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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 2012 年 12 月 11 日.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修改主要内容解读. 提 要. 一、修改的背景.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 1999 年 9 月 1 日施行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2012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一、修改的背景. 1 、治理整顿的需要 2 、使市场有法可依 3 、规范发展的标志. 1 、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2 、原条例不适应市场的发展 3 、期货市场发展的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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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 2012年12月11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主要内容解读
提 要 一、修改的背景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
1999年9月1日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007年4月15日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1日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修改的背景 1、治理整顿的需要 2、使市场有法可依 3、规范发展的标志 1、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2、原条例不适应市场的发展 3、期货市场发展的新里程碑 1、市场改革开放 2、市场发展创新 3、市场生态环境
二、修改的必要性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需要 清理整顿 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 创新发展 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实践经验的需要 监管实践
二、修改的必要性 ※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需要 经营机构 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号)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二、修改的必要性 ※ 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品,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
二、修改的必要性 ※ 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实践的需要 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修改完善《条例》的一些具体制度。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次新版条例2007年条例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有关“变相期货”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 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删去部分行政审批规定 规定交易所为交易各方提供履约担保职责 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1、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有关“变相期货”的规定1、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有关“变相期货”的规定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修订理由: 在对期货交易已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删去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美国立法权 期货交易主要特征 期货交易 主要特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集中交易 (2011)国发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012)国办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集合竞价 匿名交易 连续竞价 电子撮合 做市商 集中交易方式
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 修改后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修订理由 原油期货等品种的对外开放需要引入境外参与者。 第八条规定会员应是境内注册,现阶段引入境外会员时机尚不成熟 以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形式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具体包括经纪与非经纪两类境外特殊参与者。
关于境外特殊参与者 •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特定的期货品种,从而解决了境外原油生产商、贸易商等机构在境内从事原油期货等特定品种的交易问题。 • 境外机构能否代理客户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问题,此次条例第24条的修改,其立法本意是持开放态度,并未限制境外机构的范围,境外机构包括境外自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等。至于境外机构究竟是从事自营还是代理,最终取决于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期货交易设计方案以及证监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3、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3、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 适应推出国债期货的需要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4、删去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1、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 2、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 3、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 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
5、规定交易所为交易各方提供履约担保职责 交易所集中履约担保(已修改) • 将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保证合约的履行” 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法制办会同证监会研究认为,按照2007年条例中关于“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 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在统一组织结算中,作为交易各方的中央 对手方的地位是明确的。 结算所集中履约担保(未修改) •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在期货交易所之外另设专门的结算 机构,作为交易各方的中央对手方统一负责交易结算。国务院法制办认为 条例已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建议证监 会对此作进一步研究。本次对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
6、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6、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根据与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沟通的结果,该资金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为今后原油期货及其它品种外币结算预留了法规空间。 • 由于已经将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定义为保证金,因此删去了2007年条例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种类及计算方式也不再由证监会规定,可以由交易所自行确定。
7.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7.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 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 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新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事务部 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要点介绍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和意义 1、出台背景 ★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活动增多,内幕交易呈现易发、 高发的态势。 ★ 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 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进行了修正,在内幕交易罪的行为特征中增加了“期货”,使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要件更加科学。 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增强了《刑法》的执行力,就像“给老虎装上了牙齿”。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和意义 2、出台意义 一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支持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是有利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三是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四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此次司法解释主要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作了全方位的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界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内涵和外延 ★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指的七类人员;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所指的人员——即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 (二)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2.界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内涵和外延 ★ 人员界定。 主要为三类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2.界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内涵和外延 ★ 特定用语界定。 (2)内幕信息敏感期 (1)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合司法解释第三条列 举的八种情形,从时间吻合 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 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时间。 其中,形成时间包括: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 款:“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 ◆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计划”、“方案”的形成时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 十二条第十一项:“政策”、 “决定”的形成时间。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3.明确四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排除性情形”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4.确立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5.明确“违法所得”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三、《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一步依法有效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会员、投资者相关的制度措施 证据规则 ★ 证券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参见《意见》第五条) ★ 针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全面实现无纸化交易的现实情况,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及效力。(参见《意见》第八条、第九条) ★ 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相关证据。(参见《意见》第七条)
与会员、投资者相关的制度措施 《意见》第十条规定了专门的集中管辖制度。明确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管辖制度
法律事务部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介绍
一、出台意义 ★ 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 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诚信档案的内容与范围 ★ 诚信档案收录的诚信信息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八类主体,涉及面极广。 ★ 诚信档案收录的诚信信息类型。主要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信息构成。 ★诚信信息的采集途径。 正面信息(除行政许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申报; 证券期货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中产生的负面信息: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负责采集; 其他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