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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配套法规宣贯会( 2012.3.30 ). 履行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我国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及过渡期应对. 宣讲的法规文件: 《 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海船员 〔2011〕923 号 2011.12.8 ) 《 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海船员 〔2012〕170 号, 2012.2.29 ).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 新增加了过渡期培训 ; 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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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配套法规宣贯会(2012.3.30) 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我国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及过渡期应对 • 宣讲的法规文件: • 《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1〕923号 2011.12.8)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2012.2.29)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 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 • 新增加了过渡期培训 ; • 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 一、船员培训项目的调整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增加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交流、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等培训内容,共4学时 •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增加4个新培训项目(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和3项适任培训内容: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其中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原为特殊培训项目。 •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原8个项目,保留了6个,取消了2个,并新增2个培训项目,总数不变。 •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原14个项目,取消了1个,合并了6个为3个,名称变更了3个,保留了4个,总数减为10个。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特殊培训项目调整情况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二、新增过渡期培训 1、过渡期适任培训 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培训内容:ECDIS、BRM、航海仪器和法规,共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主要内容:机舱资源管理、法规、新技术,共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216学时,180学时 2、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 基本安全过渡期培训: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交流,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4学时 船舶保安员过渡期培训:船舶防海盗及武装劫持,4学时 油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过渡期培训(油补化),油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过渡期培训(化补油),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补差原油洗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补差滚装客船)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1、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 2、 变更了培训合格证的代码 (Z、T分别取代了原B、A); 3、增设并统一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 ;(增设4个Z证有有效期限,高速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由3); 4、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共同作为并列的两项持证要求,共同体现海船船员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 5、重新制定了《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
培训合格证书样本 反面 反面 正面 正面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6、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申请基本条件、年龄要求、前提培训要求、前提持证要求、海上服务资历、任职表现以及船上见习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 7、突出了证书签发管理的行政许可特色及要求,淡化了考试资格审核、组织实施等前提要求;(第四章) 8、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及其相关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的范围、再有效的条件、再有效的申请与发证、以及损坏遗失补办的程序等内容;(第五章)个人信息变更向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存在矛盾(170通知正文与办法正文)
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的调整 三、培训合格证书及其管理方面的调整 9、预留公约修正案可能新增培训项目的法规接口;(第六条第(二十)项) 10、新增外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承认签证规定(第六章)。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船员培训机构: 积极筹备项目,认真开展培训,确保履约培训质量 1、加强学习研究,掌握公约、法规规定要求; 2、完善教学训练设施设备; 3、加强师资培养; 4、调整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5、调整课程设置和编写教材; 6、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7、积极申办培训项目资质(提出申请、现场核验、质量体系审核); 8、做好学员服务,把好培训学员资格关; 9、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履约培训质量。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船员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和船员: 主动履约,提升素质。 1、合理调配,统筹安排,确保履约培训和生产两不误; 2、综合评估,根据自身情况可积极提出筹备自行组织开展履约适任培训、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基本安全)申请,获认可后自行组织培训; 3、关注质量,注重提升素质; 4、加强组织,确保所有船员如期完成履约培训和证书换发。
第二部分 履约过渡期应对 海事机构: 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筹备指导,必要时予以督促; 2、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估题库; 3、加强新增培训项目的指导与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 4、开展评估员知识更新,加强评估员培养; 5、加强体系审核针对性; 6、进一步完善授权; 7、做好考试、发证服务; 8、密切跟踪主管机关颁布的后续法规规定(培训纲要、实施办法等)、船员管理系统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