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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12 年 7 月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12 年 7 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法律: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规 :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地方性法规 规章 :. 关于晚婚晚育问题.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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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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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12年7月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规: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规章 :

  3. 关于晚婚晚育问题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晚婚奖励假7天。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求。初育指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4. 晚育奖励假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奶费:2元/月。马上取消)

  5.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将增加)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 独生子女父母帮助政策 2003年北京市《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特扶政策)

  7. 独生子女父母退二胎政策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8.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9.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养)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10.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11. 收养问题 患不孕症后的收养,是区县审批第二个子女的依据。 不孕症的指定医疗机构,指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目前尚不十分明确)。 目前很多区县使用的是二孩病残鉴定的指定医疗机构。 无子女的夫妻,如无不孕症证明,不能再批二孩。

  12.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注意户口簿上“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每次婚姻户口簿上应有记录。

  13. 问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子女,婚前均判给对方,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14.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此规定仅适用第二个子女。不适用再婚三胎。

  15.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条例》的规定,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例》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村(居)委会:也要建档。

  16. 社会抚养费征收 女方户口所在地作出征收决定。   违法生育征收与上报出生的关系:   征收决定作出前,要先了解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地。征收后,通知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的存档部门。 是党员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报同级人事、党政部门备案。

  17. 奖励发放渠道 •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 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18. 涉外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的有关文件规定,户口在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依法结婚,境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港、澳、台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境外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1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办理《光荣证》。  如果办理,非婚一孩能否随父进京?

  20.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若干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医药费:京财行[1994]2635号 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 (医疗费用:四术免费 )

  22. 存档问题 京革发[1979]564号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由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七、关于职工调动工作随转奖惩关系问题,在职工调动工作时人事、劳动工资部门要将独生子女职工或超生子女职工的奖、惩情况出具证明,随工资关系调转。    82年138号:职工调动工作时,人事、劳动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出具计划生育奖惩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生育规划等证明,随工资、人事关系一起调转。

  23. 存档问题 应当存档的婚育材料: 1.出具的一孩生育情况证明。 2.出具的二孩生育情况证明。 3.《光荣证》的申请表。 4. 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5 .行政处理情况。(13部门文件: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备案表及时纳入其干部(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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