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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节 中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第 11 节 中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多党合作制度 政治协商与统一战线 党政关系与执政问题 选举权平等 选举制度与过程. 多党合作制度. “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 制度:承认 8 个民主党派 ,具有历史和职业背景,包括 “ 无党派人士 ” 。 1956 年毛泽东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 ; 1979 年邓小平重提多党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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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节 中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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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1节 中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 多党合作制度 • 政治协商与统一战线 • 党政关系与执政问题 • 选举权平等 • 选举制度与过程

  2. 多党合作制度 •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承认8个民主党派 ,具有历史和职业背景,包括“无党派人士” 。 • 1956年毛泽东“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 1979年邓小平重提多党合作的重要性; • 1989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原则、方向、方针政策领导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是接受领导的参政党,与中共合作而非竞争,参与形成政策、协商人选,“鼓励”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合作方式主要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

  3. 政治协商会议 • 1945年“旧政协”确定和平民主五项协议,打破国民党一党专政,形成多党合作传统。 • 1948年沿用政协名称,制定《共同纲领》,产生中央政府,近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 1954年以前代行人大权力,发挥“统一战线”作用;毛、周、邓相继任主席,体现执政党的领导作用。

  4. 政治协商会议(续) • 1982年《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主要职能为政协和民主监督,组织参政议政。 • 政治协商:决策前或执行过程中对大政方针和社会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民主法制、改革、预算 • 民主监督:决策执行后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及政策贯彻落实和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 政协的局限性:缺乏宪法地位,不是正式国家机构,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选举方式不明确。

  5.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 中国执政党直接参与政府领导工作,控制国家机关干部选任,规定政治思想条件。 • 适用范围:中央和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非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6.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 民主推荐: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下级党政。 • 上级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统计推荐票并向上级党委汇报,供其参考,但不公布结果。 • 党委推荐:人大临时党组、常委会党组和党员代表应积极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 • 人大任命:如果落选,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推荐其它职务,也可“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同样职务;人大常委会落选,可“进一步酝酿”,下次继续推荐,但不超过连续两次。 • 实质:党委决定,政府任命。

  7. 中国党政关系 • 西方政党一般在议会选举结束而停止发挥作用,中国执政党继续发挥关键作用,直接参与政府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党政两套班子。 • 问题:如何协调两委矛盾?“双肩挑”、首长负责制或党委“一把手”,避免权力冲突。 • 农村不同选民基础引发权力冲突: • 村民选村长,党员选书记,必要时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 • 村党支部不肯放权,财务、公章不交接。 • 乡镇党委随意干预村委会人选,广东番禺太石村事件。 • 不同解决方案: • 山东威海:村长兼任书记; • 山西两票制:村民“信任投票”推选支部候选人,差额选举。

  8. 执政党问题 • 党政、党国不分:执政党全面干预国家立法、执法、司法过程。 • 执政党财务不公开,将国库作为小金库,财务上不受法律监督和约束。 • 问题:如何限定执政党的权力?

  9. 中国选举问题 • 宪法第34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 • 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间接选举;2004年修正案统一5年任期。 • 选举法的选举权分配: • 城市居民代表大约1/22万; • 农村大约1/88万; • 解放军大约1/1万,占人大代表总数10%。 • 选举法违宪?

  10. 剥夺“政治权利” • 97%以上公民享受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 刑法56条: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 政治权利=宪法第35条权利=选举权+表达自由; • 为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法律是否有权剥夺第35条权利? • 选举法:精神病患者仍然享有选举权,但如果丧失行使权利的能力,可暂不行使选举权。如何确定?由谁确定?

  11. 选举权歧视 • 选举法违反平等原则? • 第12条仅保证城镇和农村分别大体相等,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城镇人口4倍。 • 第6条:保证妇女、归侨和少数民族具有一定代表性。反向歧视?次要问题,主要歧视多数。 • 全国人大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什么情况?如何决定?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

  12. 候选人的产生 •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于应选名额1/3-1,间接选举多于应选名额1/5-1/2。 • 直接选举: • 各选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民小组“反复(如何?)酝酿、讨论、(和谁?)协商”, •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 “酝酿”和“协商”实质上是一种搭配过程,“最具代表性”?考虑男女,干部和群众,党员和非党员。 • 问题: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必须充分交流,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向选民介绍情况不够。

  13. 选举候选人试验 • 湖北杨集镇试验: • “海推直选”候选人,自下而上产生,而不是上级党委提名。 • 现任书记镇长分获第一:不到80%和60%,最后“高票当选”,因为选民熟悉? • 许多人不了解候选人情况。 • 民主的力量:有限民主使干部感到压力,改变镇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很快解决以前久拖不决的事情。

  14. 基层选举问题 • 选举程序:间接选举鼓励贿选,私营企业老板成为“现代曹锟”。 • 基层民主试验:从农村到城市?1990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至今没有启动地方直选,居委会对街道负责,滞后于农村。 • 村委会困境: • 恶性违法事件、宗族势力; • 上级领导干预,“收不上税费就下”; • 选举贬值,10元廉价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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