指導,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 無障礙區,自攻 擊延長線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 賽。(規則1.3.4、1.4.5)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中,教練需於教練限制線後方指導其球 隊。 • R-5.3.2 若教練因任何因素(含懲罰)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以在比賽隊長的 請求下,經第一裁判認可後,於教練離隊期間執行教練的任務。 • R-10.1.3 (球越網) 球通過網下空間朝對方場地飛去時,在尚未完全穿越球網垂 直面之前均 視為有效球。(23.3.2.3f、圖5、圖11(22))
R-11.2.2.1 (侵入中線) 允許足部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的 足部仍需有一部份與中線接 觸或在中線的上方。(規則1.3.3、圖11(22)) • R-11.2.2.2 允許足部(含)以上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對方場地,但不得妨礙對 方球員的活動。(規則1.3.3、11.2.2.1、圖11(22)) • R-11.3.2(觸網) 球員可觸及網柱、網索或標誌竿外側的其他物體,含球網本身, 但不得妨礙比賽。 R-11.4.2 球員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時干擾對方的活動 (犯規)。
‧ R-11.4.3 球員足部完全侵入對方場地。 ‧ R-11.4.4 球員有以下行為(但不限於此)視為妨礙對方比賽: -擊球時觸及白色網袋或標誌竿上半段80公分處。 -擊球時藉助球網的支撐。 -利用對手取得優勢。 -妨礙對手合法擊球的動作。 • 13.2.3 (攻擊) 若在觸球的瞬間,部分球體低於球網上緣,則後排球員也可在前區 完成攻擊。
R-14.1.1(欄網) 攔網係指靠近球網的球員,在高於(不含)球網上端處攔截對方來 球的動作,無論觸球高度如何。只有前排球員可以完成攔網,但 觸球瞬間,球員身體的一部分必須高於網上端。
R-15 合法的比賽中止 合法的比賽中止為:暫停與替補球員。 比賽中止是指介於完成一球到第一裁判鳴笛指示下一次發球的時間 • R-15.2.1 唯有教練可以請求合法比賽中止,教練缺席時則可由比賽隊長請 求比賽中止,他人不得請求。 請求必須在死球後時,鳴笛發球前,以規定的手勢指出。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必須使用蜂鳴器,然後再以手勢請求 暫停。 • R-15.3.2 (連續請求比賽中止) 同一球隊不得連續請求球員替補,除非經恢復比賽。但在同一次 的比賽中止時間,可替換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球員。
R-15.7 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自由球員除外),應做合法之替補 ,如 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有資格的例外替補,且不受 規則15.6的限制。 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除自由球員或與自由球員交換 之球員外,均可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例外 替補情況不計算在正常替補次數內。
R-15.10 替補程序 • R-15.10.1 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R-15.10.2替補的時間,只限於在記錄表上完成登記替補及允許球 員進場、退場。 R-15.10.3a 實際請求替補時,替補球員必須在合法比賽中止時進 入替補區準備進場。 R-15.10.3b 若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則不允許該次替補,並判 罰 該對延誤比賽一次。 R-15.10.3c 請求替補由紀錄員或第二裁判確認,且分別透過蜂鳴 器或哨音示之。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應使用號碼牌進行球員替補。
16.2.3 延誤比賽 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及後續任何類型延誤比賽應 處以延誤懲罰,失一分且喪失發球權。 • 19. 自由球員 19.1.1 每一球隊有權利在球員名單中,指定最多二名擅長防守的 球員為自由球員。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成人組比賽中,超過12名球員的球 隊必須強制指定其中二名球員擔任自由球員。 19.1.2 自由球員於比賽前,必須登記在記錄表上自由球員專用欄內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中,所有自由球員必須於比賽 前登記在紀錄表上的自由球員專用欄內,且僅限於該欄內。 19.1.3 教練須於比賽前指定一名先發自由球員,若有第二名自由球 員則為預備自由球員。 19.1.4 自由球員不得同時擔任球隊隊長或比賽隊長。
R-19.2 自由球員裝備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比賽服(若為再指定之自由球員的上衣為背 心),其運動衫的顏色明顯與其他隊友不同,其樣式可以與隊友 不同,但必須和隊友同樣有號碼。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成人組比賽中,再指定之自由球員必須 穿著與原自由球員同樣式、同顏色的運動衫,但使用自己的號 碼。 • R-19.3.2.3 在鳴笛發球後,發球員發球前,其交換雖不被拒絕, 但經過死 球後,必須接受一個延誤口頭警告。 再次發生延誤交換則比賽立即中止且判定延誤比賽,下一球之 發球權歸屬則視延誤比賽之判罰結果而定。
R-19.3.2.5(增列) 不合法的自由球員交換與輪轉錯誤判罰相同。 • R-19.3.3.1 教練有權以任何理由將預備自由球員更換場上自由球員 ,但一場比 賽以一次為限,且須於原自由球員交換之ㄧ般球員回到場上之後始 得交換。此更換必須登記於紀錄表的「備註」欄中以及自由球員記 錄表內。原自由球員於更換後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如預備自由球 員受傷或身體不適時,教練得從當時在場外的球員中(不包括原自 由球員),重新指定一名新的自由球員。 球隊隊長被教練定為新的自由球員時,須放棄所有隊長職權。 若因受傷或身體不是更換自由球員或重新指定自由球員 時,不計入 更換次數。
R-21.2.1 無禮行為:違反良好禮儀、道德情操或表現輕蔑的任何行為 • R-21.2.2 冒犯行為:誹謗、侮辱的言詞或動作。 • R-21.2.3 侵犯行為:身體的攻擊、蓄意侵犯或威脅行為。 • R-21.3 處罰的等級:第一裁判依據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施予判罰並 • 記錄在記錄表上的包括:懲罰、驅逐出局與取 消資格。 • R-21.3.1 懲罰:球隊任何成員在比賽中第一次無禮行為,判失一 分且喪失發球權的懲罰。 R-21.3.2 驅逐出局 R-21.3.2.1 球隊成員被驅逐出局後,不可參加該局剩餘的比賽, 必須坐在懲罰區,無其他判罰。被驅逐的教練,喪失 該局之教練權,需坐在懲罰區。 R-21.3.2.2 球隊成員的第一次冒犯行為應判處驅逐出局,無其他 判罰。 R-21.3.2.3 同一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無禮行為應判處驅逐 出局,無其他判罰。
R-21.3.3 取消資格 21.3.3.1 球隊成員被取消資格後,必須離開比賽控制區域,不可 以再參加該場剩餘的比賽,無其他判罰。 21.3.3.2 第一次的實際攻擊、蓄意或威脅侵犯應判處取消資格, 無其他判罰。 21.3.3.3 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的冒犯行為應判處取消 資格,無其他判罰。 21.3.3.4 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三次的無禮行為應判處取消 資格,無其他判罰。 • R-21.4 不當行為適用罰則 21.4.1 所有不當行為之懲罰均屬個人處罰,其處罰含蓋整場比賽 累計,並登錄於記錄表上。 21.4.2 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成員屢次違犯不當行為,則採累進 的處罰(連續的違犯要受較重的處罰)。 21.4.3 由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導致被處以驅逐出局或取消 資格,並不需事先警告或處罰。 21.5 賽前及局間休息的不當行為 每局開始前或局間休息時的一切不當行為,需依規則21.3 制裁,並於次 局執行之。
R-22.2.3.2 如因犯規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犯規性質 b.犯規球員(若需要時) c.跟隨第一裁判作出下一個發球隊手勢 在此狀況下,第一裁判無須做出犯規手勢和指出犯規球員,只需做 出獲發球權球隊手勢。 • R-22.2.3.3 若是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攻擊犯規,第一裁判和第二裁判都 須依規則22.2.3.1和22.2.3.2做出手勢。
R-23.3.2 在比賽進行中,第一裁判有權: 23.3.2.1 對球隊提出警告。 23.3.2.2 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制裁。 • R-23.3.2.3 判決 a.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的位置錯誤,包括掩護。 b.比賽進行中的擊球犯規。 c.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d.自由球員及後排球員的犯規攻擊。 e.自由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球,隊友在高於球網處 完成攻擊。 f.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 g.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企圖攔網。
R-24. 第二裁判 24.3.2.4 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或是後排球員或自由球 員攻擊犯規。 24.3.2.6 球觸及地板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法看到觸及情況。 • R-25.記錄員 25.2 職責 他與第二裁判合作,依據規則作記錄。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 其它音效通知裁判違規行為或示意。 25.2.2.3 經授權確認球員替補並利用蜂鳴器發布訊號,控制替補 次數、記錄暫停及球員替補,並通知第二裁判。 25.2.2.6 記錄所有懲罰及不當請求。 R-26.助理記錄員 26.2.2.2 利用蜂鳴器通知裁判有關自由球員任何錯誤替換。
記 錄 表 修 正 部 分 說 明 (如附表1)
比 賽 陣 容 單 (如附件2)
自 由 球 員 交 換 控 制 表 (如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